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23年12月5日,一家意大利银行作为托收行,依据受 URC 522 约束的托收指示,向代收行寄送了一张金额为 159,854.38 欧元的本票,该本票的到期日为2023 年 12 月 28 日。该本票涉及的债务人/付款人与此前三笔托收业务相同。其余三张本票均已由代收行如期兑付。
2023年12月24日,代收行收到了通过DHL快递送达的信封。
2024年1月12日(即2023年12月28日票据到期日后的第15天),托收行向代收行询问托收情况。
尽管此后多次催问,代收行既未付款,也未将未获付款的本票退回,此举违反了URC 522第26条c款(3)项的规定。
代收行仅给予含糊其辞的答复,声称债务人可能已经直接付款给托收行,而非通过代收行转账。时至今日,卖方尚未收到任何款项。
推测代收行未妥善处理此笔交易,且可能已在未收妥款项的情况下将本票交付给了付款人。
问题
鉴于URC 522是本次托收的适用规则,并结合上述事件经过,根据URC 522第26条c款(3)项,代收行是否有义务支付款项,或退还未获兑付的本票?
分析
2023年12月24日,代收行收到了一份受 URC 522 约束的托收单据,其中包含一份金融单据——到期日为2023年12月28日的本票。
此前基于相同安排的三笔本票均已通过同一代收行处理并获兑付。这使得代收行有合理预期认为,除非另有通知,否则最后这份本票也将以类似方式处理。
2024年1月12日,即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的第19个自然日,由于未收到款项,托收行询问了托收情况。尽管多次询问,代收行既未退回未付本票,也未确认付款,仅含糊地表示债务人可能已直接付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代收行曾向付款人提示本票,或采取了符合托收指示所规定义务的后续措施。若发生拒付,代收行必须应托收行的要求退还本票。其关于债务人可能已直接付款的模糊推测并不能免除代收行的义务,除非付款已得到(书面证据)证实,且代收行得到明确的授权可释放本票,但本案情况似乎并非如此。
根据URC522第26条c款(3)项的规定,提示行(代收行)应尽力查明不付款的原因,并毫不延迟地通知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提示行(代收行)必须毫不延迟地向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发送不付款通知。
代收行未能及时查明拒付原因,或发送拒付通知,加之其解释缺乏透明度且前后矛盾,这明显违反了URC 522的规定。除非代收行能够证明该本票已提示、被拒付且有正当理由予以保留;或证明款项确已直接支付给托收行(但事实并非如此),否则托收行有权要求退还本票。
代收行未退还本票,也未提供任何关于提示或拒付的证据,使托收行处于不确定和风险之中,这违反了URC 522第26条c款(3)项(不付款及/或不承兑通知)及第9条(未本着善意及合理谨慎行事)的规定。
URC 522中没有任何规定允许代收行在收妥款项前将金融单据(如本票)交付给付款人,除非另有明确指示。
URC 522第9条规定,银行在履行其职责时应秉持善意并尽合理谨慎义务。若未能提示本票要求付款,或未能提供该等提示行为及结果的证明,则构成对此项义务的违反。
结论
假设托收行要求退还本票,则代收行应根据URC 522第26条c款(3)项的规定,立即予以退还。URC 522并未对银行施加付款义务;任何补救措施超出URC的范围。
问题:
1. 案中未披露托收单据是否包含商业单据以及货物的下落。你认为是光票托收还是跟单托收?
2. 若是光票托收,代收行未退单的行为仅表明其未遵循URC规则。代收行是否退单(本票)对卖方处理基础交易中的货物问题以及买方拒付问题有影响吗?
3. 托收行要为代收行的失职承担责任吗?若将代收行诉至法院,你认为法院会判决代收行承担全额的付款责任吗?
4. 用本票做托收,出票人和收款人分别是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