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法院2026年2月20日裁定IEEPA关税违法以来,笔者陆续收到大量来自进口商、出口商及供应链相关企业的咨询,也协助客户处理了不少涉及退税的实务需求。
本文将近期最常被问及的问题和实务中的所得整理成Q&A形式,希望能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较为系统的参考。

Q1:最高法院的判决到底意味着什么?我之前缴纳的关税都能退吗?
A:简而言之,最高法院的判决确认了IEEPA关税的征收缺乏法律依据。对于在2026年2月24日凌晨0时(美东时间)之前完成入境的货物,作为记录在案的纳税义务人(Importer of Record),原则上均有权申请退还已缴纳的IEEPA关税。
但需要特别强调两点:第一,"原则上有权退税"并不等于"退税会自动到账"。退税的实现依赖于具体的程序路径,而目前这些路径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第二,此次判决仅针对IEEPA关税,第232条钢铝关税、第301条对华关税、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不受本次判决影响,依然有效,切勿混淆。

Q2:什么是IEEPA关税?我怎么知道自己是否缴纳过?
A:IEEPA关税是特朗普政府在其第二任期内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征收的一系列广泛关税,包括对中国商品加征的额外关税,以及对多个贸易伙伴国商品征收的所谓"对等关税"等。
判断自己是否缴纳过IEEPA关税,最直接的方式是查看进口申报单摘要(Entry Summary)中的HTSUS编码——IEEPA关税通常体现为第99章下的特定编码(Chapter 99 HTSUS codes)。建议委托报关行协助提取相关历史数据,并汇总实缴金额。

Q3:此次退税覆盖哪些时间段的申报单?
A:目前的基准截止时间是2026年2月24日凌晨0时(美东时间)之前入境并缴纳IEEPA关税的申报单。在此时间节点之后入境的货物,已按照新的Section 122关税制度处理,不在此次退税范围之内。

Q4:退税是自动发放的吗?我需要主动申请吗?
A:这是目前最多人存在误解的问题。退税不会自动发放,至少在可预见的近期内不会。
CBP于2026年3月6日暂停了CIT发布的"普遍退税令",理由是现有系统无法处理如此规模的退税请求。CBP目前正在建设一套名为CAPE(Consolidated Administration and Processing of Entries)的新系统模块,预计约在2026年4月底前上线。但即便系统上线,进口商仍需主动提交退税申请,而非被动等待。
此外,美国政府已在法庭上明确表态,并非每一位进口商都能自动获得退税,建议通过在CIT提起诉讼来保障权利。因此,主动采取行动是必要的。

Q5:我现在最应该优先做的事情是什么?
A:当前最紧迫、成本最低的一步是完成ACH电子退税注册。CBP已于2026年2月6日起全面停止以纸质支票方式支付退税,所有退款均须通过银行自动清算系统(ACH)以电子方式划付。未完成注册的进口商,即便退税程序启动,也无法收到任何款项。
具体操作:登录CBP的ACE门户,在进口商子账户(Importer Sub-account)下找到"ACH退税授权"标签页,录入美国境内银行账户信息完成注册。如果尚无ACE账户,需先提交CBP 5106表格建立进口商身份记录,再申请账户。
与此同时,应立即启动申报单数据的全面梳理工作,区分未清关申报单(Unliquidated Entries)和已清关申报单(Liquidated Entries),并特别关注已清关申报单的清关日期,以便评估Protest申请的时效状态。

Q6:未清关申报单和已清关申报单分别应该怎么处理?
A:两类申报单的处理路径有所不同。
未清关申报单,即CBP尚未完成最终关税核定的申报单,处理相对主动:可向CBP提交申报单摘要后更正(Post-Summary Correction,PSC),删除第99章HTSUS中的IEEPA关税代码,主动更正申报,从源头上避免IEEPA关税被纳入最终清关金额。
已清关申报单,即CBP已完成最终关税核定的申报单,则须在清关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行政复议(Protest),向CBP正式提出异议,主张退还IEEPA关税。依据是美国海关法19 U.S.C. § 1514。这一180天期限是硬性法定时效,一旦错过,该笔申报单的常规行政退税渠道即告关闭,后续处理难度将大幅上升。

Q7:如果已清关申报单的清关日期距今已超过180天,还有没有可能退税?
A:这是目前法律上最不明朗的一个区域,需要坦诚地说:目前没有确定性答案。
常规的Protest渠道在程序上已关闭。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退税无望,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变量:一是"普遍退税令"若最终得以执行,其覆盖范围是否会延伸至时效已过的申报单;二是通过CIT诉讼是否能够援引特定法律依据,突破常规行政时效的限制。
这一问题高度依赖个案具体情况,建议尽早与专业律师沟通,评估可行路径,切勿自行判断放弃。

Q8:ACH注册和提交Protest是什么关系?必须先完成ACH注册才能提交Protest吗?
A:两者完全相互独立,不存在前提条件关系,分属两条不同的法律轨道,可以也应该同时推进。
ACH注册解决的是"钱打到哪里去"的问题,是纯粹的行政性、技术性操作。它与进口商是否有权获得退税、通过何种途径获得退税,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联。无论退税最终通过行政程序还是诉讼实现,CBP发放退款的唯一渠道就是ACH电子支付。换句话说,ACH注册是收款的基础设施——不完成注册,钱即便已经"批了"也打不进来。
Protest解决的是"有没有权利拿到这笔钱"的问题,是法律层面的权利主张行为。对于已清关申报单,进口商通过在180天内提交Protest,正式告知CBP"这笔关税征错了,我要求退还",从而在行政程序上锁定退税主张、阻止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换言之,两个步骤缺一不可,但彼此独立,没有时序上的依赖关系。
实务上建议三件事同步推进: 立即完成ACH注册(现在即可操作,且零风险);同步梳理申报单,识别已清关申报单的清关日期,判断哪些仍在180天窗口内;在时效届满前完成Protest提交。三条线并行不悖,互不影响,也不应以任何一项未完成为由拖延另一项的推进。

