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据商务部、外汇局统计,2025年1-11月,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1314.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5%(以美元计为1582.1亿美元,增长6.9%)。其中,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3个国家和地区的1016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投资9446.4亿元人民币,增长3.2%(以美元计为1320.9亿美元,增长2.7%);同期,我国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2555.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9%(以美元计为357.3亿美元,增长18.4%)。
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境内监管主要涉及三个主管部门,包括国家或地方发改委、商务部门及外汇管理局(国有企业或特殊监管行业还将涉及各级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在此不予展开),其中:(1)发改委的监管侧重于对投资项目进行宏观调控,主要依据为《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2018年3月1日生效);(2)商务部门的监管侧重于境外投资的标的公司,主要依据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10月6日生效);(3)外汇管理部门主要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资金收付汇等进行监管,主要规定包括《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年30号文,2009年8月1日生效)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后续出台的一系列简化和改进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如汇发2012年59号文、汇发2015年13号文、汇发2017年3号文等),目前绝大部分监管/服务权限已下放至银行执行。
一、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1.核准管理范围
根据发改委11号令,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敏感行业包括:(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三)新闻传媒;(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2017年8月4日生效),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准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s://jwtz.ndrc.gov.cn/jwtz-ex/index.action)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
2.备案管理范围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3.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办理时间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即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已依法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
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4.核准或备案的变更申请事项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二)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三)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四)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5.大额非敏感项目的再投资报告义务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改委2018年6月19日发布的《境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第九条,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如投资敏感类项目,则需要履行核准手续。
如投资非敏感类项目,分两种情况:情况一,境内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需要履行备案手续;情况二,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3亿美元以下无需提交。
根据上述规定,非敏感类项目、拟投资金额低于3亿美元、且所需资金等不来自于境内的境外再投资项目无须在发改委履行报告程序;如资金等来自于境内企业,则应视为新的项目办理境外投资手续。
6.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义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即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7.自然人参照适用
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发改委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发改委11号令执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2018年6月19日发布的《境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第二十七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无需备案;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无需备案也无需告知。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参照执行。
因此,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外投资也须经国家发改委核准,而投资3亿美元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仅告知国家发改委(非备案),投资非敏感类项目且金额在3亿美元以下时(绝大部分红筹架构的项目在境外进行新的投资当属此类情形)无需向发改委履行告知程序。
二、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
1.核准及备案的范围
根据商务部3号令,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现为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3.共同投资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4.备案或核准的变更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5.再投资报告义务
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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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外直接投资年报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25〕260号),中央企业和单位应于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的网上填报工作,并于7月10日前将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商务部;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6月10日前完成辖区企业年报的组织填报和网上审核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将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商务部。
境内企业应关注各地商务部门通知,及时完成上一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的报送工作。
三、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根据汇发2009年30号文,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根据汇发2015年13号文,取消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的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该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3)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4)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2.资金汇出
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
3.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
汇发2015年13号文取消了了境外再投资的外汇备案。根据该通知,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4.存量权益登记
汇发2015年13号文取消了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5.业务管控
根据汇发2015年13号文,对于未及时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