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联合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拟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新增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共40项技术(AI 23项、生物医药5项、光伏12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11月15日。
但这份公告真正要紧的,是跟“征求意见”同时落地的另一件事: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新目录正式修订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技术出口前,必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ecomp.mofcom.gov.cn)登记。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同样在登记范围内。
适用范围是“技术出口”四类情形:
1. 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如知识产权转让);
2. 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如知识产权授权使用);
3. 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
4. 商务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
一句话:这不是“将来要管”,是“现在就要报”。
一、两个时间点,别搞混
很多人扫到“征求意见稿”四个字就划走了。这里必须掰开:
10月16日
临时登记义务已生效,是硬约束,今天就要执行;
11月15日
征求意见截止日,企业可以提意见,也是影响规则的最后一个窗口;
待定
目录正式修订实施,届时转入许可管理。
“征求意见稿”修饰的是目录内容,不修饰登记义务。这一条读错,后面的动作全错。
二、40项技术的“红线”长什么样
人工智能(23项)
禁止类
高性能检测技术(266401J,鉴伪准确率、召回率≥95%)、信息对抗技术(266402J)、利用我国核心数据训练后提供服务的大模型(266501J)、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高敏感场景的智能体(266502J);
限制类
声纹识别与汉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266501X)、大模型核心技术(266504X:重要数据训练、算力≥10²⁶次浮点运算、参数≥2000亿、全球排名前10)、智能体(266505X)、AI芯片设计(266506X)、算力集群(266507X,加速卡超1万张的集群)。
生物医药(5项)
禁止类
细胞和基因治疗原创技术工艺平台(262704J)、小核酸药工艺平台(262705J)、病原微生物功能增强与定向传代增益技术(267302J);
限制类
上述两个领域的“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
光伏(12项)
禁止类
多晶硅(冷氢化流化床≥25万吨/年、硅烷流化床≥2万吨/年)、厚度≤70微米的硅片制备、边缘钝化及钙钛矿叠层电池技术;
限制类
单线≥3万吨/年的多晶硅工程、拉晶与超薄大尺寸硅片、TOPCon/XBC/HJT电池技术。
请注意光伏部分的这句关键表述:技术管理范围“也包含承载相关技术的关键和核心设备”,附件直接点名了PECVD、LPCVD、ALD、硼扩散炉、铜电镀设备、PVD、狭缝涂布设备、单晶炉、切片机、边缘钝化设备等。
三、关务落点:设备、归类、单证三条线
1. 设备被“带进”管理范围,这是报关岗真正要盯的
技术本身不在报关单上,但承载技术的关键设备在。光伏设备出口报关时,前面还压着一道商务部门的合规环节。
给单证岗的动作很简单:做一张“设备—技术—编码”映射表。同一台PECVD,是卖到境外客户自用,还是随整线技术方案一起交付,触发的是完全不同的义务。
2. 归类:多数落在8486,但必须逐台判
拉晶、切片、镀膜、扩散、刻蚀这类设备,税则中相对集中在8486项下(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制造半导体单晶柱/晶圆、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或平板显示器的机器及装置),但具体子目要按功能原理逐台判定。
千万别按“光伏设备”四个字打包归一类:一台ALD和一台切片机,功能原理、归类路径、监管要求都不一样。归类错了,前面所有的技术出口登记都可能对不上号。
3. 单证:技术出口不报关,看的是合同和登记
技术出口走的是商务部门的技术贸易管理通道,凭证是登记信息、技术出口合同、知识产权权属证明,不是报关单。所以单证岗要额外准备:
技术出口合同(含许可范围、地域、期限、使用方式);
权属或授权链条证明(自研、受让、共有?);
技术参数比对说明(由研发或工艺部门出具,不能靠销售口述);
外文资料的中文翻译件。
顺带提一句:技术许可费一旦与进出口货物有关,海关估价那头也会看这份合同。同一个合同,两头都要管。
四、五个最容易被忽视的风险
风险一:把“征求意见”当成“还没生效”。登记义务10月16日就开始了,且已开始未完成的出口也要登记。等目录正式发布再动手,中间这段时间就是裸奔。
风险二:以为“授权许可不算转让”。这是最危险的误读。生物医药两项禁止类明确写了“仅禁止所有权对外转让”,对外授权、CDMO代工都不在管理范围;但AI和光伏没有这句豁免,公告反而把“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直接列为登记情形。同样叫“技术合作”,三个领域待遇完全不同。
风险三:以为“开源了就没问题”。附件说“已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管理范围”,同时又对“对本类技术开源”适用自动许可。区别在于:已经是公共领域的事实不管;你主动把一个尚未公开的受限技术开源出去,要走自动许可程序。顺序反了,性质就变了。
风险四:以为“股权变更跟出口无关”。“境内技术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是明确列举的登记情形。融资、重组、搭建境外架构、被外资收购——这些法务和财务眼里的常规操作,在技术出口口径下可能需要先登记。
风险五:以为“去境外流片、去境外建算力中心就绕开了”。公告确实给了自动许可便利,但“便利”是程序简化,不是免除,该走的申请一步不能少。
五、自查清单(建议本周就动)
拿到附件40项技术,逐项与自家技术/产品比对,标出禁止类(J)/限制类(X);
建立参数台账:关键指标实测值、出具部门、出具时间,一技术一档;
回溯在手合同:技术转让、许可、联合研发、CDMO、境外流片、境外算力、技术服务;
排查股权与实控人变更事项(融资、重组、境外架构),确认是否触发登记;
登录ecomp.mofcom.gov.cn开通账号与权限,跑通一次登记流程;
制作“设备—技术—HS编码”映射表,覆盖附件点名的核心设备;
核对登记信息与报关申报的商品、数量、交易对方是否一致;
梳理可用自动许可便利:开源、境外自建算力中心、境外流片、国际联合研发、参与国际标准;医药侧另有公共卫生事件、人道主义救援、对外授权;
改造合同模板:技术使用范围、禁止再转让、出口管制合规承诺、违约责任;
11月15日前
把行业意见发到jinxianmulu@mofcom.gov.cn(或传真010-65197565、信函至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这一步比事后整改便宜得多。
六、新人提示:五个词看懂这份公告
技术出口——不是把机器运出去,而是把“怎么造”给出去。转让专利、授权使用、提供图纸工艺、派工程师指导、联合研发,都算。
禁止类/限制类——编码尾字母是暗号:J = 禁止(不得出口,没有许可通道),X = 限制(可申请许可)。看到编号先看尾字母。
临时登记——目录正式实施前的过渡安排:先报备、先留痕,等新规落地再转许可。登记不是许可,但不登记就是违规。
核心数据 vs 重要数据——大模型禁止类盯的是“核心数据”,限制类盯的是“重要数据”。两者范围都由《数据安全法》等确定,不是企业自己定义的“敏感”概念。
承载技术的关键设备——设备本身不含“技术文档”,但它是技术的物化载体。管技术却不管设备,等于门锁了窗户开着,所以这次一并纳入。
结语
48号公告是个“双层文件”:上层是还在征求意见的目录,下层是已经生效的登记义务。企业最容易输在对下层的误判上。
现在就做三件事:把40项技术比对完,把登记账号跑通,把设备映射表建起来。再加上一件有时间窗的事——11月15日前把意见递上去。
规则还在改的时候提意见,永远比规则定完之后求通融有效。
(本文依据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6年第48号及所附征求意见稿整理,具体执行以商务部及主管海关要求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