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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培训专家详解进出口报关单的47个栏目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概述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含义与类别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就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声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进出口报关单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按进出口状态可划分为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上

(2)按表现形式可划分为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报关单。

(3)按海关监管方式分为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般贸易及其他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4)按用途可划分为报关单录人凭单、预录人报关单和报关单证明联。报关单录人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即申报单位提供给预录人单位的原始数据报关单,用作报关单预录人的依据。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人单位录人、打印,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是报关单申报作业流程正式申报电子数据报关单阶段。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进、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联的用途

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进口付汇证明联。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六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证明联和出口退税证明联。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和留存联,是指报关员配合海关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的重要单据,也是海关查验货物、征收税费、编制海关统计资料和处理其他海关事务的重要凭证。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是指海关对已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所签订的证明文件,是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售汇、付汇和收汇及核销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或出口收汇核销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放行货物或结关以后·问海关申领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证明联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证明联。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海关核销联,是指口岸海关对已经申报进口或出口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是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手续的重要凭证。加工贸易的货物进出口后,申报人柵烦向海关领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核销联,并凭以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是指海关对已实际申报出口并已装运离境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是国家税务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对可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实际离境,海关收到货单(俗称“清洁舱单”)、办结海关手续后,向海关申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对不属于退税范围的货物,海关均不予签发该联。

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法律效力

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进出境报关单(证)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效力,是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及适用海关业务制度,申请海关审查并放行货物的必备法律书证。它既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征税、统计和开展稽查、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核销、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进出口货物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书证。因此,申报人对所填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承担法律责任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质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

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填写并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電鲣拗锿擓濑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报关员必须按照我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

(2)报关单的填报必须真实,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所填报关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和批文等随附单据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所填报关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尤其是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栏目的内容必须真实,穑不菘仦柚得出现差错,更不能出现伪报、瞒报、虚报。

(3)报关单的填报要准确、齐全、完整、清楚,报关单各栏的内容要逐项详细准确填报(打印),字迹清楚、整洁、端正,不得用铅笔或红色复写纸填写;若有更正,必须在更正项目上加盖校对章。

(4)不同批文或合同的货物、同一批货物中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不同备案号的货物、不同提运单的货物、不同征免性质的货物、不同运输方式或相同运输方式但不同航次的货物,均应分别填写报关单。(5)已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原填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一致而又有正当理由的,申报人应向海关递交书面更正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对原填报的内容进行更改或撤销。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按进口和出口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两种,每种报关单均有47个栏目,其中大部分为报关单位(人)填写。为便于报关单位(人)准确填报和便于海关接受申报时审核有关数据,海关对外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统一规定了报关单名栏目的填写要求。报关单位(人)必须按照填制规范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制报关单的有关栏目,并对其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将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内容和规定介绍如下。外贸培训专家详解进出口报关单的47个栏目 - 第1张

一、预录入编号

预录入编号是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人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海关编号是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般为18位顺序编号,其中前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的相应关区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第10~18位为报关单顺序编号。例如2233(浦东机场)、2025(年份)、0(出口)、334116586(报关单顺序编号)。海关编号由各直关在接受申报时确定,并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一般来说,海关编号就是预录入编号,由计算机自动打印,不用填写。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是指货物实际进(出)口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海关名称及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口岸海关代码指国家正式对外公布并已编入海关“关区代码表”的海关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四位码)。“关区代码表”中只有直属海关关别及代码的,填报直属海关名称及代码;如果有隶属海关关别及代码,则应填报隶书海关名称及代码。例如,上海海关的关区代码为2200,浦江海关的关区代码为 2201等。

四、备案号

备案号是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料件鼓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加工贸易手册第1位“A”“B”“C”“D”“E”“F”G”分别表示备料、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专指进料对口)、加工贸易设备(包括作价和不作价设备)、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加工贸易异地进出口分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分册。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电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值得注意的是,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是指运载所申报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进口日期”栏允许为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申报进口日期或申报的缤进口日期与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境日期不符的,应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为准。

出口日期是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予填报。对于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报关单“进(出)口日期”栏应填报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目期为准。

进出口日期的填报均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例如,2024年11月18日进口的一批商品,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期为11月18日,则“进口日期”栏填报“2024.11.18”。

六、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线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的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本栏目填报格式要求同进口日期/出口日期。除特殊情况外,进口货物申报日期不得早于进口日期,出口货物申报日期不得晚于出口日期。

