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今日发布四项出口管制新措施,涉及无人机、盾构机和挖泥船

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四项出口管制措施,分别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管制、对盾构机等工程设备实施管制、调整挖泥船相关物项管制,以及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程序。前三项措施将于11月18日实施,海关质疑和鉴别程序自今日起施行。相关企业需要同时核对产品技术标准、出口目的地及许可路径,并提前准备能够支持物项分类的技术和交易材料。

无人机出口规则调整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2026年第49号公告调整了无人机整机、零部件、软件及技术的管制要求,并为符合条件的出口设置许可便利措施。商务部在同日答记者问中解释,随着产业和技术发展,部分原来先进的产品已经成为大众消费类产品,本次调整考虑了业界反映的产业和技术情况。
2024年统一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9A012.a项,将自然视距外可控飞行的无人机、无人飞艇分为两档。续航时间达到30分钟、低于1小时的,还需具备在规定阵风条件下起飞和稳定可控飞行的能力;续航时间达到1小时的,则按另一档列管。本次公告将两档之间的界限调整为3小时,同时保留第一档关于阵风条件的要求。
据此,就9A012.a项而言,续航时间达到1小时、低于3小时的产品,今后需要结合阵风条件等要求重新判断。例如,一款续航90分钟、具有自然视距外可控飞行能力的无人机,是否落入该项,需要进一步核对其在不低于46.3公里/小时阵风条件下的起飞及稳定可控飞行能力。企业应据实际技术资料重新分类,并继续核对9A112等其他条目的适用情况。
2024年统一清单相关条目对布撒装置采用“20升以上”的标准,本次9A112项将容量条件调整为“大于80升”,并分别结合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自然视距外控制能力作出规定。农业植保等应用领域的企业,应将装置容量与飞行控制、导航及改装设计资料一并核对。
整机技术门槛调整后,零部件供应商、软件开发者及提供技术支持的企业仍需独立核查各自产品和服务的受控状态。本次公告对自动驾驶仪、发动机、无线电通信设备作出规定,并以9A901项列明满足条件的无刷电机、电子调速器及碳纤维复合材料桨叶。例如,无刷电机条目要求同时达到额定电压、额定功率、功率密度和转速等条件,不能仅凭“用于无人机”这一用途描述确定其分类。
软件和技术部分则包括用于特定受控无人机的专门软件,以及飞行控制、自主导航、感知避让、整机系统设计等技术。公告还列明符合条件的极地轻型无人机设计与制造技术、弱通信环境下复杂陆域无人平台的人机混合操控技术,以及反无人机技术。研发合作、软件交付、技术培训和境外技术支持因此需要纳入出口合规审查,审查对象应具体到所提供的信息、功能及技术内容。
对于9A012.a.1项所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通过登记填报信息取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对于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参加境内外展览,符合展览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等条件的,也可采用登记方式,防务展、警务展除外。内部合规制度运行良好、具有相关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企业,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登记仍须在每次出口前完成并取得出口凭证,商品编号、监管方式、数量和最终用户等信息还须与海关申报一致。企业需要将产品分类、订单审核和报关数据衔接起来。拟采用通用许可的企业,则应按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准备申请和制度运行材料,并核查企业、进口商及最终用户是否存在影响便利措施适用的情形。
对美业务还需结合商务部2026年第34号公告处理。该公告规定,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无人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相关技术对美国出口,逐案从严审核,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第49号公告未规定解除这一专项安排。因此,相关对美出口应继续核对第34号公告的适用要求。
工程设备及关键部件管制
商务部、海关总署2026年第50号公告将全断面隧道掘进机、特定步履式挖掘机和高原型湿喷机,以及相关零部件和技术纳入管制。其中,全断面隧道掘进机条目列明多类盾构机及岩石隧道掘进机,没有另设刀盘直径、掘进距离等性能门槛;刀具刀盘、螺旋输送机、管片拼装机、主驱动系统等专用零部件,以及相关再制造技术,另有对应条目。
步履式挖掘机采用满足“任一特性”的判断方式,包括跨越垂直障碍高度超过1.2米、涉水深度超过1.5米、跨越壕沟宽度超过3米,或者步行爬坡度超过40度。高原型湿喷机则结合海拔3000米以上的使用条件,要求同时满足公告列明的发动机、电机、泵送系统、空压机及低温液压油等条件。两类设备的判断方法存在实质差别,逐台核对时应明确各项条件之间的关系。
向“与中国存在争议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出口第50号公告所列物项,应申请许可;向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则通过登记填报信息取得出口凭证。公告文本没有逐一列明上述敏感国家和地区,涉及具体项目时,企业需要结合项目所在地、最终用户及实际使用安排核实适用程序。
