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经营风险防范与合规:国际贸易之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从中国企业出海的角度,贸易救济措施在世界范围内是指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确保贸易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贸易救济措施是WTO框架下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旨在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保护国内产业免受损害。这些措施的实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且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
贸易救济措施的方式:
1、反倾销措施:
定义:针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倾销造成的损害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方式:主要包括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等。
条件:确定某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行为,且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补贴措施:
定义:进口国(地区)主管机构依法对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调查,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由禁止性补贴和部分可诉性补贴造成的不利影响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
方式:主要包括征收反补贴税等。
条件:确定进口产品接受了禁止性补贴或可诉性补贴,且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
3、保障措施:
定义:针对进口激增的情况而采取的紧急进口限制措施,是成员方履行义务时的“例外条款”和“安全阀”。
方式:主要包括提高关税、限制进口数量、实施进口配额等。
条件: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且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WTO义务的结果,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贸易救济措施的内容涵盖了从调查到裁决再到执行的全过程。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立案调查: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主管部门自主决定立案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进口产品的倾销或补贴情况、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情况等。
裁决: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裁决。裁决结果可能包括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等。
执行:根据裁决结果,主管部门对进口产品采取相应的贸易救济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或提高关税等。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会监督措施的实施情况,并确保其符合WTO规则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
3.1 欧盟贸易救济措施
3.1.1 立法概述
欧盟的贸易救济措施法律体系主要涉及以下几类法律法规:第一, 反倾销法规。欧盟反倾销法是其最频繁使用的贸易保护工具,其法律框架基于《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133 条,主要法规为 1996 年公布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抵制来自非共同体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倾销的第384/96 号条例》,简称“反倾销基本条例”,该条例经过多次修订。
2009 年 11 月,欧盟颁布了《抵制非欧盟成员的进口倾销的欧盟委员会条例(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009/1225)》。第二,反补贴法规。欧盟反补贴法律制度的基本法规是 1997 年 10 月 6 日通过的第 2026/97号理事会条例。2009 年 6 月 11 日,为了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欧盟颁布了《关于保护欧盟产业免受非欧盟成员国补贴产品进口的第(EC)2009/597 号理事会条例》。这些法规规定了补贴的定义、调查申请的提出、立案、磋商、调查、反补贴初步裁定、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接受承诺、最终反补贴税的征收以及复审等程序 。第三,保障措施法规。保障措施是欧盟为保护内部市场免受进口激增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根据欧共体第 3285/94 号条例,实施保障措施必须符合进口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以及欧共体利益要求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第四,反规避法规。反规避措施是针对那些通过改变贸易模式或生产过程来规避 已有的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行为。第五,反吸收法规。这是欧盟特有 的法律实践,针对出口商或进口商采取措施抵消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减少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的行为。如果这种吸收行为对欧盟产业造成了损害或威胁,欧盟反倾销法反补贴法规定了反规避调查和相应的措施, 欧盟可以增加额外的关税以抵消这种影响。第六,其他相关法规。包括出口管理法规、动物卫生管理和动物福利法规、产品安全管理法规等, 这些法规虽不直接属于贸易救济措施,但与贸易政策和市场准入紧密相关 。