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是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人。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中文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10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的,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经营单位”栏填报代理方中文名称及编码。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经营单位”栏填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及编码,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xxx公司进口”。对于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经营单位”栏填报接受货物的单位的中文名称及编码。经营单位编码第6位数为“8”的单位是只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得作为经营单位填报。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经营单位填报,对于委托我驻港澳机构成交的货物,国内委托人为经营单位(中国境内法人)。合同签订者和执行者不是同企业的,经营单位按执行合同的企业填报。

八、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是指货物进出关境时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即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海规定的运输方式可分为两大类–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包括江海铁路、汽车、航空、邮递和其他运输等:后者仅用于标识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货物,主要包括9种情况。

“运输方式”栏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名称或代码。

九、运输工具名称

运输工具名称是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本栏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的相应内容一致,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对于纸质报关单,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名及航次,即“运输工具名称”十“/”十“航次号”。例如,“MAYFLOWER”号轮HK886W航次,则在“运输工具名称”栏填报“MAYFLOWER/HK886W”。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十“/”十进出境日期,其中,进出境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十“/”十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如“KZ0225”,此处前两位数为航空公司代号。(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十“/”十进出境日期。

(5)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如管道、驮畜等。

十、提运单号

提运单号是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本栏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訚所覯缔岞相应内容一致(包括数码,英文大小写、符号、空格等)。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在实际业务中,不同运输方式的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如有分提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十“*”-分提运单号。

(2)汽车运输: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十“_”(下划线)十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如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等。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如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备有海关注册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的收、发货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收货单位”栏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发货单位”栏必须填报其经营单位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没有编码或者编号的,填报其中文名称。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货主单位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收货单位/发货单位与经营单位不一定存在必然的关系。自行进、出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发货单位同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的,收货单位同经营单位;其他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发货单位与经营单位不一致。

十二、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是指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常见的贸易方式有“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对口”“进料非对口”等。

本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应选择填报适用于出口加工区货物的贸易(监管)方式简称或代码。

十三、征免性质

征免性质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征免性质共有41种,以代码首位作为标记,征免性质分为法定征税、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其他减免税和暂定税率五部分。其中,特定减免税又分为按地区和用途、贸易性质、企业性质、资金来源实施的税收政策四类。常见的征免性质有一般征税(101)加工设备(501)、来料加工(502)、进料加工(503)、中外合资(601)、中外合作(602)、外资企业

本栏应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603)和鼓励项目(789)等。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的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该栏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十四、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征税比例用于原“进料非对口”(代码 0715)贸易方式下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该栏现在不再填报。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常用的结汇方式有信汇(M/T)、电汇(T/T)、票汇(D/D)、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信用证(L/C)等。

十五、许可证号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指一国根据其进出口管制法令由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允许管制商品进出口的证件。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填报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许可证号”栏填报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长度为10个字符。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对于非许可证管理商品本栏为空白。

十六、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在未与任何中间国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或其他改变货物法律地位的情况下,把货物发出并运往进口国家(地区)的国家或地区。如果货物在运抵进口国(地区)之前在第三国发生中转,并且发生某种商业性交易或活动,则应把第三国作为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亦称为目的国(地区),指在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或其他改变货物法律地位的活动的情况下,货物被出口国(地区)所发往的或最后交付的国家或地区。

本栏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国别(地区)为非中文名称时,应翻译成中文名称填报或填报其相应代码。

十七、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本栏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十八、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地、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十九、批准文号

本栏仅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该栏暂时为空。

二十、成交方式

成交方式是指进出口贸易中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成交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称为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在我国习惯称为价格条件。成交方式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

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本栏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成交方式填报C或其代码,出口成交方式填报FOB或其代码。

二十一、运费

运费是指进出口货物从始发地至目的地的国际运输所需要的各种费用。本栏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即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例如,进口成交方式为FOB或出口成交方式为CIF、CFR,应在本栏填报运费。本栏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填制纸质报关单时,“运费”栏不同的运费标记填报如下。

(1)运费率:直接填报运费率的数值,如5%的运费率填报“5”。

(2)运费单价:填报运费币制代码+“/”十运费单价的数值+“/”十运费单价标记,如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502/24/2”。

(3)运费总价:填报运费币制代码十“/”十运费总价的数值十“/”十运费总价标记,如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502/7000/3”。

