出口退税-来料加工贸易业务实操

一、什么是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纳税人不需要付汇,只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业务。来料加工制成品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耗用的国内配件、辅料、水电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不予退税,实行“免税”办法。

二、来料加工业务税务合规要点


(一)分开核算
来料加工业务应当单独核算,与一般贸易、进料加工业务分开账簿核算;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销售额比例分摊转出。

(二)及时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纳税人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发票后,应当在加工费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纳税人应当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否则,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与加工企业开具加工费的普通发票上记载的内容相符;来料加工手册上的加工单位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的加工单位应一致。

(三)按期免税核销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纳税人(外贸企业、发生来料加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核销手续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报送《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请表》及下列资料:
①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
③《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④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时,《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关内容一致;来料加工手册上的加工单位名称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上的加工单位一致;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与申请核销的来料加工手册一致;加工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货物名称相匹配;出口企业取得的加工费发票上列明的货物数量小于等于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产品数量。

(四)发票开具规范
加工费免税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选择“免税”;妥善留存备查加工合同、报关单、收汇凭证、手册资料、海关结案通知书等。无法提供完整备查资料佐证业务真实性的,不得适用来料加工免税政策,需补缴已免征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常见问题解答
01、问:来料加工手册产生的边角料怎么处理,需要缴税吗?

答:情形一:边角料内销补税
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应向海关申报,补缴进口环节关税、进口增值税;内销销售环节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
情形二:边角料复出口
边角料随同或单独按来料加工模式报关复出口,业务仍属于来料加工复出口范畴,免征增值税,无需补缴进口环节税费。
情形三:边角料合规报废销毁
企业向海关事前报备无害化销毁方法、留存完整影像及佐证资料,经海关核准后,无需补缴进口环节税款;未报备私自销毁的,海关可依法核定补正税款。

02、问:如果超期未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后果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委托方应依据其支付的加工费补缴增值税,并按照规定补缴消费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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