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培训课程:新《海商法》下,做错这一步,货代要为目的港费用买单

随着5月1日新修订的《海商法》生效,进一步明确了:目的港无人提货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那这件事和货代有没有关系?当然有,而且关系很大。
是否需要承担目的港费用,并不取决于你是货代还是发货人,而在于谁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如果货代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那么很可能需要先行垫付目的港产生的全部费用。
01|你以为只是订舱,其实是在“替自己签合同”
很多货代在订舱的时候,尤其是一代向船公司订舱,会做一个很“常见”的操作:为了控货、或者船公司的要求,直接用自己公司的名义去向船公司订舱,船东提单上的Shipper写的也是自己,运费也是自己统一和船公司结算。这个操作在行业里非常常见,看起来没什么问题,但你要注意——从你用自己名义订舱的那一刻开始,你在法律上的身份,很可能已经从“订舱代理”变成了“契约托运人”。换句话说,你不是帮别人订舱,而是你自己在和船公司建立运输合同关系。
02|一旦出事,船公司第一反应:找你,不找客户
一旦目的港出问题,比如无人提货、客户跑路、清关卡住,费用开始滚起来(滞箱费、堆存费这些都很快),船公司会第一时间找谁?很多人以为会找真实发货人或者国外客户,但现实是——基本都会先找订舱的货代。原因很简单:提单上是你,订舱人是你,你还是和船公司长期合作的对象,好沟通、也好施压。所以在实务中,货代几乎一定会被当成第一责任人。
03|遵守行业“潜规则”,还是法律规定?
很多货代在这个时候会跳出来反驳:“胡律师,你不懂货代行业。你以为我们愿意做托运人吗?这是行业里的‘潜规则’,大家都是这么操作的,懂不懂?!”
我每天接触大量货代客户的咨询,这些所谓的“潜规则”,我当然清楚。过去这么操作,确实问题不大;但现在不一样了——新修订的《海商法》已经明确了契约托运人的责任,风险结构早就发生变化,不能再用老经验来判断新风险。
也有一些货代会说:“怕什么?概率太小了。我做了几千单,出一单问题又能怎样?”这确实是概率问题,但你不能因为“你抽烟没事”,就否认吸烟对健康的危害。把风险提前梳理清楚,做好预防、评估甚至心理准备,总比出事之后一头雾水要好得多。
这个行业其实存在两个“潜规则”:
第一,船公司或者你的货代供应商往往会要求你作为这票货物的托运人;
第二,一旦出问题,船公司往往第一时间找货代追责。
在这样的环境下,为了还能在行业里生存下去,很多货代不得不做出妥协。但问题在于——环境已经变了,如果思维不变,真正承担后果的,往往就是你自己。
04|作为提单上的Shipper并非“死局”,货代订舱时是否充分披露才是关键
无论是二代向一代订舱,还是一代向船公司订舱,本质上你扮演的都是“代理”的角色,这一点我想大家都不会否认。
无论是一代要求二代作为提单上的 Shipper,还是船公司要求一代作为 Shipper,这些都不是决定你是否需要承担目的港费用的核心关键。真正关键在于:订舱时,你有没有披露自己是代理谁来订舱(帮谁订舱的)?有没有明确说明你只是一个订舱代理?这些有没有留下书面的沟通记录?
现实中,很多货代是在被船公司要求承担费用时,才产生一个“本能反应”:那我现在把委托人披露给船公司,说明我只是代理,不就可以了吗?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这个动作是事后才做的,基本上意义不大。
从法律和实务角度来看,只要你是以自己名义订舱,又没有在一开始明确披露代理身份,船公司通常有权在你和你的委托人之间“二选一”主张责任。而在现实操作中,他们几乎一定会选择你,原因也很简单——你更容易被控制、被追责。
05|货代承担费用后,向委托人(发货人)追偿不就行了吗?
一些货代会觉得:先垫付也没关系,后面再向委托人追偿,实在不行就起诉对方。但问题在于,追偿本身就意味着时间和成本投入。我们处理过大量类似案件,最终发现对方往往只是一个空壳公司,即便胜诉,执行也未必有结果。
因此,与其事后层层追偿,不如在事前做好风险防控,这才是更优的选择。
06|给货代公司的几点实操建议
第一,订舱时即便由你作为 Shipper,也建议在订舱阶段就明确披露代理身份,向船公司说明你是受谁委托订舱,并保留相关委托信息和沟通记录(如委托书、邮件往来等)。这一点的核心在于“事前披露、留痕完整”,一旦发生纠纷,才有基础去主张自身仅为代理,从源头上降低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的风险。
第二,无论是同行还是直客,在接受订舱委托前,建议做最基本的主体核查。至少要搞清楚:是哪个公司在委托你、由哪个公司付款、付款主体与合同主体是否一致,是总公司还是分支机构;同时,可以简单核查该公司的存续状态、是否存在异常或明显风险。在实务中,很多纠纷发展到后期,货代连对方公司的基本信息都掌握不完整,追偿自然无从谈起。
第三,需要正视一个现实:很多货代认为,只要产生了费用,就必须无条件配合船公司,否则后续业务难以开展,这种考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在于,一旦目的港费用累计到十几万美元甚至二十几万美元,已经明显超出企业可承受范围时,是否仍然只能被动接受?与其在高风险发生后被迫权衡,不如在前端通过披露身份、筛选客户、完善委托关系等方式,把风险控制在可预期范围内。提前做好防控,始终比事后被动承担更有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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