另外,如果运保费合并计算,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中。

二十二、保费

本栏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即进口成交方式为FOB、CFR或出口成交方式为CIF的,应在本栏填报保险费。

本栏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报在“运费”栏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填制纸质报关单时,“保费”栏不同的保费标记填报如下:

(1)保费率:直接填报保费率的数值,如3‰(千分之三)的保险费率填报“0.3”。

(2)保费总价:填报保费币制代码十“/”十保费总价的数值十“/”十保费总价标记,如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110/10000/3”。

二十三、杂费

杂费是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

本栏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填制纸质报关单时,“杂费”栏不同的杂费标记填报如下:

(1)杂费率:直椴接填报杂费率的数值。例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填报“1.5”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1”。

(2)杂费总价:填报杂费币制代码+“/”十杂费总价的数值十“/”十杂费总价标记。例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303/500/3”

二十四、合同协议号

合同协议号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买卖双方或数方当事人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或国家的法律、法规,自愿按照一定的条件买卖某种商品所签署的合同协议的编号。本栏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二十五、件数

件数是指有外包装的单件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货物可以单独计数的一个包装称为一件。

本栏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不得填报为零,裸装和散装货物填报为1。有关单据仅列明托盘件数,或者既列明托盘件数,又列明单件包装件数的,本栏填报托盘件数。例如,“8PALLETS 100CTNS”,件数应填报为8。有关单据既列明集装箱个数,又列明托盘件数、单件包装件数的,按以上要求填报。如仅列明集装箱个数,未列明托盘或者单件包装个数,则填报集装箱个数。

二十六、包装种类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的“包装种类”栏是指进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外表所呈现的状态,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等。

本栏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或代码,如木箱、纸箱、铁桶、散装等。散装货物、“包装种类”栏填报“散装”裸装货物,件货或集装箱,“包装种类”栏填报“其他”。不属于《包装种类代码表》中前6种包装种类的都应填报为“其他”。

二十七、毛重(千克)

毛重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本栏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的填报为1。

二十八、净重(千克)

净重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本栏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的填报为1。如果货物的重量在1千克以上且非整数,其小数点后保留4位,第5位及以后略去。例如,净重8.88668千克,“净重”栏的正确填写内容为“8.8866”

二十九、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指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其组成规则是:箱主代号(3位字母)十设备识别号“U”十顺序号(6位数字)+校验码(1位数字),如EASU9809490.在填制纸质报关单时,集装箱号以集装箱号十“/”十规格十“/”十自重的方式填报。有多个集装箱的,第一个集装箱号填报在“集装箱号”栏中,其余的依次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例如,TEXU3605231/20/2275,表明这是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箱号为TEXU3605231,自重2275千克。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三十、随附单据

随附单据是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包括发票、装箱单、运单装运单等基本单证,监管证件、征免税证明、外汇核销单等特殊单证和合同、信用证等预备单证。

在填制报关单时,“随附单据”栏仅填报除进出口许可证以外的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其格式为:监管证件的代码十“:”十监管证件编号。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第一个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填报在“随附单据”栏,其余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合同、发票、装箱单、进出口许可证等随附单证不在“随附单据”栏填报。

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同一份报关单上的商品不能同时享受协定税率和减免税。在一票进口货物中,对于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别填报。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三十一、用途/生产厂家

用途是指进口货物在境内应用的范围。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名称和代码。进口货物常见的用途有“外贸自营内销”“其他内销”“企业自用”“加工返销””借用”“收保证金”“免费提供”作价提供”等。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的名称,本栏供必要时填写。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标记唛码是运输标志的俗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标记唛码专指货物的运输标志。备注是指填制报关单时需要备注的事项,包括关联备案号、关联报关单号等。

本栏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第一个监管证件以外的其余监管证件和代码;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一票货物多个提(运)单的,在本栏打印其余的提(运)单号等。

三十三、项号

项号是指申报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每项商品的“项号”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或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贸易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报关单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写报关单中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填写对应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一张纸质报关单最多打印5项商品,一张电子报关单有20栏。