欧盟在 2018 年对其贸易救济措施相关立法进行了重大修订,这些新规则于 2018 年 6 月 8 日正式生效,适用于在此日或之后启动的所有新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主要变化包括:第一,欧盟委员会可以在没 有企业申请的情况下自行发起调查。第二,取消了原有的最低税率限制, 允许征收与倾销幅度相匹配的反倾销税。第三,在 WTO 规定中国不再适用“替代国制度”背景下,欧盟引入了市场扭曲的概念,允许在考虑非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扭曲因素时,采取更加严格的反倾销措施。第四, 缩短了调查和采取措施的时间,加快了保护国内产业的程序。第五,引 入了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以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第 六,考虑社会和环境成本,确保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考虑到这些因素。 第七,允许工会参与申诉,强化了工会在贸易救济程序中的作用。这些 修订使得欧盟的贸易救济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能够更有效地保护欧盟产 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
然而,欧盟的重大修订在某些方面直接针对所谓“非市场经济条件”制定,并且让欧盟委员会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的情况下自行发起调查, 这可能与 WTO 推动的自由贸易原则存在冲突。此外,欧盟在积极推动WTO 的改革,包括产业补贴、知识产权和强制技术转让等问题。欧盟的改革方案强调了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打击,重新制定“发展中国家”的标准和待遇方案,也反映了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
欧盟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由欧盟委员会(调查机构)、反倾销咨询 委员会(咨询与监督机构)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决定机构)等机构负责。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负责反倾销原审及复审的立案、倾销调查、损害调查、实地复核、终止调查、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等具体事项,并在征求咨询委员会意见后作出初裁,并可根据调查结果,就最终措施提出建议,经咨询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部长理事会批准。
3.1.2 违规风险
中国是欧盟发起的“不公平贸易调查”的重点对象。首先,自从中国加入 WTO 以来,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行为一直较为频繁,中国一度是欧盟反倾销诉讼的主要对象。据 WTO 统计,1995-2017 年间,欧盟对外启动了 502 起反倾销调查案,其中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为 132 起,最 终反倾销措施为 95 起。2012 年,欧盟对华光伏组件、关键零部件如硅片等发起了反倾销调查,涉及金额超过 200 亿美元,这是欧盟对华发起的最大规模贸易诉讼之一。此举对中国光伏企业构成了巨大压力,因为 当时中国光伏产品 70%以上的产能都依靠出口欧盟市场来消化。2013 年, 经过谈判,中国与欧盟就光伏贸易争端达成了“友好”解决方案,避免 了贸易战的进一步升级。
其次,2023 年 10 月,在欧盟产业并未提出调查申请的情况下,欧委会发布公告决定依职权主动对进口自中国的 9 座以下载人电动汽车发起反补贴调查。2024 年 6 月 12 日,欧委会发布初裁结果披露公告。6 月22 日,中欧双方决定启动磋商程序并展开密集磋商。2024 年 7 月 4 日, 欧委会正式发布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初裁结果与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认为中国对输欧电动汽车提供了补贴,欧盟产业因此面临明显可预见的实质损害威胁。欧委会决定自 7 月 5 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 9 座以下载人电动汽车征收为期 4 个月的临时反补贴税。中国企业的临时反补贴税率分别是:比亚迪集团 17.4%,吉利集团 19.9%,上汽集团 37.6%,其他合作企业(未被抽样的中国出口生产商)20.8%,不合作企业 37.6%, 上述税率略低于 6 月 12 日欧委会发布的预披露。
欧委会向中国政府、被抽样的三大中国汽车集团、四组被抽样的欧盟生产商和两家用户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对部分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其中包括比亚迪集团旗下 28 家企业、吉利集团旗下 47 家企业、上汽集团旗下 26 家企业。被抽样的四组欧盟生产商占调查期间欧盟行业总销售额的 38%、总产量的 34%,但欧委会未披露这些欧盟生产商的名称。作为中国电动汽车最大出口生产商的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占中国对欧出口电动汽车的 50%)提出了抽样请求并提交了调查问卷,但未被选中,理由是对中国出口生产商的抽样标准不仅包括出口数量,还包括在不同细分市场(按销售车型)销售的纯电动汽车型号种类、具有获得补贴潜在资格的公司或集团的代表性、整体生产能力(包括闲置生产能力)等因素。欧委会在初裁中称,将在最终调查阶段单独考虑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的补贴问题。此外,输欧产品主要出口商长城汽车公司也提出抽样请求,同样被欧委会驳回。蔚来汽车也对抽样提出异议, 要求解释未被抽样的原因。
