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所有文章-国际贸易知识-正文

《进出口货物征管办法》3种疑难贸易方式如何处理?

①退运货物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注:目前通关一体化,出口和进口都在同一海关报关,货物可以在不同口岸。
②进出境修理货物
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③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二十九条 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前款所称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第三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退回时贸易方式为:“其他”
返回时贸易方式为:“无代价抵偿”
进出口案例:
我公司从越南进口大米,其中一部分不符合规格,越南出口商退了我们一部分货款,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司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部分税款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以上内容来源刘希洪老师多年经验总结!外贸培训专家:刘希洪老师,国际贸易运作高级研修班长期专职培训师,西安世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级讲师。国际著名企业实战派外贸专家教授、杰出外贸企业家、进出口贸易、国际运输、海关事务及物流方面的资深专家,Ocean-star Logistics总经理,香港理工大学国际航运及物流管理理学硕士,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客座讲师,注册管理咨询师,英国国际专业管理公会(IPMA)授证资深培训师,联合国贸发组织、ITC、国际采购及供应链管理资格认证特聘讲师。曾任职中外运、机械进出口总公司、摩托罗拉、中石油、中石化、天津港、天狮等多家中外企业高管,几十年来从事外贸、报关、物流的工作,使刘老师业务精通、经验丰富。擅长国际贸易、谈判、海关事务、国际运输、物流实务。目前担任商务部培训中心、劳动部培训中心、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高级培训师。长期的培训与咨询工作,为刘老师积累了各种行业的进出口实务操作经验。请刘希洪老师讲课可以直接联系我们,刘希洪老师的课保证120%的培训效果。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网络!
如果在外贸工作中有不清楚的可以向世商管理刘希洪专家咨询,我们20多年专注企业供应链安全管理培训,涉及国际贸易、关务培训,AEO认证、海外营销、进出口实务、海关新政、商品归类、人力资源、生产管理、战略采购、供应链物流、中高层管理,通用管理等。提供企业内训和公开课及咨询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