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进出口报关单后,系统将反馈相应回执信息。不同回执信息和提示,对应不同通关业务节点、办理要求及海关监管事项。

为帮助企业更加准确理解回执含义与海关工作提示要求,进一步提升通关合规水平,今天小编带大家详细解读报关单回执背后的“海量”信息。
回执状态:通关无纸化审结

回执详细信息:海关已接受申报

收到该回执,代表海关系统已经接受报关单申报数据,该行为已经具备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海关已接受申报” 不等于审核放行。报关单后续仍可能流转至综合业务处置、验估、查验等环节。若长时间未收到查验、放行等后续回执,可主动联系现场海关咨询处置。


回执状态:海关退单/不受理
收到该回执,代表报关单申报数据未通过系统逻辑检查,具体原因详见“回执详细信息”中的提示内容。请企业仔细阅读相关提示,逐项排查申报数据中的逻辑问题。

例如,回执提示为“报关单进出境口岸与证书的进出口岸(前两位)比对不一致”。收到该回执,企业应自行核实报关单申报的进出境口岸及许可证件上的进出口岸信息是否一致。如确认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报关单申报信息,或重新申领许可证件,修改完成后再行申报。如无法自行排查解决,可联系现场海关咨询处置。

回执状态:海关无纸验放查验通知书

(一)回执详细信息:口岸检查


该回执信息代表海关决定对该报关单项下货物实施口岸检查,企业需派员至口岸海关配合海关实施口岸检查。

💡【特别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需待货物运抵海关口岸监管区后才会收到“口岸检查”回执。

回执状态:海关无纸验放查验通知书

(二)回执详细信息:目的地检查


该回执信息代表海关决定对该报关单项下货物实施目的地检查。

💡【特别提示】实施目的地检查的货物,企业需主动联系海关办理目的地检查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手续,或未经海关检验检疫合格便擅自销售使用的,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回执状态:补传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该回执信息代表经海关工作人员审核报关单需要补充或更正随附单证资料。
请企业仔细阅读“回执详细信息”中的提示内容,通过 “单一窗口”重传/补传功能,按海关要求上传对应的随附单证,避免延误通关进度。

💡【特别提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关补充提交随附单证。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电子数据或者递交纸质单证,被海关直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滞报金由海关依法征收。

回执状态:海关已放行
该回执为进出口货物放行凭证,是货物准予提离海关监管区或装船发运等情形的依据。

💡【重要提醒】海关放行≠通关流程办结。当回执详细信息提示:“报关单项下货物准予提离,但在接到海关放行或结关通知前不得销售或使用”,则表示进口货物尚有目的地检查等监管作业未完成,货物虽可以提离海关监管区,在完成全部检验检疫、取得合格结论前,不允许擅自销售、使用。

回执状态:海关已结关

回执详细信息:报关单已结关

收到该回执,代表本票进出口货物全部海关现场通关监管手续办结。
【针对出口业务】货物实际离境且收到结关回执后,企业可凭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特别提示】出口货物确认已经实际离境,但长期未获取 “报关单已结关” 回执,请及时联系申报地现场海关排查处置,避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

回执状态:拟证出证

回执详细信息:报关单号 [XXX] 已放行
请您与 [XX 海关] 联系出证事宜

企业申报进口报关单时,如勾选申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直接在“单一窗口”下载带有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电子证书,企业可自行打印,无需前往现场申领。企业如有需要,可至现场海关申领纸质版《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业务小知识】2025年12月15日起,海关正式启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签证作业自动化功能。该功能上线后,陆生动物源性食品、乳制品、水产品、化妆品及预包装食品等进口货物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实现证书自动签发。


海关:
【注意】以上回执信息为常见类型,不包含全部回执情形,无先后顺序。内容供工作参考,具体请以法律法规及海关实际审核意见为准。
“报关单回执”是重要的通关状态凭证,企业通关时请及时查看、留存回执信息。收到口岸检查、目的地检查、补传单证等回执,请第一时间处置,避免产生相关风险。如遇通关业务疑难,可拨打 12360 海关服务热线咨询,或直接联系现场海关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