调查中,中国政府和机电商会在多个方面发表评论意见、提出异议 甚至强烈反对。中方提出的异议点主要包括欧委会发起调查目的的正当性、主动依职权发起调查的条件和证据充分性、发起调查前磋商程序 的充分性、对欧盟电动汽车生产商的名称以及所在国家和销售等信息和 其他信息的保密处理、非保密摘要披露内容的充分性、对欧盟生产商和 中国出口生产商的抽样、对被抽样企业的信息报告要求、损害评估中的 信息使用与相关数据的一致性、欧盟细分市场中欧盟产品与中国产品的 竞争和可替代性、价格比较的合理性和客观性、实质性损害威胁的切实 证据、进口增长率认定标准的不完整性、中国产能过剩结论的任意性等。中国政府、机电商会和多家中国车企指出,欧委会仅选取三家中资企业 而未选取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是对中国品牌的歧视;欧委会在评估补贴 计划的获得资格和进行抽样样本选取时存在偏见,有意针对某些中国生 产商;欧委会特别选择了有助于其得出肯定性损害威胁结论的企业作为抽样,并未对损害进行客观审查;对抽样样本的选取方法和相关分析未能进行充分披露等。中国认为该项调查纯粹是出于政治和歧视性目的。欧盟自己在过去几年已经提供数十亿欧元的补贴打造电动汽车供应链, 未来还将继续补贴自己的电动汽车行业。此次调查对全球电动汽车行业发展是有害的,还将对中欧双边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造成障碍。
欧委会在初裁中则称,中国政府提出的上述异议并不影响欧委会作 出临时反补贴裁定,因为中国政府向电动汽车出口生产商提供了补贴并 造成了不公平竞争,这将阻碍全球电动汽车行业尤其是欧盟的行业发展。中欧双边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不应建立在获得补贴的电动汽车进行低价 不公平竞争基础上,而应秉持公平竞争,通过公平竞争和创新推动绿色 转型。最终调查裁决将在 11 月 4 日之前发布。如得出关于补贴和损害的肯定性调查结论,并且中欧双方未能达成解决方案,欧盟将对华电动 汽车实施为期 5 年的最终反补贴措施。
可以看到,近些年来欧盟在美国的带领下也开始利用维护国家安全、产业竞争力等作为理由展开具体的国际贸易限制性措施,贸易救济调查 和措施作为传统的政策工具也被不断“旧瓶装新酒”。2023 年9 月6 日,欧委会发布了 2022 年度报告介绍了欧盟在该年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情况。报告指出,截至 2022 年底,欧盟正在执行的贸易救济措施共有 177 项,比 2021 年增加了 14 项。根据中国贸易救济网的统计 2023 年欧盟针对中国的双反调查 9 起。且在近期相关调查机关的做法整体来说对于应诉企业越来越“不友好”,如被要求完整答卷的抽 样企业关联主体数量过多、实地核查天数过长、补充问卷多而且答卷时 间短。受针对中国重点执法的影响,根据华经情报网的数据,2023 年中 国对欧盟的出口商品总额为 50,123,328.23 万美元,同比下降了 10.2%。
3.2 美国贸易救济措施概览
3.2.1 立法概述
为了应对外国的不公平贸易,美国的贸易法体系包括多种政策工具和机制。这些工具由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和管理。以下是全面的政策工具列表以及这些工具的执行和参与部门。
第一,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主要法律依据是 1930 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VII 章。目标是对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到美国的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对外国政府对出口商品提供不公平补贴的商品征收反补贴税。国际贸 易委员会(ITC)负责调查进口商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 威胁,并确定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ITC 的裁定基于投票,若至少 3 名委员认为损害成立,则判定为肯定。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ITA)负责调查涉案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补贴行为,并确定 倾销、补贴幅度。如果商务部对倾销作出肯定性裁定,并且 ITC 也对损害作出了肯定性裁定,商务部将作出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的最终决定。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根据 ITC 和商务部的裁定,负责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CBP 隶属于美国国土安全部(DHS),执行海关法律,包括征收关税和执行贸易法规。
第二,保障措施主要法律依据是 1974 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 201条(Section 201)。目标是在进口激增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时,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如提高关税或设置配额。执行部门是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总统。
第三,反规避措施主要法律依据是 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 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第 781 节与美国《1930 年关税法》。目标是防止通过改变产品形态、产地等方式规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等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执行部门是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ITA)。
第四,国家安全
主要法律依据是 1962 年《贸易扩展法》(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第 232 条(Section 232)。目标是调查进口产品是否威胁国家安全,总统可采取行动,包括征收关税或实施其他限制措施。执行部门是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以及总统。
第五,市场干扰
1.301 条款调查(Section 301 Investigations)
