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跨境腐败法(草案)》的增量在于:建立跨部门线索发现、移送和调查协作机制;把制度建设、风险评估、举报处理、财务管理、第三方管理和培训等要求上升为跨境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并形成两条可以相对独立运行的责任路径——既审查企业及人员是否实施跨境腐败行为,也审查企业是否履行廉洁合规义务。企业拒不整改的,可能被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相关违法信息还可能进入信用记录。
《草案》并不只对开展大型海外项目的中央企业有影响。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者进行投资活动的境内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境外企业,均可能进入《草案》第四章企业廉洁合规义务的适用范围。企业类型、治理结构和资源能力不同,合规重点也不相同。
对企业而言,差异化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是否存在国资监管和纪检监察的叠加要求,是否需要处理总部规则与中国法之间的冲突以及合规事件是否会进一步传导至信息披露、融资、许可和供应链合作。
那么不同类型企业将受到哪些差异化影响?
中国《反跨境腐败法》将如何影响中国企业走出去?|系列解读(一)为什么做了ISO 37301,还要做ISO 37001?|ISO 37301合规管理体系1000问这10个中企境外行贿案触目惊心|境外廉洁风险防控刻不容缓
(一)国有企业:从一般合规义务走向“重点岗位、重大资金、重大项目”的管理国有企业既适用《草案》第四章的一般义务,又受到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特别要求:加强境外重点岗位、重大资金和重大项目的廉洁风险防控,并依规定采取直派境外财务负责人、驻外人员轮岗轮换、利益冲突回避等措施。
场景设例:某中央企业在A国承揽基础设施项目,境外子公司聘请当地顾问并约定按合同额支付“成功费”。顾问没有实质服务能力,却承诺解决政府许可,并将部分款项交给当地官员。项目团队未核验顾问的受益所有人、服务成果和资金去向,财务部门仅凭合同和发票付款。
在现行法律下,如果能够证明付款系为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且体现单位意志、利益归属于单位,企业可能依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承担单位犯罪责任,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也可能被追责;东道国还可依本国法律处罚,不真实的合同、发票和账外资金也可能触发会计、税务责任。即使刑事归责证据不足,相关人员仍可能因违规决策、失职失责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受到内部和国资责任追究。
《草案》实施后,审查重点会进一步从“企业是否明知顾问行贿”前移到“为何选择该顾问、是否识别成功费和政府关系背景、服务是否真实、异常付款为何被放行”。第三方尽调、会计资料真实性以及国企直派财务、轮岗轮换和利益冲突回避,不再只是内部管理选择,而可能成为判断企业是否履行法定义务的直接依据。即使尚不足以证明单位犯罪,制度长期空转且拒不整改,也可能单独引发经营业务或许可方面的后果。
这将推动国企境外合规与国资监管、纪检监察、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财务审计和干部管理进一步联动。重大代理聘用、大额佣金、政府关系活动、境外合资项目、捐赠赞助和现金支出,需要进入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纪检、合规、财务和审计的分层决策与监督体系。
(二)跨国公司及外企在华业务:中国法、总部规则与境外执法要求均需满足境外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被明确纳入《草案》第四章的范围。跨国公司原有全球反贿赂政策通常以FCPA、英国《反贿赂法》等为基础,未来还需对照中国法要求,补足对境内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场景的识别。
场景设例:境外执法机构就代理商付款调查某跨国公司,要求中国总部直接上传员工邮件、访谈笔录、银行流水和内部调查报告。业务团队担心境外处罚,准备按照总部模板立即提交。
在现行法律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数据出境、保密以及证券监管等规则已经可能限制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直接调查和企业直接提供证据。《草案》第二十六条进一步针对反跨境腐败调查明确:非经我国有关机关同意,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在境内开展相关执法活动,境内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提供证据材料和其他相关协助;同时,拒绝、阻碍中国机关调查或者毁灭证据,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调查协助,总部要求中国团队将材料上传境外系统、接受境外律师访谈或者直接回应外国监管机构时,可能同时触发第二十六条及其他中国数据和保密规则。跨国公司可以建立“中国区跨境调查决策机制”,明确哪些材料可以在境内审阅、哪些需要主管机关同意、何时开展数据出境评估,以及由谁作出最终提交决定。
(三)上市公司:合规事件可能同时转化为治理、披露与ESG问题《草案》并未像对国有企业那样,对上市公司另设一款特别义务。上市公司的差异主要来自跨境腐败事件与证券监管、财务报告、审计和投资者保护规则。普通企业的一起境外合规事件,在上市公司可能产生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资产估值问题。
场景设例:某民营上市公司的境外子公司采购负责人为中国公民,长期收受境外供应商回扣,并指示将回扣包装成市场推广费。相关采购价格明显偏高,但境外子公司未向总部报告,总部内审连续数年未覆盖该地区。
