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基础设施建设合作日趋深化,在跨国场景中各国法律规则交织融合,也促成各国逐步达成共识,构建起一套国际商业游戏规则。在此背景下,中国国际承包商需凝心聚气,积极主导或参与有关合规标准制定,精准应对复杂法律管辖格局,科学选择适配仲裁地,系统钻研目标国的法律法规条文,深刻体悟当地文化习俗底蕴,量体裁衣般化解属地化法律风险挑战。
全球法系差异带来的可仲裁性与仲裁管辖权之争
法系作为法学理论中一个常见的概念,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它强调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从法律的外在特征和历史传统,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分类。当前全球主要存在五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和中华法系。
目前全球占绝对主导地位的两大法系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的主要特征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主要内容,发源地是英国,以英联邦国家和美国等为代表。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是以成文法尤其是民法典为主要内容,发源地是法国,以德国、法国、中国等为代表。全球法系差异带来的可仲裁性与仲裁管辖权之争越来越激烈,特别是在经济制裁下引发的大量国际商事纠纷,对此类纠纷的可仲裁性提出了一定的挑战。通常表现为:受到仲裁地国家的公共政策制约,将某些国际争议案件涉及的事情对公众与第三人有影响,或立法的要求或本意是要由法院或其他公共机构公开审理,如政府或公共询问,不允许双方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协议/条款认定为无效,或不予承认与执行。
2025年9月26日,印度最高法院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撤销中资企业项目的胜诉裁决。本案涉及印度某国企与某中资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经临时仲裁程序后,中资企业胜诉。该印度国企对裁决结果不接受,向仲裁地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提请撤销。最终,印度最高法院支持了该印度国企的全部主张,以仲裁员重写合同、违反自然正义原则及裁决缺乏证据支持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焦点并非复杂的工程技术争议,而是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是否超越了合同赋予的权限,是否平等对待了双方当事人,以及其裁决是否触及了印度法下公共政策的底线。
印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虽是基于印度国内法作出的结果,但其所蕴含的法理对中资企业在选择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方面,具有借鉴意义。该案不仅为我们展示了印度法院在《仲裁与调解法》第34条框架下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参与以印度为仲裁地的中资企业,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为所有参与国际争议解决的实践者,特别是仲裁员和涉外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在参与国际仲裁时,中资企业及自然人在选择仲裁协议准据法、仲裁地,以及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地时应充分考虑相关国家判断可仲裁性的标准及其关于涉经济制裁纠纷可仲裁性的立场,并高度重视实体争议,对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保持警惕,为应对可能的司法审查程序做好准备。
普通法系下常见的国际工程合同条款陷阱
以英国、美国为主的判例法国家,通过其悠久的裁判实践构建了严密而灵活的普通法规则体系。不同法域对常见商业术语的差异定义,很可能会让中资企业在合同谈判阶段中对责任限制条款的理解产生偏差或对风险预判不足,引发违约责任和商业索赔。
一是适用普通法系下的“非法合同”理论,可能导致所在地法院会承认其“同盟国”的单边制裁。通常表现为一些国际工程合同中约定以美元支付为前提,在通过美元跨境支付时,需要通过美国金融机构,合同相对方可能会以美国单边制裁为由,从与中资企业的合同中脱身。如中资企业与外国公司订立的以市场价格买卖俄罗斯石油的合同或运输合同适用英国法,该合同就可能从原本合法变为“非法合同”。企业需要在法律管辖与争议解决条款选择阶段,提早防范英美等国家的制裁机制。
二是普通法系下在约定合同达成的过程中,带新条件的信息可能构成反要约,这是对原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如价格、履行时间、质量标准变更等,此时原要约失效,双方需围绕新的条件重新协商。当双方互相交换的信息冲突时,每交换一次信息都可视作一次反要约。为了避免出现反要约条款中的格式之争,最佳方法是谨慎起草合同以及避免采取任何可能被视作以行动表示接受的举措。所以,在国际工程合同中应熟悉普通法系下合同的成立不需要任何特定的格式,尤其是在航运业,通常做法是通过简单的信息交换来达成一个租船合同。若不愿意接受对方提出的条款,应当以书面形式表明。此外,除非确定合同的所有关键条款已经达成一致,否则不要开始履行合同。
三是全球法系下各国对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态度存在差异,中资企业能否准确把握所在国对违约责任、赔偿边界与免责例外的法律裁判逻辑,往往直接影响项目的风险可控性。普通法系特别强调违约金的可预见性与合理性,但也有例外情形。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约定违约金,司法实践中常参考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遵循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跨国合同中若涉及多法域因素,中资企业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准据法与违约金调整机制,对于违约金设定应明确计算方式与支付时间,采用固定比例与固定金额相结合方式。
四是普通法系下的安慰函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确认。企业在从事国际银团贷款、境外发债等国际融资活动中,安慰函是个十分重要且常见的法律文件。安慰函又称责任函、支持函,通常由债务人的母公司开立,表示对债务人所涉融资事项知悉并予以支持或做出其他承诺。这是一种增信措施,其功能类似于担保。安慰函依形式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慰函和无法律约束力的安慰函。通常情况下,大多数安慰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仅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但特殊情况下,满足了要约、承诺、对价、条款确定性以及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的合同基本要件,安慰函也可以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承诺。
对策建议
国际工程合同连接着不同法律文明的版图,然而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则差异巨大。只有深入剖析这些涉外仲裁挑战和合同条款陷阱,才能更好地为企业在国际战略布局中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是在法律适用与仲裁管辖权方面,建议在可谈判的情况下优先适用中国大陆法律。但如果该工程合同是业主指定模版或不同意适用中国法的情况下,建议可根据合同性质转而优先采用中国香港法/中国香港仲裁或新加坡法/新加坡仲裁,上述措施也符合中国积极推动建立香港国际调解院、上海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政策导向。
二是在国际工程具体合同条款的设计中,很多定义看似细微,实则关键,不同法域对常见商业术语的差异定义,很可能会对合同履约产生实质性影响。在关注主体合同内容审查的同时,还应当关注对合同附件的审查,防止合同相对方利用合同附件条款加重另一方的法律责任。中资企业在面对复杂条款设计时,应注重构建多层次风险防控体系,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不可控的财务损失,让合规经营成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安全阀”。
三是充分发挥中国香港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中国香港作为普通法地区,既保留了与英美法系的传统联系,又通过《基本法》构建了契合“一国两制”制度的独特法律生态,实现了法律体系的本地化融合。
值得注意的是,在全球化背景下,新经济业态不断涌现,仲裁已成为中资企业解决跨境商事与投资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在可仲裁范围、仲裁机构定位、国际规则衔接等方面还存在局限性,难以满足当前多元纠纷解决与国际竞争需求。为更好地提升我国在国际经贸领域的话语权,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以接轨国际规则、鼓励市场主体自治、提升营商环境为核心目标,在现行《仲裁法》(2017修正)基础上,就临时仲裁、在线仲裁、仲裁地、默示仲裁协议等关键领域作出突破性规定,上述改革措施都将为中资企业提供更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助力其在国际商海中安全、稳健航行。
[作者张楠单位为中国土木工程(澳门)有限公司;陈响宇为英格兰执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