采用登记方式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及最终用户须承诺,未经许可不得向与中国存在争议的国家和地区转移、提供原产于中国的相关物项。公告还直接规定,中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向与中国存在争议的敏感国家和地区转移、提供原产于中国的上述物项。
境外经销商转售、承包商在不同项目之间调拨设备,以及设备使用后的再次转让,都需要将这项境外转移限制纳入审查。对于通过境外贸易商采购、最终投入另一国家项目的交易,中国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前掌握实际项目和最终用户,并将后续调拨、转售的通知和审批要求写入合同。境外买方也需要据此管理设备去向,保存取得许可或履行承诺的记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2026年第51号公告在既有挖泥船管制基础上,具体列明泥泵、专用泵壳和叶轮、耙头及绞刀的管制标准。例如,泥泵须同时满足吸口内径不小于0.55米、最高转速不高于400转/分钟;专用泵壳和叶轮分别以泵壳内径、叶轮直径不小于1.3米为标准。用于耙吸式挖泥船的耙头,以吸管直径不小于0.55米为条件;用于绞吸式挖泥船的绞刀,以刀圈外径不小于2.1米为条件。
这些部件可以通过备件供应、设备检修和更新改造等交易单独出口。原来主要按整船项目开展合规审查的企业,应进一步检查零部件销售及售后供应业务,明确每项产品的实际尺寸、设计用途及对应管制编码。第51号公告要求出口所列物项申请许可,其文本没有设置第50号公告针对其他目的地的登记安排,企业应分别确定两份公告下的办理路径。
向境外提供受控设备或部件的再制造技术、液压控制技术、泵送技术时,应对照具体条目核查提供内容。与此同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对通过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设有禁止性规定,成套设备和拆分供应安排均需在真实技术及交易事实基础上审查。
海关审查程序的变化
商务部、海关总署2026年第52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同时废止海关总署2025年第123号公告。新规继续要求出口货物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质疑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质疑、鉴别期间相关货物不予放行。此前第123号公告已经规定7个工作日的提交要求及暂不放行安排,本次进一步明确了材料内容、部门办理期限和无关联货物拆分通关程序。
除报关单、合同、发票和证明货物流向的运输单据外,企业还需提交情况说明,载明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并提供证明货物属性的技术资料;已有检验检测报告的,应一并提供。材料须加盖公章,外文材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据此,一份能够回答质疑的情况说明,应将实际出口型号、配置和测试条件,与相关管制条目逐项对应。例如,判断无人机续航时间和阵风条件,应说明测试条件及技术依据;判断泥泵、泵壳或叶轮是否达到标准,应核实公告所定义的测量位置。销售手册中的概括性参数、同系列其他型号的数据,以及仅写“民用”的用途说明,都需要进一步落实到本批货物。
第49至51号公告还分别对技术指标接近受控范围的物项规定了申报要求。第50、51号公告明确,受控物项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接近的,应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企业作出“不受控”判断后,应保留足以解释该判断的技术依据,并将其落实到申报内容。
海关自收到发货人提供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疑判别,或者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商务部自收到组织鉴别的完整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别结论。企业提交或补充材料、货物检验检测等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重大、疑难等特殊情况也不受该期限限制。
因此,企业安排交期时,需要分别考虑材料准备、海关判别和商务部鉴别的时间,不能将两个15个工作日直接作为货物必定放行的总期限。资料是否完整,将直接影响办理期限何时开始计算。合同中有关许可取得、技术材料提供、交期顺延和仓储费用承担的条款,应与实际审查程序相衔接。
对同一报关单项下与被质疑货物没有关联关系的其他货物,发货人可以申请拆分处理,经海关评估研判同意后另行办理通关。企业可在装箱清单、发票和技术资料中准确区分不同货物,收到质疑后,再根据货物关联程度及交付需要提出申请。公告允许的是经审查后的通关处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关于禁止拆分规避许可的要求仍适用于交易安排。
第52号公告明确,通过跨境电商、旅客携带、邮件、快件等渠道出口涉及两用物项的,参照该公告实施。样品、小批量备件或技术资料采用不同交付渠道时,也应纳入统一的物项识别及材料管理。
距离11月18日实施尚有一个月,企业可据此检查已经签约但尚未出口的订单,核对产品、备件和技术交付内容,重新确定许可或登记路径,并向境外买方取得最终用户、项目所在地及后续转移安排的信息。海关质疑和鉴别新程序已经施行,当前出口业务的技术档案、法律分类说明及应急提交材料应同步完善。
对于交易条件符合要求的出口,登记与通用许可有助于减少逐笔申请所需的办理工作。申请通用许可的企业,还需具备运行良好的内部合规制度、相关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渠道及最终用户。施沈畅律师认为,相关企业可在此次调整期间,将技术资料、最终用户承诺及境外转移要求纳入统一的订单审核程序,使申请许可、登记和报关采用一致的信息,并让备件供应和后续项目调拨能够在出口前得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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