主要法律依据是 1974 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 301条(Section 301)。目标是调查和应对外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执行部门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301 调查则可能由美国企业、行业组织或 USTR 自行发起,301 调查可以可针对广泛的问题,也可针对特定案例进行。
2. 超级 301 条款
超级 301 条款是 301 调查的一部分,但超级 301 条款更侧重于系统性问题。超级 301 条款法律渊源最早可见于《1974 年贸易法》第 310 条, 后来在《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 1302 条中得到进一步的补充和发展 。超级 301 条款的核心是确定贸易自由化的重点国家和做法,它允许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对持续存在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国家进 行调查,加强美国在与这些重点国家进行贸易磋商的谈判力量,目的是 为美国寻求开拓国际市场的突破口及推动贸易自由化,消除广泛的贸易 壁垒,并在调查结束后建议美国总统实施单边制裁,如提高关税、限制 进口等 。该条款还涉及出口奖励措施、出口实绩要求、劳工保护法令、进口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等问题 。它允许美国对整个外国国家实施贸易措施。超级 301 条款有其特定的执行流程和制裁措施,而 301 调查则更加灵活,可以针对各种不同的贸易问题。
3.特别 301 条款(Special 301)
主要法律依据是 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 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目标是评估和打击外国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执行部门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
第六,贸易调整援助(Trade Adjustment Assistance,TAA)
主要法律依据是《1974 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目标是为因国际贸易竞争而失业的工人、公司和社区提供援助。执行部门是劳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商务部经济发展管理局(Economic Dev elopment Administration,EDA)。
除上述机构外,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在贸易执法中,可以对违反贸易法规的行为进行刑事或民事诉讼。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对贸易措施行政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提起的司法审议请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审判进行审查,其判决为上诉二审判决,能够确认或推翻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 。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贸易救济措施与 WTO 的关系是复杂的。美国在批准 WTO 协定的同时,保留了“301 条款”等国内贸易法的相关规定。美国《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明确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本法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解释为限制美国根据其任何法律授予的权力,包括 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这表明美国在推行贸易政策时,既利用 WTO 多边规则,又未放弃使用其国内法律进行单边贸易行动的权利。在执行 WTO 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方面,美国有一套详细的程序和规定。例如,美国 1994 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第 129 节专门规定了 WTO 专家报告后的行政行为,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行政当局在 WTO 争端解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做出不利裁决后,采取相应的行动。此外,美国还设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委员会,审查所有 WTO 对美国不利的决定,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国会投票决定是否退出 WTO。
通过这些工具,美国能够灵活应对各种国际贸易挑战,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家安全。上述工具在不同情况下的使用频率和效果各不相同,但共同构成了一个全面而复杂的贸易法体系。
4.1.1 违规风险
自中国 2001 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执法情况包括多次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301 条款调查、特别 301 条款、232 条款调查等工具。第一,自中国加入 WTO 以来,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和征税次数显著增加,反补贴与反倾销措施结合频繁使用。
