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 事项类型 | 备案事项 |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二)《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82号)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四十二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 | 实施机构 | 所在地海关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三个工作日(需要补充或者更正的除外) |
| 结果名称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号 | 结果样本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
| 申请材料 | 填写完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可在网上系统下载)正本1份原件(现场纸质版、网上电子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样表).docx | ||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备案。1.申请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2.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二)备案变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三)备案注销。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 ||
|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1次 | ||
| 审查标准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通办范围 | 关区 | ||
| 预约办理 | 否 | ||
| 网上支付 | 否 | ||
| 物流快递 | 否 | ||
| 办理地点 | 网上申请:主管海关/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上海海关企业管理业务办理地址一览表202403.xlsx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 ||
| 咨询电话 | 12360 | ||
| 监督电话 | 12360 | ||
| 其他说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