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问题解析UCP600信用证的双重保兑问题
R792/TA822 信用证的双重保兑问题
相关规定:
UCP600第8(a)条及第9(b)条;UCP600第9、7及35条
如有多家保兑行,每家保兑行之间以及每家保兑行与开证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的?第一家保兑行可在未收到开证行具体指示时指示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吗?
案情:
位于I国的开证行代表同样位于该国的申请人开立了一份信用证,受益人位于U国。开证行(I国)在其MT700中请求P国的通知行(P银行)加具保兑,并通过位于U国的通知行(U银行)通知受益人(在U国)。P银行加具了保兑并按下述样式将MT710发送给U国的U银行:
SWIFT第40b场:不可撤销 加具我行保兑
SWIFT第31d场:日期/效期 在U国
SWIFT第41a场:凭U国一具名银行的付款兑付
SWIFT第47a场:对U国银行的指示:请对我行的信用证加具贵行保兑,加保之后该信用证必须通过(银行名称)通知给受益人
SWIFT第49场:保兑
SWIFT第57a场:偿付行
SWIFT第72场:寄单指示:请寄送给P国的银行(第一保兑行)。
P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并使用MT710发送给U国的U银行。根据MT710的请求,U银行加具了其保兑,并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受益人将相符单据寄送给第二个保兑行U银行,U银行根据UCP600第8(a)条索偿。
应注意的是,从MT710的措辞来看,未对保兑行的责任做进一步规定。根据SWIFT用户手册,关于MT710第49场内容的规定是:“本场次含有对收报人的指示”。第二保兑行在其给受益人的通知函中声明:“我行已经加具保兑。”
特此请给予你们的官方意见,在UCP600下,一份信用证是否可由两家银行保兑全额金额(双重保兑),如果可以,如何处理?
根据UCP600,以下各家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第一保兑行相对于开证行;第二保兑行相对于开证行;第二保兑行相对于第一保兑行?
(1)在开证行未指示的情况下,第二保兑行可以根据第一保兑行的指示在UCP600项下加具保兑吗?
(2) 两家银行都需要根据UCP600审核并确定单据的相符性吗?如果不需要,那么应是哪家银行?
(3)假如在所描述的情境下单据在途中遗失,这是否会改变第一保兑行或开证行的偿付责任?
分析:
使用第三国的第三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其保兑,比如此咨询中的U银行,是常见且已获确认的银行实务。在该案例中,U银行通常保兑的条件是相符单据交至其柜台。
SWIFT MT710是第三银行或非银行跟单信用证通知报文。该报文符合UCP600第9(c)条的规定,即通知必须准确地反映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
该咨询的措辞并未暗示MT710的发报银行未遵守该要求。因此,我们假设P银行已经根据UCP行事。跟单信用证“根据开证行的指示”由两家银行保兑:P银行及U银行。P银行在40B场通知U银行加具其保兑并在47a场发送了开证行的指示。
U国是效期地点;信用证由U银行兑付。应注意的是,UCP设想跟单信用证有不只一家指定银行。跟单信用证声明,提交给U银行的单据应寄送给P银行。咨询中未说明P银行作为保兑行已凭交到其柜台的单据做出承付的义务。
结论:
P银行可以选择通知跟单信用证,如若如此,则其必须遵守UCP600第9条,并有权根据UCP600第7条向开证行索偿(在向U银行或受益人承付相符交单后),从而获得其行使指定银行功能的保护。
在将相符单据提交P银行后,U银行有权在其保兑下向P银行索偿。如果P银行未承付索偿,则U银行有权根据UCP600第7条向开证行索偿。如果U银行直接交单给开证行,他可以仍然在开证行未承付的情况下向P银行索偿款项。P银行并未限制其保兑条件是单据提交至其柜台。
通过指示U银行自行加具保兑,P银行应是违反了UCP600 第9条:该指示未准确地反映其从开证行处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
每家银行应审核提交的单据;各家银行在其责任范围内(作为指定银行或保兑行)只能依据相符交单行事。每家银行应独立决定是否交单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