2018 年来,美国对华双反调查进一步提高调查力度,缩短调查周期,增加资源以确保有效执行。中国的钢铁、化工、电子和消费品等多个行业 均涉及。如 2018 年对中国铝箔的反倾销税率达到了 106.09%到 222.63% 不等,反补贴税率为 18.16%到 80.97%;2019 年对中国的冷轧钢产品征 收反倾销税税率高达 265.79%,征收反补贴税税率为 256.44%;2022 年,美国对中国出口的某些化学品、钢铁产品、铝制品和其他工业产品进行 了新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例如,美国对中国的金属包装产品和石英 表面产品等实施了新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2023 年美国又发起 12 起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第二,加强并扩大反规避调查。对华的反规避措施最新政策动态和案例主要集中在光伏产品领域。2023 年 8 月,美国商务部结束了长达 18 个月的“反规避”调查,裁定包括比亚迪、隆基乐叶、阿特斯阳光电力、天合光能和新东太阳能的子公司等五家公司存在违反相关法案的行 为。这项调查始于 2022 年 3 月,当时美国加州的光伏组件企业奥信太阳能向美国商务部提出,中国光伏企业在东南亚进行“次要或无关紧要” 的工作,以转移光伏组件的原产国,从而规避支付关税 。美国商务部在 2022 年 12 月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包括隆基、天合光能、阿特斯、比亚迪在内的 4 家中国企业存在“反规避行为”,而韩华 Qcells(马来西亚)、晶科能源(马来西亚)和 Boviet Solar(越南)三大供应商则被认定不存在违规行为。美国商务部在反规避调查中会重点审查生产企业在第三国的投入,包括资金、设备、研发等情况 。在反规避调查中, 美国商务部维持了其初裁中对反规避调查产品范围的认定,涉及在柬埔 寨、马来西亚、泰国或越南完工的太阳能电池和组件,这些电池和组件 使用中国生产的原料或部件,并从这些国家出口到美国 。同时,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项目可能面临无法进行出口销售、停产、废弃、投资 失败的问题,进口商可能被追溯征收高额关税,甚至被处以巨额罚款, 进而可能导致与进口商关系破裂,失去原有的客户和市场 。这些措施和调查结果对中国光伏企业产生了一定影响,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 策略,比如在东南亚建立自有的硅片产能,以规避政策风险 。
第三,2018 年对中国启动 301 条款调查,调查重点是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 TR)发布报告后,特朗普政府宣布对价值 500 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 25%的关税,随后增加到 2000 亿美元商品的关税措施。这一行动引发了中美之间的贸易战,中国采取报复性关税措施。2024 年 5 月 14 日,美国拜登政府宣布将进一步对包括电动车、芯片、医疗产品在内的中国商品加征 301 关税。这些新出台的对华关税预计将在未来 3 年内分阶段实施,涵盖了价值约 180 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具体包括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电池、关键矿产、半导体以及钢铝、港口起重机、个人防护装备等产品。
第四,每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都会发布《特别 301 报告》,评估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中国通常被列为“重点观察国家”。
近年来美国在《特别 301 报告》中继续将中国列为“重点观察国家”,指出中国在强制技术转让、盗版和假冒产品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2018 年对中国启动 232 条款调查。由美国商务部调查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特朗普政府决定对所有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分别征收 25%和 10%的关税,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供应国。中国对此提出强烈反对,并向 WTO 提起申诉,同时对美国产品加征报复性关税。第六,贸易调整援助。劳工部和经济发展管理局(EDA)管理的贸易调整援助计划,帮助受中国进口影响的工人重新就业和培训。
4.2 其他国贸易救济措施
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2010 年至 2023 年间,全球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中,反倾销总计有2850 起,占比80.58%;反补贴450 起, 占比 12.73%;保障措施 230 起,占比 6.51%;特别保障措施 5 起,占比0.14%。其中中国是被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国家。
全球对我国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中,反倾销 820 起;反补贴 170 起;保障措施 220 起;特别保障措施 5 起。排名前三的申诉国家(地区)分别为印度 190 起,美国 180 起,欧盟 80 起。在“两反一保”中,反倾销占据绝大多数比例。以反倾销为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统计,针对中国产品立案展开反倾销调查数量排名前三的国家或地区分别是印度、美国和欧盟、阿根廷、土耳其、巴西、墨西哥、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紧随其后。WTO 还统计分析了频繁遭遇反倾销调查的产业。它们分别是:(1)基本金属及其制品;(2)化学制品;(3)树脂、塑料、橡胶及其制品;(4)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5) 纺织品;(6)纸、纸板及其制品;以及(7)石头、石膏、陶瓷、玻璃及其制品。在一些特定行业中,例如纺织行业、钢铁行业、铝行业、光伏行业和化工行业等,中国企业涉及的贸易救济案件比例较高,达到甚至超过全部案件的 50%,故相关行业企业应特别注意贸易救济案件的防范和应对。
