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新形势下进出口新法律风险

首先介绍一下,在2002年至2015年,我在海关系统工作了13年。我做过加工贸易、海关出口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港区、通关监管、审价以及查验选单等海关业务,这是我的工作经历。



我从律师的角度出发,结合本人在海关13年的工作经历,针对国际陆港发展,从制度、法律方面说一些自己的看法。作为一个法律服务机构,它是服务于我们企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不仅在境内看问题,还要有全球思维,才能匹配得上我们国家的发展,匹配得上整个企业的需求。随着国际经贸形势的变化以及“一带一路”贸易企业的需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加快了在墨西哥、蒙古国、俄罗斯、印尼等国家的办公布局。德和衡的整体战略思路非常简单,国家需要我们去哪里,我们就到哪服务,企业需要我们到哪里,我们就服务到哪。

今天有领导提到了跨境电商,我身边有个案例是关于保税仓的,有家企业做北美和南美的海外仓布局,前两天在墨西哥,他们的仓库被海关查了,他找到我后问我怎么办?我说我也不是很懂,墨西哥海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讲实在的,我是懂一点,但是帮他解决不了问题。他说了两个需求,第一,墨西哥法官对他可能启动核查,让我给他一些法律意见;第二,他要请个法律顾问。我说我们德和衡在墨西哥有办公室,有工作人员。第二天德和衡墨西哥办公室给出了他们法律服务方案,以及签署了相应的法律委托协议。我讲这个例子是说,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能为客户在全球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不管在全球任何地方,你不需要到境外去对接法律服务机构,你只要对接到我们德和衡在国内的任何一家机构或者任何一名律师,其实你就对接到了我们德和衡在全球的律师网络。

今天各位领导讲了整个陆港的发展,很多专家都讲到了交通、铁路、公路运输和多式联运运输,在国际贸易中,我们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我是深有感触,合规是非常重要的。在陆港建设运营方面,如果每个制度上的堵点没有打通,它的整个效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政府监管部门在制度当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进出口法律风险

接下来讲一讲行政风险以及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

税收。出口货物的关税种类不多,但是进口货物的税收有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而海关的税收是中央税收。

税收里有两层法律风险:

一是行政法律风险,通俗讲你不是故意的,如果用税收来说,比如税收报错、原产地报错等,不是故意少缴了税,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涉及补税和行政处罚。我做律师之后,也帮代理企业处理过税收对不对、是否被行政处罚等相关案件。税收案件是非常专业的,它的风险也是非常高的。但是,在合规上一旦有问题,那么在物流上面肯定会暂停,对于企业来说的话,这是一种经济损失。

二是刑事责任。贸易管制的货物(禁止类、限制类、自由类的货物)是最能体现的,禁止类的如枪支、毒品等。

除了税收有法律风险外,还有贸易管制、商品检验、检疫、知识产权保护、外汇管理等都有法律风险。货物在进出口的时候,有行政机关进行监管,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制约。如果贸易产生法律风险,有可能是行政类的法律风险,也有可能是刑事类的法律风险。

国际新形势

为什么一定要讲国际新形势呢?因为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是有境外的货物需要跨越关境流动。随着相关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形势变化,法律风险变化也是非常快的。中国刚刚加入WTO的时候,我正在做减免外资企业的减免税审批工作,外资企业进入中国的话,是可以减免税收的,但是需要先到海关进行审批。听到大家讲到中欧班列,在浙江的小商品出口是红红火火的,在这种贸易情况下,可以定义为整个贸易是自由的,互相之间设卡是非常少的。不管是中国跟美国,还是跟日本以及其他国家,大家谈的是怎么样降低关税,怎么样减少贸易壁垒,包括限制类的、禁止类的货物贸易,怎么样才能促进国际间的贸易等。

2019年之后,整个国际贸易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律师,我个人感受非常深,从中美贸易摩擦到俄乌战争、美以伊冲突,这些都是比较大的国际事情。之前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是希望把国际贸易都放在同一个规则和框架下去运转,现在很多国家之间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我们中国也签了很多自由贸易协定,如RCEP,我个人认为,这些自贸协定本质上就是对原来WTO的主要国家跟地区一起制定一个规则。货物原产地认定规则、检验时效性规则、人员流动规则,这些都是以自由贸易协定而运行的,从微观法律风险来说,我们看到了一些法律风险变化。

法律新风险

在常发的法律风险方面,有涉税类(完税价格、税则号列、加工贸易)、禁限类:(枪支、毒品、固体废物、珍贵动植物等)。

一是原产地涉税类。有些国家不一定把它当成是犯罪,但是,如果在中国逃税达到刑事起征点,就直接按刑事定罪。这两年最明显的法律风险是原产地和出口管制,为什么以前的产品原产地法律风险不是多发的,而现在很多外贸企业,经常在原产地上出现问题,这是企业认识的错误导致了法律风险。

我刚刚办完一个案件,在2025年开始办的涉税七个多亿的案件,一审已经判完了,二审还没开庭。这案件是中国对美国的三元乙丙橡胶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走私案,税率比较高,达到货值的100%还多,这家企业怎么做的呢?因为我们国家签了RCEP协定,RCEP里面有个原产地改变规则,如果是货物到越南经过加工,增加值达到40%以上,根据相关税号的规定,就可以认定为是越南产的,那关税税率则为0。因为原产地已经改变了,不是美国的,所以不用征收反倾销税。这家企业在越南投资设立了一家工厂,把美国的产品出口到越南,再买了越南的整个发票,在工厂把货物的成本提高,但是,事实上只在越南进行了简单的分拣包装后再出口到中国。

这个案件提醒我们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当中,对一些国际经贸规则,一定是要保持随时更新的认识以及精准的认识。

二是出口管制类。如两用物项走私案、军品走私案,现在我们国家对稀土管制很严格,还有一些国家重点机电类的商品出口管制是非常严的。在我印象当中,进口有许多需求许可证,出口没有那么多要求许可证。随着这两年中美贸易摩擦,美国动不动要给我们加征关税,稀土是我们能去制衡对抗的一块。商务部出台了许多出口管制公告,我们很多企业在这个上面出现了很多问题,因为法律法规变化太快,企业对法律上的责任认识没有这么清楚,这就导致了法律责任。

我拿这两点跟大家做了一个汇报。我觉得得出的结论是,我们中国企业在走出去做国际贸易时候,第一,一定要了解清楚他们国家的法律法规。第二不要用老经验来套现在新的法律法规,因为现在整个国际经贸形势、政治形势变化非常快。

(本文系在第十三届中国陆港与枢纽经济高质量发展会议上的演讲,根据录音整理,转载请备注出处。作者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战略委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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