在现行法律下,该负责人可能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承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责任;如果依法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适用受贿罪规则。公司还需追究劳动、赔偿责任并纠正不真实的会计处理。对于上市公司,只要事件可能导致重大损失、核心许可或重大合同受到影响、主要人员被采取措施、财务报表出现重大不实,或者足以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就应进入重大性判断和信息披露流程,并非必须等到境内外执法机关作出最终定性后才开始评估。
《草案》实施后,总部是否建立境外风险评估、举报直达、财务监控、第三方管理和内部审计机制,将成为独立审查对象。公司不能只把问题归结为境外个人的道德失范;如果采购价格异常、不实费用和举报信号长期存在,却没有制度承接,上市公司自身还可能因廉洁合规义务未有效履行而被要求整改,并承受后续监管和信用后果。
跨境并购是另一项高风险场景。例如上市公司收购境外矿业标的时,仅核查财务和矿权,没有审查政府中介、社区捐赠、现金支出和历史许可取得过程;交割后发现标的曾通过代理人向官员付款,关键许可面临撤销。现行框架下,历史责任需结合东道国法律、交易结构、行为发生时间和归责关系判断,但资产减值、商誉、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和既有披露已经可能受到影响。《草案》通过后,反腐败尽调将进一步从并购中的通常做法转化为企业履行风险识别、第三方管理和全过程合规义务的重要证明。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既要满足《草案》对国企“重点岗位、重大资金、重大项目”的特别要求,又要遵守上市公司内控、审计和信息披露规则。纪检监察调查的保密要求并不当然免除上市公司的重大性判断;实践中应由纪检、法务合规、董事会秘书和外部顾问在法定边界内协调披露范围与时点。
对此,上市公司应把《草案》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要求纳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控评价、内部审计和可持续发展报告,避免出现报告完整而实际控制缺位的落差。
(四)民营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可以“适度”,不能“空白”中小微企业往往面临资源有限、海外项目依赖代理商、业务与财务岗位兼任等现实困难。《草案》允许制度设计与企业规模、业务范围和营业收入相适应,但一旦企业在境外设立机构、子公司或者开展投资活动,不能以企业规模小为由不履行法定义务。
场景设例:一家中型民营出口企业委托当地代理商办理海关和准入手续,代理商要求将大额“协调费”支付至第三国个人账户。之前,如果能够证明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明知并决定通过代理商向外国官员行贿,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仍可能依现行刑法承担责任;如果证据只能证明代理商个人自行实施,企业刑事归责则需要继续审查授权、审批、获益和事后追认。
《草案》实施后,即使尚不能证明企业构成单位犯罪,监管机关仍可追问企业是否对代理商开展基本尽调、是否识别个人账户和高额协调费等异常、是否核验服务成果和最终受益人、是否在发现问题后调查整改。对中小微企业,更现实的做法是建立“最小可行合规体系”,使其真实运行、留痕。例如指定一名能够直接向负责人报告的合规责任人;形成一份跨境贿赂风险清单;对代理商、顾问和关键供应商完成基本尽调;对现金、佣金、礼品招待和捐赠赞助设置审批阈值;保留合同、服务成果与付款依据;建立可用的举报渠道和问题升级流程等。
(五)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与供应链第三方:从外围参与者变为关键风险节点银行、支付机构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将处于跨境资金监测的重点之一;会计师、律师、咨询顾问、代理商、经销商、物流服务商和分包商,则可能同时成为尽调对象、证据持有人和调查配合主体。企业不能只审查签约相对方,还应识别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与公职人员的关系、服务真实性和付款去向。
综上,虽然企业承担义务的具体方式可以与规模、业务范围和营业收入相适应,但无论是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上市公司还是中小微企业,都需要形成最基本的风险识别、责任配置、第三方管理、资金控制、举报处理和培训记录。
以上文章业自陈律师:世商管理出海战略风控专家讲师。
陈立彤,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中兴通讯律师、中兴康讯独立董事及出口委员会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国际风险与合规协会副会长;
-为某央企提供全球供应链管理;
-为众多民企提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供应链管理;-为某国企香港公司就涉俄制裁与出口管制出具法律意见;-担任法律某中资银行的常年合规顾问,管控美国出口管制及反洗钱合规风险;-担任反洗钱合作公会的中国业务和合规项目中国区负责人;-为中国某公司是否为美国贸易制裁与出口管制下的被禁主体向香港联交所提供法律意见; -帮助某美资企业就贸易制裁与出口管制违规发起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向美国执法机构陈情以获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帮助该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帮助某高科技企业就美国贸易制裁与出口管制进行风险筹划与危机管理等; -担任某赴美上市公司的特聘合规专员,为该公司的合规整改、应对调查等提供法律合规咨询服务。-为某大型央企提供境外投融资业务境外制裁合规咨询服务。-为一家电子烟和开放式电子雾化设备企业提供对俄制裁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方案。-为一家智能语音技术提供商解决因其被列入实体清单而被拒绝软件售后服务的争议。-为某央企就涉军企业提供危机管理与移除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