以下对中国执法频繁的非欧美国家的贸易救济制度与风险作概述。首先,印度。根据中国贸易救济网数据统计,2023 年印度共对中国发起 22 起贸易救济调查,仍是全球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这些调查包括反倾销 20 起,反补贴 1 起,保障措施 1 起。印度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根深蒂固,频繁对华发动贸易摩擦和贸易救济措施。其执法依据是(Customs Tariff Act, 1975)、《反倾销规则》(A nti-Dumping Rules, 1995)、《反补贴和反补贴税规则》(Countervaili ng Duty Rules, 1995)和《保障措施条例》(Safeguard Measures Rul es, 1997)。这些措施的执法机构都是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Directora te General of Trade Remedies, DGTR)。印度对中国的化工产品、纺织品、电子产品等实施了多次反倾销调查和关税。对中国的一些农产品和工业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第二,阿根廷。阿根廷在过去几年中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数量较多。阿根廷使用保障措施的频率较低,但在某些行业如钢铁和纺织品领域有 所应用。阿根廷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依据是《阿根廷关税法》(Ley de Aranceles Aduaneros)和《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Decreto No.2121/94)。阿根廷采取保障措施依据是《阿根廷保障措施法》(Ley deSalvaguardias)和《保障措施条例》(Decreto No. 1059/96)。阿根廷贸易救济措施的执法部门是生产发展部下的贸易防御司(Trade Defens e Directorate, Dirección de Defensa Comercial)。阿根廷对中国的主要反倾销案件涉及钢铁产品、化工品、鞋类和纺织品等。随着中国在拉美市场的竞争力提升,阿根廷加大了对中国进口商品的调查和执法力度,保护本地产业。重点关注对国内产业影响较大的钢铁、纺织和鞋类等行业。
第三,土耳其。土耳其对中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频繁,土耳其使用保障措施较少,但在一些关键行业,如钢铁和农产品方面有应用。土耳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依据是《土耳其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Law No. 3577 on Prevention of Unfair Competition in Imports),采取保障措施依据是《土耳其保障措施法》(Law No. 4412 on Safeguards)。这些贸易救济措施的执法部门是贸易部下的贸易救济总局(Dire ctorate General of Imports, Imports General Directorate – Depa rtment of Dumping and Subsidy Investigation)。土耳其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主要集中在钢铁、化工产品、电子产品和消费品等领域。土耳其正大扩大调查范围,涵盖更多行业和产品,以应对中国进口商品的竞争。
第四,巴西。巴西对中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数量较多。巴西使 用保障措施的频率较低,但在一些关键行业如钢铁和农产品方面有应用。巴西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依据是《巴西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Dec ree No. 1,602/95),采取保障措施依据是《巴西保障措施法》(Decree No. 1,488/95)。巴西贸易救济措施的执法部门是经济部外贸局下的贸易救济局(Department of Trade Defense, DECOM – Departamento de Defesa Comercial)。巴西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主要集中在钢铁、化工产品、纺织品和消费品等领域。随着中国在巴西市场的竞争力提升,巴西加大了对中国进口商品的调查和执法力度。重点关注对国内产业影响较大的钢铁、纺织和化工产品等行业。
第五,墨西哥。墨西哥对中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数量较多。墨 西哥使用保障措施较少,但在某些关键行业如钢铁和农产品方面有应用。墨西哥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依据是《墨西哥对外贸易法》(Ley de Comercio Exterior)和《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Reglamento de la L ey de Comercio Exterior),采取保障措施依据是《墨西哥保障措施法》
(Ley de Salvaguardias)。墨西哥采取这些贸易救济措施的执法部门是经济部下的国际贸易实践局(Uni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 ces, Unidad de Prácticas Comerciales Internacionales, UPCI)。墨西哥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主要集中在钢铁产品、化工品、纺织品和消费品等领域。墨西哥近年来加大了对中国进口商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尤其是在钢铁和纺织领域。重点关注对国内产业影响较大的钢铁、纺织和化工产品等行业。
第六,加拿大。加拿大对中国的钢铁产品、化工产品、消费品等实施了反倾销关税,对中国的钢铁和铝制品实施反补贴措施。加拿大正在不断加强对中国倾销和补贴产品的调查和执法。加拿大执法依据是加拿大的特别进口措施法(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CBSA)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 l, CITT)负责对 CBSA 的调查结果进行裁决,并实施最终措施。
第七,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也在应对中国倾销、补贴产品时表现出坚定的立场,频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其执法依据是澳大利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法(Customs Act 1901)。澳大利亚贸易救济措施的执法部门是反倾销委员会(Anti-Dumping Commission, ADC)。澳大利亚对中国的钢铁、铝制品、化工产品等实施了反倾销调查和关税,对中国的钢铁产品实施反补贴调查和关税。
3.4 外国贸易救济措施的应对建议
