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课程专家谈海商法修订:FOB卖家目的港弃货风险正式由你承担!

2026年5月1日,修订后的《海商法》将正式施行。对于外贸人来说,这不是一条遥远的法律新闻,而是一道直接影响钱袋子的“生死线”。

如果你是做FOB的出口商——也就是由国外买家负责订舱、你只负责发货到指定港口的模式——那么这篇文章,请你务必读完。

新旧法对比:责任已经悄悄转移

条款旧《海商法》新《海商法》(2026.5.1施行)
第93条(原第86条)收货人未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提取货物,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在适当场所,产生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未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提取货物,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在适当场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FOB下,买方订舱,那托运人不应该是买方吗?

海商法中的“托运人”定义与贸易术语中的“托运人”不是同一个概念。根据海商法,托运人实际有两种:

类型定义在FOB下是谁
缔约托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国外买方(负责订舱的人)
交货托运人(实际托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国内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人)

简单说:在FOB下,买方是“订合同的人”,卖方是“交货的人”。但海商法把这两种人都定义为“托运人”。

新法删除了立法草案中曾出现的“实际托运人”概念,恢复了现行海商法的托运人定义,所以,作为卖方发货人,难逃责任。

新法第93条全文解读

“收货人未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限内提取货物的,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在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卸货后,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1. 费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海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 滞箱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 堆存费(货物在港口的存放费用)
  • 货物处置费(包括拍卖、销毁产生的费用)
  • 因无人提货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2. 承运人卸货后要及时通知

这一句看似是对承运人的约束,但实操中,承运人只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即可,并不需要得到你的确认。换句话说,船公司告诉你一声“货被卸了”,你的责任就已经成立了。

3. 托运人承担后,能否向收货人追偿?

可以。从法律关系上说,你向船公司支付后,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向国外收货人追偿。但现实情况是,收货人已经弃货或破产,你大概率追不回来。所以,风险最终还是落在了你自己身上。

常见成交方式风险等级

成交方式风险等级原因
FOB•极高由国外买方订舱,卖方对货物到港后的控制力弱,且新法明确由托运人(卖方)承担目的港费用。
CIF/CFR中等卖方负责订舵,对目的港情况有更多信息和控制力,且通常是老客户,风险相对可控。
EXW• 较低买方全程负责运输,卖方不涉及承运人关系,但需注意如果买方指定货代,仍可能被追索。G公

对外贸人的实操建议

建议一:修改你的合同模板

在出口合同或形式发票(PI)中,增加如下条款:

“因买方原因导致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或逾期提取,由此产生的滞箱费、堆存费、货物处置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且买方应在收到卖方通知后7日内支付。卖方有权在收到上述费用前,暂停发运后续货物。”

注意:这个条款只能帮你向国外买方追偿,不能对抗船公司。但它可以让你在追偿时有合同依据。

建议二: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信保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已将“目的港弃货”纳入承保范围。具体操作:

  • 在投保时明确勾选“弃货风险”
  • 一旦发生弃货,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 保留所有单据(提单、费用清单、沟通记录)
  • 保费通常为货值的0.3%-1%,相比动辄数万美元的滞箱费,这笔投入是值得的。

建议三:建立货物到港监控机制

不要以为货发出去就万事大吉。建议:

  • 建立货物跟踪台账,记录每票货物的预计到港日期
  • 到港前3天,提醒客户准备提货
  • 到港后7天内未提货的,立即联系客户确认
  • 到港后14天内仍无进展的,启动应急预案(如联系货代转卖或退运)

建议四:考虑调整成交方式

对于高风险客户、高风险产品,可考虑:

  • 将FOB改为CIF,由你掌控运输环节
  • 要求预付款比例提高至覆盖目的港费用风险
  • 对货值较低的产品,采用电汇(T/T)前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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