三十四、商品编号

商品编号是指按海关规定的《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商品编号栏应填报《进出口税则》8位税则号列,有附加编号的,还应填报附加的第9、10位附加编号在填报商品编号时应该按照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的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并按实际情况填报申报要素。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商品名称是指缔约双方同意买卖的商品的名称,在报关单中的商品名称是指进出口商品规范的中文名称。商品的规格型号是指反映商品性能、品质和规格的一系列指标。本栏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如果发票中的商品名称为非中文名称,则需翻译成规范的中文名称填报,仅在必要时加注原文。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一份报关单最多允许填报20项商品。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数量及单位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分为成交计量单位和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成交计量单位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确定的计量单位。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是指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所采用的计量单位。我国海关采用的是国系单位制的计量单位。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又分为海关法定第一计景单位和海关法定第二计量位,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以《统计商品目录》中规定的计批单位为准。

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和成交计量单位填报。本栏分三行填报:

①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第一行。

②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填报该商品第一及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填报在本栏第二行。无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本二行为空。

③以成交计量单位申报的,须填报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转换后的数量,同时还将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第三行。如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本第三行为空。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一致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本栏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三十八、单价

单价是指商品的一个计量单位以某一种货币表示的价格。本栏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单价非整数,其小数点后保留4位,第5位及以后略去。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三十九、总价

总价是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本栏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总价如非整数,其小数点后保留4位,第5位及以后略去。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四十、币制

币制是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本栏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币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果《币制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外贸培训专家详解进出口报关单的47个栏目 - 第2张

四十一、征免

征免是指海关依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同一份报关计軍哌钛哨上可以有不同的征减免税方式。报关单填制中的主要征减免税的方式有“照章征税”“折半征税”“全免”“特案减免”“随征免性质”“保证金”“保证函”等。

本栏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不能按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而应填报“全免”。

四十二、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四十三、录入员

本栏用于预录入和 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四十四、录入单位

本栏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四十五、申报单位

本栏指报关单位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一般应加盖申报单位的有效公章。

四十六、填制日期

填制日期是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四十七、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

本栏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做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第三节: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常见差错分析

在报关活动的长期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在填制报关单时会出现很多差错,这既影响海关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又给企业进出口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的常见差错作简单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报关单指标项目填制不齐全

报关单指标项目不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制的情况很普遍,是进出口报关单填制差错中最常见的。从对差错的统计来看,经常出现漏填的栏目有备案号、合同号许可证号批文,进(出)口日期、征免性质、毛重、成交总价等十多项。这些栏目都是关系到海关工作的重要内容,涉及货物是否允许进出口及征免税问题,有些差错还涉及法律责任。因此,常常影响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正常通关,为海关监管工作带来困难,也给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二、报关单指标项目填制不准确

报关单指标项目填制不准确的差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单位及其代码和企业类型填制错误。如委托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填制为被委托单位;代理报关进出口货物,将报关企业作为经营单位填制。

(2)贸易方式填制错误。①三资企业凭手册从保税仓核出货物,其贸易方式应按货物种类分别填为“合作合资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等,但常常出现填制为“其他”的现象。②货样广告品,除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样品和暂时进出日货样广告外,无论价购还是免费提供,无论是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还是一般贸易项下的来样或去样,其贸易方式有进出贔口訉息軒徨营权的企业应填为“货样广告品A”,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填为“货样广告品B”。而在实际报关中,常常出现填为“其他”“其他进口免费提供”或“出口免费提供”的现象。

(3)征免性质填制错误。报关员在报关过程中,常常发生这类差错。有的报关员将三资企业进口设备、料件的征免性质错填为“例外减免”,“科教用品”免税性质错填为”其他法定”,货样广告品的征免性质错填为“一般征税”,进料加工贸易征免性质错填为“来料加工”等。

(4)运费、保险费填制错误。如将运费、保险费单价错按总价处理,或将总价错按单价处理,给征税工作带来困难。

(5)成交单价、总价填制错误。①将总价错按单价填制,或将单价错填为总价。②计算货物价格的货币类别填写错误。③随意填制单价。对于暂时进出口货物、展览品等不需统计和征税的货物,企业不按规定申报货值,随意填制单价。

三、报关单填制不规范

(1)合同号、备案号、许可证号、征免性质等内容不按规定填在相应的报关单栏目内,而填在备注栏中。

(2)应填在备案号栏内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在合同号、批文栏,批文号填在合同号栏,合同号填在备案号等。

(3)进出境修理物品、暂时进出口货物、货样广告品等进出口货物或不足起征点金额的进出口货物不填货值,成交总价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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