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及法律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服务贸易方式

(一)服务及服务贸易

根据联合国、欧盟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共同编制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人类经济生产活动有两种产出形式,一种是货物,另一种是服务,货物和服务共同构成产品。货物是指对它有某种需求并能够确定其所有权的无形的生产活动成果。服务大体分为两类:改变型服务和增值型服务。货物运输、美容美发、教育、娱乐,属于改变型服务;批发零售、金融、属于增值型服务。类似储存于某种载体的电影、音乐等,被认为是知识载体产品,基于不同情形,可分为货物或者服务。

服务的特征:产品无形性、不能存储性、技能依赖性、管制差异性。

国际服务贸易概念:是指服务的国际间提供或跨境提供。

(二)服务贸易方式

跨境提供:从一国境内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不需跨境实际流动。这种方式的服务贸易类似于货物贸易。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远程教育、通过互联网的国际诊断,都是跨境服务贸易。

境外消费:服务者在本国境内向来自其他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流动到服务提供者所在国家接受服务。例如:境外旅游、治病、境外语言学习、境外船舶修理等。

商业存在:外国服务提供商在内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在内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境内提供商业服务。

自然人存在:通过自然人的短期流动来提供服务,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框架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第一个调整国际贸易服务的多变性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则,是一个框架协议。各成员根据该协定通过连续的谈判作出逐步自由化的承诺,来具体和深化自己承担的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包括协定文本、附件以及各成员作出的具体承诺表。文本部分包括一般性原则和义务,附件处理具体部门的规则,各国的具体承诺表提供市场准入条件。《服务贸易总协定》本文包括六个部分,分别是范围和定义,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构条款以及最后条款。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了成员影响服务提供的任何措施,无论该措施是否真直接规范服务提供,还是该措施规范其他事项但影响服务贸易。

“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1)服务的购买、支付和使用;(2)与服务提供有关、成员要求向公众提供的服务的获取和使用;(3)某一成员的人位提供服务在另一成员领土内的存在。“措施”是指成员任何形式的措施,无论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或任何其他形式。“成员措施”包括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采取的措施,以及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采取的措施。“服务提供”包括服务的产生、分销、营销、销售和交付。

《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行使政府职能提供的服务,即不适用于即不在商业基础上的提供又不与任何服务提供者竞争的服务。

(三)服务贸易的部门种类

《服务贸易总协定》列出了12个部门种类,155个分类。这12个部门种类为:商业服务(包括专业与计算机),通讯服务、建筑与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保健和社会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以及其他服务。

​​信息已成功发送!

课程顾问会6小时内与您电话确认。​感谢!

课程填报表​

收到信息后,我们会24小时内与您电话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