Q9:我听说很多企业在CIT提起了诉讼,这个有必要吗?
A:严格来说,提起诉讼并非法律上的强制要求。但从保障退税权利的角度,对于退税金额较大的进口商,这是强烈建议的策略选择。
美国政府已在CIT明确表态,其立场是进口商"必须在本法院提起诉讼"才能确保获得退税,这正是目前已有超过2000家企业提起诉讼的背景原因。仅依赖行政退税程序,存在最终无法获得退税的实质风险。

Q10:向CIT提起诉讼,具体有哪些实际价值?
A: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 锁定利息权利。 通过诉讼途径获得退税的进口商,可能有权获得相应利息。而行政退税路径能否附带利息目前尚不明朗,诉讼路径在这一点上具有明显优势。
* 争取优先处理。 类比历史经验——在1998年的海港维护税(Harbor Maintenance Tax)退税事件中,通过CIT诉讼的进口商早于依赖行政程序的进口商收到了退款。当前IEEPA退税规模远超历史先例,行政程序建立和执行的周期可能长达数年,诉讼路径有望实现更早到款。
* 保留申诉时效。 及时提起诉讼,有助于防范各类时效届满导致权利失效的风险,尤其是在相关程序细节尚未明朗的情况下。
* 加入合并诉讼组获得保障。 CIT已将新提起的IEEPA关税案件纳入"新IEEPA关税案"合并管理组。加入合并组的进口商,可直接援引政府对"所有现在及将来处于相似地位的原告"作出的退税承诺,从而在法律地位上获得明确保障。

Q11:CIT诉讼的成本大概是多少?值得吗?
A:笔者同本人长期合作的事务所做了沟通和争取,考虑到目前CIT的占位诉讼(Placeholder Filing)本质上是程序性动作,目前案件处于中止状态,并不需要立即投入大量实质性诉讼资源。因此,初始阶段的诉讼成本相对有限,主要是律师费和法院规费,总成本大概在15000至20000美元左右。
粗略而言,若进口商累计缴纳的IEEPA关税达到数十万美元及以上量级,诉讼成本与潜在退税金额的比例通常是合理的。低于这一量级的,则需要结合具体费用报价个案评估。
建议有意向的进口商先完成申报单梳理,明确潜在退税总额,再以此为基础与律师讨论是否启动诉讼。

Q12:境内事务所在CIT诉讼中主要扮演什么角色?
A:CIT诉讼需要由持有CIT出庭资格的美国律师代理。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企业必须自行寻找并直接委托美国律所——语言、时区、信任基础都可能构成障碍。
目前本人已与多家在IEEPA退税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美国律所建立了合作关系,可以争取更加优惠的价格并优先处理和服务,同时可作为境内联络律师,协助客户:完成申报单梳理和退税金额评估;代为联系美国律所并协调委托安排;协助中英文沟通,跟进诉讼程序进展;以及同步处理境内相关的合同、税务和合规事宜。

Q13:我是向美国出口的中国供应商,不是进口商,我也能主张退税吗?
A:从法律结构上来说,退税的直接权利主体是美国境内的"记录在案进口商"(Importer of Record),中国出口商并不能直接向CBP申请退税。
但这不意味着出口商与此次退税无关。如果此前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商之间存在关税分担安排——无论是通过合同明确约定,还是通过调低报价、提供折扣等方式变相承担——那么在进口商获得退税后,出口商理论上可以通过合同路径向进口商主张相应的商业补偿。
具体可行性取决于双方合同的具体条款及商业关系,建议就个案情况寻求法律意见。此外,在未来新签或续签对美出口合同时,建议明确纳入关税风险分配条款,将此类风险在合同层面予以约束。

Q14:我们公司正在洽谈一项并购,目标公司是美国进口商,IEEPA退税权益应该怎么处理?
A:这是并购实务中容易被忽视但金额可能相当可观的问题。IEEPA退税权益在本质上是一项或有资产——其价值已经具备相当基础,但实现时间和金额仍存在不确定性。
在交易文件层面,建议明确约定以下事项:退税权益的归属方(交割前期间产生的退税原则上应属于卖方,但实践中往往需要谈判确定);退税到账后的分配机制;以及卖方是否有义务在交割后配合买方完成退税申请流程(如提供必要的历史申报数据等)。
如果尽职调查阶段尚未充分评估目标公司的IEEPA关税缴纳情况,建议在交割前补充专项核查,以便在估值和交易条款中得到合理体现。

Q15:普遍退税令被暂停了,后续会怎样?
A:目前有几个关键节点值得持续关注:
其一,美国政府是否会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并申请中止执行——若上诉成功,退税程序将进一步延迟,且最终可能需要再经历一轮最高法院审查。
其二,CBP的CAPE系统能否在45天内按期上线,以及系统上线后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文件要求如何——CBP已承诺届时发布进一步指引。
其三,CIT是否解除对"新IEEPA关税案"合并组的中止令——最高法院判决已于2月20日作出,CIT有可能在近期推进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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