第一,建立预警机制、搭建应急预案。在公司内开展贸易救济调查风险培训,提高各部门人员风险意识;建立预警通报机制,设立专人或部门负责收集贸易救济调查开展的相关信息,且规划有明确的通报要求和路径;在日常运营中掌握贸易救济调查专业律师的相关资源并提前进行入库,避免因临时收集报价等繁琐事宜占用应诉的宝贵时间。
公司的应急预案可以包括如下内容:在有明确的风险预警信号出现 时,与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共同协作并积极游说,以说服相关政府取消 或中止调查措施;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和应诉专项小组,以便在出现调查 风险时尽快开展应诉工作;提前进行关联公司梳理、内部财务数据评估、补贴信息收集等工作,避免因繁杂而冗余的信息收集程序而拖延应诉流 程;迅速确定代理律师,降低前期沟通成本,以便可以快速推进到实质 代理应诉阶段。
就信息准备而言,应关注“两反一保”调查所要求的数据。以反倾销调查为例,其调查的范围通常包括: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法律架构,股权架构,贸易流程,企业营业执照、章程,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命等);2,企业在调查期间的逐笔销售信息(包括在案件发起国的销售,中国国内销售以及其他第三国销售,由于中国依然被大部分国家视作非市场经济国家,具体要提供哪些市场的销售信息取决于调查机关的要求,不同国别要求不一样),逐笔的销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和用户名称、销售条款、销售日期、折扣和减让、贸易层次(以客户是分销商,贸易商,最终用户等来划分)的调整(目的是在同等贸易层次下进行价格比较)、其他发生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佣金、广告费等)、包装成本、税费、产品差异的调整;3,生产成本及财务信息,这部分要求将前述销售部分的信息与生产及财务数据进行勾稽,形成完整的产销存链条。
建议企业在日常的生产、销售以及财务记账过程中参考以下方式:
1,在出口销售过程中,尽量确保出库记录、订单、合同、报关发票、商业发票、提单、装箱单、银行水单信息一致,如商业发票与报关发票存在差异,需定期对这种差异进行财务上的调整;2,在出口销售过程中,尽量确保出口销售的出厂价不普遍低于国内销售的出厂价;3,在国内销售过程中,尽量确保每一笔销售的出库记录、订单、合同、发票、回款单据信息一致,尽量避免不开票的情况;4,应用完整的存货模块 系统(例如 ERP/SAP);5,确保存货模块系统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出入库记录可以与财务帐匹配(例如应用单独的对应码连接原材料、半 成品、成品以及最后的成品销售);6,针对不同型号产品分别做产品成 本核算。
第二,跟踪出口目的国市场产业情况,产品质量、技术情况。努力提高自身产品的质量和技术含量,拉开自身产品与出口目的国本土市场产品的差距,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两反一保”的风险。
第三,避免恶性竞争。出口企业要树立大局观念,加强与有关行业 商会或协会的配合和协调,对高风险国别和产品作出预警,避免对外低价竞销;国际反倾销法律将进口倾销幅度不超过 2%视为“可忽略不计”,不足以发起反倾销调查,否则,极易招来反倾销调查;尤其,出口价格 不能明显低于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水平。因为国内价格是为确定倾 销而进行比较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在现行欧盟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 将我国看作市场经济或“过渡经济”国家的情况下,国内价格将更能成 为比较的因素。
第四,多元化原产地筹划与布局,谨防反规避措施。由于贸易救济调查的对象通常是特定原产地的产品,我们建议企业建立多元化的国际化布局,包括在海外国家开设建厂以分散贸易救济调查可能带来的相关风险。但需要企业注意的是,进口国对于产品的原产地认定以进口国本国规则为准,而不以出口国颁布的原产地证书作为决定性的判断标准。此外,绝大部分国家也均存在反规避制度以防止相关企业通过转移供应链以规避贸易救济措施。实践中,部分中国企业为继续享受中国的完善供应链资源优势和人工、技术效率优势,仅在境外设置简单的组装、包装工序,而未在投资目的地国投入足够多的原材料、人力、技术成本, 导致在当地国未发生能被进口国认可的“实质性转变”。虽然这些企业自认为确实在当地国投资设厂、雇佣人工进行了实质性生产,与传统被诟病的“转口贸易”模式不同,甚至通常能够取得当地国颁发的原产地证,便自信认为不存在原产地风险,但实际上该种贸易模式仍有一定的原产地无法被认可、乃至被认为是在“规避”贸易救济措施的风险。
以 2023 年 7 月美国商务部发布的最终裁定为例,其认定从越南出口至美国的特定硬木胶合板产品违反其反规避规定。具体而言,其认为部分越南出口商在其出口的相关产品中使用了大量中国生产的饰面薄板, 并在越南与越南生产的部分原材料进行组装和生产而出口至美国。由于该行为属于规避美国双反税令的行为,相应越南出口商需要按照等同于中国企业出口相应被调查产品受到的双反税率向美国海关补缴反倾销、反补贴税。由此,我们提醒企业在进行多元化原产地筹划与布局时应事前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以避免出现原产地不被进口国认可或被认为违反反规避规定的情况。
如可能,在正式投产前申请原产地预裁定,确保能够获得当地产地证(不仅根据第三国原产地规则,还根据主要进口国规则),包括根据双边协议可以享受优惠税率的产地证;已经在海外投资的企业,建议建立风险意识,对其产品进行反规避风险评估。为了证明产品为当地生产和符合当地原产地规则,企业应当尽可能地采购当地原材料或零部件,增加当地加工(努力做到“实质性改变”)并保留各种记录;如果遇到反规避调查,则从容应对。
第五,寻求政府部门及商协会指导和许可。在出现现实的贸易救济 调查风险时,建议企业联系相关政府部门(尤其是当地商务部门)以及 相关商业协会,以求获得该些机构的协助。实践中,该些机构也对会对 中国企业的贸易救济调查应诉提供包括政策及财政上的支持。比如,面 对欧盟的“双反”调查,中国企业如英利、尚德、天合及阿特斯等迅速 作出反应,发表联合声明,强烈呼吁欧盟慎重考虑发起反倾销调查,并 请求中国政府积极维护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商务部也采取了紧急措施, 包括召见光伏企业共商对策,启动了对欧盟葡萄酒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 查程序,作为对欧盟措施的一种回应。此外,在提交答卷或核查信息的过程中,根据我们的过往经验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数据出境安全等方面 的中国法合规问题。对此,我们也建议相关企业事前进行法律风险分析, 并寻求政府部门以及商业协会的指导和许可,以便妥善管理相关事项下 的风险。
