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修订后的《海商法》将正式施行。对于外贸人来说,这不是一条遥远的法律新闻,而是一道直接影响钱袋子的“生死线”。
如果你是做FOB的出口商——也就是由国外买家负责订舱、你只负责发货到指定港口的模式——那么这篇文章,请你务必读完。
新旧法对比:责任已经悄悄转移
| 条款 | 旧《海商法》 | 新《海商法》(2026.5.1施行) |
| 第93条(原第86条) | 收货人未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提取货物,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在适当场所,产生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 收货人未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提取货物,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在适当场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
FOB下,买方订舱,那托运人不应该是买方吗?
海商法中的“托运人”定义与贸易术语中的“托运人”不是同一个概念。根据海商法,托运人实际有两种:
| 类型 | 定义 | 在FOB下是谁 |
| 缔约托运人 |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 国外买方(负责订舱的人) |
| 交货托运人(实际托运人) |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 | 国内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人) |
简单说:在FOB下,买方是“订合同的人”,卖方是“交货的人”。但海商法把这两种人都定义为“托运人”。
新法删除了立法草案中曾出现的“实际托运人”概念,恢复了现行海商法的托运人定义,所以,作为卖方发货人,难逃责任。
新法第93条全文解读
“收货人未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限内提取货物的,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在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卸货后,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1. 费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海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 滞箱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 堆存费(货物在港口的存放费用)
- 货物处置费(包括拍卖、销毁产生的费用)
- 因无人提货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2. 承运人卸货后要及时通知
这一句看似是对承运人的约束,但实操中,承运人只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即可,并不需要得到你的确认。换句话说,船公司告诉你一声“货被卸了”,你的责任就已经成立了。
3. 托运人承担后,能否向收货人追偿?
可以。从法律关系上说,你向船公司支付后,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向国外收货人追偿。但现实情况是,收货人已经弃货或破产,你大概率追不回来。所以,风险最终还是落在了你自己身上。
常见成交方式风险等级
| 成交方式 | 风险等级 | 原因 |
| FOB | •极高 | 由国外买方订舱,卖方对货物到港后的控制力弱,且新法明确由托运人(卖方)承担目的港费用。 |
| CIF/CFR | 中等 | 卖方负责订舵,对目的港情况有更多信息和控制力,且通常是老客户,风险相对可控。 |
| EXW | • 较低 | 买方全程负责运输,卖方不涉及承运人关系,但需注意如果买方指定货代,仍可能被追索。G公 |
对外贸人的实操建议
建议一:修改你的合同模板
在出口合同或形式发票(PI)中,增加如下条款:
“因买方原因导致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或逾期提取,由此产生的滞箱费、堆存费、货物处置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且买方应在收到卖方通知后7日内支付。卖方有权在收到上述费用前,暂停发运后续货物。”
注意:这个条款只能帮你向国外买方追偿,不能对抗船公司。但它可以让你在追偿时有合同依据。
建议二: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信保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已将“目的港弃货”纳入承保范围。具体操作:
- 在投保时明确勾选“弃货风险”
- 一旦发生弃货,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 保留所有单据(提单、费用清单、沟通记录)
- 保费通常为货值的0.3%-1%,相比动辄数万美元的滞箱费,这笔投入是值得的。
建议三:建立货物到港监控机制
不要以为货发出去就万事大吉。建议:
- 建立货物跟踪台账,记录每票货物的预计到港日期
- 到港前3天,提醒客户准备提货
- 到港后7天内未提货的,立即联系客户确认
- 到港后14天内仍无进展的,启动应急预案(如联系货代转卖或退运)
建议四:考虑调整成交方式
对于高风险客户、高风险产品,可考虑:
- 将FOB改为CIF,由你掌控运输环节
- 要求预付款比例提高至覆盖目的港费用风险
- 对货值较低的产品,采用电汇(T/T)前收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