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已经出运,提单却迟迟拿不到。货代要求先结清费用,货主认为收费没有依据,双方僵持期间,交单收款、目的港清关和提货安排都可能受到影响。对于进出口企业,一场费用争议可能迅速演变为履约风险。对于货代企业,扣单虽然能够形成催款压力,也可能带来远超欠费金额的赔偿争议。处理这类问题,首先需要厘清三个问题:货代凭什么扣单?扣单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企业能否申请海事强制令强制货代交单?
一、货代能否以客户未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为由实施扣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
在委托人拒绝支付垫付费用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企业当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相应的单证。同时,从货代业务实践考虑,货运代理业务涉及的货物通常是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而货运代理企业只有通过持有单证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赋予货运代理企业拒绝交单的权利,能够更好的保护货运代理企业,促进行业的持续发展。基于以上理由,《规定》确认了货运代理企业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有关单证,并具体设置了两款。我们可以总结出货代要扣单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二是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那么“相关费用”是指哪些费用呢,虽然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列明,但通常是指委托人为完成货运代理事务应支付的业务费用及代理报酬,比如运输费用、港口及操作费用、代理服务报酬以及其他代付的保险费、查验费等等,但不能直接理解为货代主张的一切款项。船公司、码头等因超期用箱或存货收取的滞箱费、堆存费,可能属于运输业务产生的费用;货代因客户迟延付款,按欠款金额和天数计算的“滞纳金”,通常具有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是否应付,与违约金未付能否继续扣单,是两个需要分别判断的问题。
二、扣留提单,是否意味着享有货物留置权?
实践中,“扣单”“留置提单”“留置货物”经常混用,但它们不能在法律上直接画等号。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能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成立。仅在合同中写明“享有留置权”,不足以替代法定成立条件。《货代纠纷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拒绝交单权,则以合同履行抗辩为基础。最高法发布的《理解与适用》对此明确说明:“此项权利是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基础,并非基于留置权而行使。”这意味着,即使货代有权暂不交单,也不能仅凭该权利拍卖、变卖提单项下货物,更不能当然主张对货物价值优先受偿。如果货代同时具有运输人、仓储人等身份,应根据相应法律关系,另行审查其是否享有留置权。
| 比较事项 | 《规定》第七条拒绝交单权 | 法定留置权 |
| 法律性质 |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担保物权 |
| 核心效果 | 符合条件时,可以暂不交单 | 留置财产,并依法就其价值优先受偿 |
| 成立依据 | 第七条及具体合同约定、履行情况 | 必须满足法定留置条件 |
| 能否处分货物 | 不能仅凭扣单权拍卖、变卖货物 | 符合法定实现程序时,可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受偿 |
| 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性 | 第七条本身不赋予优先受偿权 | 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效力 |
三、面对货代扣单,委托人如何维权?
在货运代理合同所构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货代按时交付全套运输单证是法定义务,但运费纠纷中货代经常会通过扣单扣货要求委托人付费,但扣单扣货需要满足其约定的条件和必要的合理性。从大量的司法实践看,委托人面对货代的无理行为时,申请海事强制令是强制货代交单的有效途径。海事强制令,是海事法院根据申请,责令被请求人作出或者停止某种行为的特别救济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不当扣单行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交付提单或履行具体的放单协助义务。但由于海事强制令的效力强大,法院对于类似裁定往往较为谨慎,需要适用于案情较为紧急且证据较为明确的案件。
四、类似纠纷对企业日常风控的建议
提单被扣之后再去交涉、打官司,往往已经陷入被动局面,货物滞港、客户违约、订单损失等风险已经实实在在发生。想要降低扣单纠纷带来的损失,最好的方式是把风控前置,落在货运代理合同签订、业务往来、结算履约的全流程当中。不管是货主企业还是货代企业,一份权责清晰的合同,是避免扣单争议的第一道防线,我们可以重点关注以下五大核心条款设计:
1、明确清晰的付款期限条款
很多费用争议的源头,来自付款起算节点约定模糊。合同当中不能只简单写“货到付款”、“及时付款”这类模糊表述,应当明确约定费用付款的起算节点:是以货物出运、费用发生作为起算点,还是以账单确认、发票送达委托人作为起算节点,同时写明具体付款时限。尤其要区分:未经我方确认的临时费用,不自动计入到期应付账款。避免货代单方面出具账单后,直接以逾期为由主张有权扣单。
2、细化额外费用的确认规则
退运、改港、中转调整、重新出运、查验产生的各类额外费用,是货代纠纷的高发地带。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凡是基础运费之外产生的额外费用,货代方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有效授权、提供正式报价,后续结算同步附上对应业务凭证。
未经委托人书面确认产生的额外支出,委托人有权不予认可,货代不得以此为由扣押运输单证。把事前确认的流程写进合同,杜绝事后漫天报费的情形。
3、合理限定扣单的适用范围
不少货代合同会笼统约定“客户拖欠任何款项,货代有权扣留全部单证”,这种宽泛条款存在很大风险。合同应当对扣单行为作出约束:明确是否允许跨票业务扣单——即不能因为A票货物存在费用争议,就扣押B票完全无争议业务项下的提单;厘清可以触发扣单的款项范围,区分业务本金、代理报酬和违约金、滞纳金;同时约定扣单的解除条件,在委托人支付对应争议款项、提供有效担保之后,货代应当及时解除扣单限制。
无论是货主还是货代,都要拒绝“一刀切”的模糊扣单条款,防止权利被滥用。
4、落实付款计划的合意机制
业务开展过程中,双方难免会协商延期付款、分期支付等安排。需要注意,口头沟通、微信碎片化聊天记录,很容易出现理解偏差。若双方达成延期、分期付款安排,应当形成书面合意文件,把延期的金额、期限、分期节点写清楚;同时区分约定:延期付款之下违约金如何处理、货代在什么条件下应当继续放单。不能仅凭单方理解执行,避免后续一方认为已经达成谅解,另一方依旧实施扣单,引发不必要的冲突。
5、预先设置争议发生后的止损方案
争议发生之后,最糟糕的局面就是一边僵持费用,一边货物在目的港持续产生高额滞箱、堆存费用,损失不断滚大。企业可以在合同中提前设置争议处置机制,出现费用分歧时,委托人可以先行结清双方没有争议部分的款项;针对存有争议的金额,可以约定由委托人提供双方认可的保函、保证金等担保,货代收到无争议款项以及有效担保后先行交付提单,保障货物可以正常清关提货。至于双方有争议的费用部分,后续再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另行解决,防止损失持续扩大。
以上这些合同安排,对货主、货代双方均有益处。对于货代而言,清晰的结算规则、完整的业务证据,远比范围模糊的扣单条款更能保障回款效果,还能规避因不当扣单产生的巨额赔偿风险;对于货主企业,则可以防止因为局部费用纠纷,导致整批货物陷入失控。
除了合同条款的打磨,日常业务留痕同样不可忽视。当企业实际遭遇扣单、额外收费、放单条件纠纷时,不要仓促谈判或者直接起诉。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之前,建议提前整理全套证据材料,包括货运代理合同、往来账单与费用清单、历史付款凭证、全套提单信息、业务沟通记录、关键时间节点。依托完整材料,才能够快速评估路径:优先协商谈判交单,还是提供担保换取放单,抑或是申请海事强制令,同时同步做好费用抗辩以及损失追偿的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