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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规案例:稀土不可以违规出口!

案例一:深圳海关系列走私案(2009年)

 

2009年深圳海关连续破获多起稀土走私案件,涉案金额2.15亿,占当年中国正规稀土出口量的近三分之一,引发国务院对稀土出口管制的专项整顿。本系列案中,涉案的矿产品来源广泛,北至辽宁省营口市,南达广西靖西县,遍及全国9个省近20个县市。涉及780多家经营单位、180多家申报单位、259个客户,涉及 1000多个货柜、330多种出口应税商品。从深圳海关查办的这些案件分析,目前矿产品走私不单在深圳存在,在其他多个省市也同样存在风险。


海关缉私部门已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十三人,移送起诉八人。本系列案中,涉案的矿产品来源北至辽宁省营口市,南达广西靖西县,遍及九个省二十个县市,涉及七百八十多家经营单位、一百八十多家申报单位、二百五十九个客户,涉及三百三十多种出口应税商品。
原本,我准备了七个案例,结果发现不行啊,我吭哧吭哧几个小时,才说完第二个,还不如长沙海关的一个科普好呢,所以我先把09年这个贴完,其他全部删除,直接上长沙海关的,为啥要有09年的呢,因为在当下,当时有段分析很有借鉴意义:

办案中还发现:走私分子具有高学历、智能化的特点,他们精通外贸知识、熟悉海关规则,采取互联网上“层层转包”、伪报品名方式走私,给海关侦查办案工作设置重重障碍:货主一般先在网络上发布寻求出口代理商的信息,并公布每个货柜包税通关费用;第一手货代公司接下业务后,又以较低的价格转包给另一家货代公司,如此层层转包,通关费用到报关公司时已缩水80%,报关公司要牟取不法利益,就必须伪报。例如广州浩某公司走私案中,货主赵某以每柜硅铁和锰矿包关税“通关费”约为7000元,经过5层转包,最后由报关公司将硅铁和锰矿伪报为镍合金、塑胶片、地砖出口,而所有费用仅为1800至2000元。

通过“层层转包”,增多走私链条环节,这种走私手法使海关很难弄清货物真实货主,而只要其中一个环节被查获,幕后策划人便可迅速藏匿。
看看你们现在的各位货代,报关行
你们很有潜力啊!毕竟我前辈们进去那么多是不是
好了,上长沙海关的案例解析:

长沙YK公司C类快件渠道走私出口稀土等国家禁限类商品稽查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长沙海关所属星沙海关对长沙YK公司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间出口C类快件[1]情况开展专项稽查,发现被稽查人为逃避海关监管,将氧化铈(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稀土)、二氧化钍(实施两用物项许可的放射性物质)、铂(禁止出口的贵金属)、硝酸镧(法定检验货物)等单一批次体积小、价值高、重量轻的禁限类商品,以伪报商品名称、瞒报货物属性等方式,通过C类快件渠道走私出口,涉及出口报关单800余票,货值600余万元。

【调查与处理】

被稽查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出口”、第四十三条“出口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等规定,涉嫌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和逃避商检罪。据此,星沙海关于2022年6月制发《稽查结论》,将本案移交长沙海关缉私局予以刑事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其后,海关总署缉私局也根据此案开展了打击C类快件渠道走私出口国家管控类商品专项行动,共刑事立案7起,抓捕犯罪嫌疑人12名,涉案货值5000余万元。

【法律分析】

(一)被稽查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

被稽查人以伪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出口氧化铈、二氧化钍等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的规定,被稽查人涉嫌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被稽查人以伪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出口贵金属铂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被稽查人涉嫌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被稽查人以伪报方式逃避商品检验,将硝酸镧等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被稽查人涉嫌构成逃避商检罪。

综上,被稽查人涉嫌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逃避商检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星沙海关将本案以刑事案件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本案应移交缉私部门还是地方公安部门处理。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逃避商检案,海关监管区内发生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走私贵重金属案,均属于缉私局管辖案件范围。其中,逃避商检案为此次增加的缉私局管辖案件。

据此,本案所涉的逃避商检罪,海关申报环节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均属于缉私局管辖范围,应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源自总署C类快件出口稀土专项稽查行动。不法分子将稀土、航天军工高精尖材料、贵金属、两用物项等禁限类、涉检类商品通过C类快件渠道走私出口,导致国家战略资源流失以至国家新材料研究成果和技术外流,海关监管风险和国家安全风险不容小视。本案对于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C类快件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稀土、高精尖材料等战略物资走私,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一是强化C类快件监管力度,防范走私风险。C类快件监管具有单量大、货值低、物流碎片化、主体复杂、货品个性多样、通关时效性强等业务特性。不法分子在C类快件渠道通过伪报商品名称等手法逃避海关监管,实施走私逃税、逃证以及逃避商检的风险严峻。建议加大对C类快件的监管力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审图等科技手段,强化风险研判,提高查验效能,尤其是对化工品等容易混淆商品,必要时取样送检以明确商品属性。

二是严厉打击稀土、高精尖材料等战略物资走私,维护国家安全。海关处在维护国门安全第一线,必须坚决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着力加强打击走私工作,严打稀土、高精尖材料等战略物资走私。建议进一步完善海关全员打私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专业优势,开展“稽侦联动”,迅速锁定关键证据,以点带面破网除链,严打专业化走私团伙,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门安全。

[1]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9号》,C类快件(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除外:(一)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二)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三)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下依法应当进行检验检疫的;(四)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下依法应当进行口岸检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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