第六,借助优秀律师和专家证人积极应诉。以下以印度、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为例对“两反一保”的基本程序以及应诉要点进行简单梳理和介绍,相关的制度设计对不应诉的出口商均十分不利。
如上图所示,通常情况下,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会在发起调查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被调查产品是否是倾销产品的裁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印度要求所有的涉案企业都需要在案件发起后的规定时间点内,通常在立案之后印度商工部发出出口商信函起 30 天内,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两周左右的延期(如图),递交庞杂的大问卷答复,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销售,财务成本数据等。无论调查期间内企业对印度出口涉案产品的量的大小,都需要做好全面应诉的准备工作,否则意味着放弃印度市场。
不同于印度的反倾销调查机制,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会选取调查期内出口量最大的 2 到 3 家企业作为强制应诉企业。
如上图所示,美国商务部通常要求涉案企业在美国商务部立案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递交数量金额问卷,据此抽取出口量排名靠前的作为强制应诉企业。被抽中的企业,如果想要以自己企业的销售和成本数据获得分别税率,需要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原始问卷、补充问卷并通过美国商务部的反倾销核查。若强制应诉企业未配合调查或中途退出调查,则会被美国商务部适用不利事实推定(Adverse Facts Available,简称“AFA”)规则裁决出最高税率。未被抽中的企业,如果积极应诉(提交分别税率申请), 将会获得强制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 (强制应诉企业获得零税率和完全 AFA 税率的除外)。未参与应诉的企业以及未能获得分别税率资格的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将被裁定为全国统一的最高税率。美国每年都对案件进行年度复审。
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有五个特点:一是除被抽样企业获得单独税率外,自愿提交单独税率申请问卷的企业有可能获得单独税率。二是,欧盟一般裁定反倾销税率则是 5 年不变,除非有期中复审。因此企业要特别重视应对欧盟的原始调查,要认真填写问卷,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后续工作上。三是欧盟以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中较低者为准征收反倾销税。四是欧盟在最终决定是否要采取措施时,要考虑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涉及进口商、下游用户以及各个成员国的利益。五是欧盟反倾销案裁决发布前,由各成员国投票决定,由于其 27 个成员国情况不同,立场也会有所不同。
中国企业在应对境外反补贴反倾销保障措施调查中有不少成功的案 例,这些成功案例和经验对其他企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以下是一些 成功案例和经验总结: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华为在 2012 年面临美国国 际贸易委员会(ITC)的反倾销调查,通过积极应诉,提供详尽的财务 和市场数据,最终成功证明了自己的清白,避免了高额的关税。2012 年, 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经过中国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 包括请金杜律师事务所与欧盟进行价格承诺协议的谈判,最终达成协议, 避免了高额反倾销税的实施。国际律所 White & Case LLP.代理海尔在面对美国对其洗衣机产品的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中,通过提交详尽的数 据和法律证据,成功降低了税率。其中值得其他企业学习的最佳实践包括:
在接到调查通知后,应尽快组建应诉团队,包括法律顾问、财务专 家和市场分析师,及时提交相关数据和证据;企业应准备详尽的生产、 销售、财务等方面的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以便在调查 过程中能够有效证明自身的情况;企业应积极与国内政府部门和行业协 会合作,争取政策和法律支持,利用政府资源进行应对;在调查过程中, 企业应尽量与调查机构和对方企业进行沟通和谈判,争取通过和解或达 成协议来避免高额的关税;企业应熟悉国际贸易组织(WTO)的相关规 则和程序,并善于利用这些规则进行自我保护;辩解战略应是从法律、 经济及政策等多角度展开;优秀的专家证人也是成功的关键点。
第七,国内产业还可以向中国商务部主动提起贸易救济调查申诉。
这可以起到间接制衡的作用,以作为要求其他国家放弃对中国行业、企业的贸易救济措施的重要砝码。比如 2024 年 7 月 10 日我国商务部公告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收到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称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人请求就欧盟依据《关于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的措施、申请调查措施所涉及的产品、申请调查措施造成的负面影响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就欧盟《外国补贴条例》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调查应在 2025 年 1 月 10 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 2025 年 4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