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结算专家谈“外保内贷型”融资备用信用证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随着国内投资环境逐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的采购、投资逐年增加,形成了对人民币资金的巨大需求。而国内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持谨慎态度,因为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营运中心在境外,银行难以准确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而企业拥有的抵押品如厂房、机器设备等价值不高,变现能力不强,银行难以提供大额融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外保内贷型”融资备用信用证产品解决其资金困境。
一、基本业务概述
“外保内贷型”融资备用信用证业务又称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业务,其基本做法是融资行以其他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开具的备用信用证作担保,向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发放贷款。即以开证申请人(委托方)担保为前提,以开证行的信用为中介,以备用信用证为载体,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融资行接受外资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担保除了可为客户发放贷款外,还可为客户减免开证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出具反担保等。
1.业务构成。
(1)委托方:境外企业提供担保(存款质押、银行担保、资产抵押等),并指明中国境内的借款人。
(2)保证方:开证行。根据委托方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向中国境内的贷款行开立备用信用证,提供还款担保。
(3)借款方:开证申请人指定并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4)受益方:也叫贷款行,指向借款方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也是备用信用证中指明的受益人。
2.委托方担保种类。委托方可向开证行提供可以接受的担保,主要种类包括信用担保、抵押或质押,如银行担保、债券或美元/欧元存单质押、房产抵押等。如果保证方认为委托方的信用等级较高,也可以采用委托方提供信用保证的方式。
3.业务流程。
(1)贷款申请:借款方向受益方提交贷款申请。
(2)委托担保:借款方获得受益方的贷款承诺后,委托方在保证方处办理担保手续,并要求保证方开立备用信用证。
(3)出具担保:保证方开立备用信用证。
(4)发放贷款:受益方收到备用信用证后,向借款方发放贷款。
贷款到期后,正常还款流程如上:
(1)偿还贷款:借款方依据贷款协议向受益方清偿贷款本息。
(2)保证失效:借款方向受益方清偿贷款后,保证方向受益方出具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相应失效。
(3)解除担保:委托方向保证方提供的担保相应解除。
若借款方发生违约,违约还款流程如上:
(1)违约:借款方发生违约,未能按时偿付本息。
(2)索赔:受益方向保证方提出索赔。
(3)垫付:保证方在备用信用证项下代借款方向受益方清偿贷款本息。
(4)追索:保证方向委托方追索,如为抵押或质押方式,则将抵、质押品变现;如为保证方式,则保证方向委托方进行债权主张。
二、备用信用证担保货款的基本性质
1.结构性期限。根据贷款期限,可以分为短期贷款(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1-3年,含3年)和长期贷款(3-5年,含5年)三类;贷款的用途既可以是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是固定资产贷款,使备用证融资在期限、用途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适应了外资企业生产和贸易的实际需要。
2.外汇担保属性,现行规定是:
(1)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
(2)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3)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3.独立的第三方信用保证。信用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抵押、质押物品,备用证贷款不属于外汇抵、质押贷款。备用证担保的实质是借款合同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当事人开证行提供信用保证,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第三方保证。无论是担保的有效性还是担保实力均优于其他信用保证。体现在:
(1)银行信用:保证人是境内、外的外资银行,而不是一般的工商企业,银行信用与实力一般高于后者。
(2)第一性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义务和条件,就可向开证行索偿,这是与一般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的重要区别。
4.涉外担保属性。外资银行提供担保属于涉外担保,纠纷的解决往往涉及国内外银行和国际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判决的依据主要是国际惯例。综上所述,该贷款是由开证行承担独立、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外汇、信用保证贷款。其担保的有效性、特殊性决定了业务的低风险特征。
三、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的条件和风险控制
通常备用信用证的保证条款较为简单,它要求的单据一般有两项,一是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二是要求受益人出具一纸书面声明,指明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付款或还款义务。只要受益人出具了这样的单据,开证银行即凭以付款。因此,备用信用证的融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要优于保函和普通的跟单信用证。对借款方来说使用境外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到本地银行融资,较其他银行信用工具更易为贷款银行所接受。当然,贷款银行也需要对借款方和保证方境外银行的资信进行详细了解,也可能另外要求借款方提供必要的抵押品等。以下分别从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的条件和风险控制措施加以阐述。
1.授信条件。根据贷款性质,国内政策、国际惯例和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贷款条件可以归纳为:
(1)企业主体资格:29号文发布后,取消了中、外资企业原先在借款人资格方面的不一致,统一按照履约前一年度术经审计的净资产的一倍数额与履约数额进行比较;但外商投资企业仍可以选择是按照投注差的标准或是净资产的标准来使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
(2)贷款行: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行。
(3)贷款用途: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不得用于购汇。在债务人资金使用方面,首先是强调需在债务人经营范围内使用,如果借款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应按照特殊约定办理,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同时,银行贷款需要按照银监局等部门关于银行信贷资金的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4)计价货币:保证债权的外汇应以国际可兑换货币为计价单位,关于外保内贷项下备用信用证的币种选择,按照29号文件规定,外保内货出现货币错配的,即担保币种和债务币种不一致,出现履约时,债权人银行如果雷要结汇或购汇偿还债务人债务的,需事先经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办理后续结、售汇手续。
(5)借款金额:信用证金额决定了担保的额度,也决定了贷款额的上限。借款额一般是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多余部分用于覆盖借款的利息、汇率波动风险或其他费用。
(6)信用证条件:要素。条款、格式和惯例适用等要符合融资条件,以贷款行(受益人)认可为准。
第一,开证行资格:一般要求开证行的实力强、信誉度高,最好是受益人的代理行,并有同业授信额度。
第二,信用证性质:要求是无条件、不可撒销、不可转让。不可撒销可规避因开证行在借款期内随意撒证引起担保灭失的风险。ISP98规定,备用证一旦开立就是不可撤销的。虽然惯例规定,信用证项下F的提款权益可以转让或让渡,但国内政策不允许,业务管理应以政策为准绳。
第三,融资功能:备用证与贷款直接关联,对人民币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付款承诺明确。信用证要引用贷款协议号码,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币种及利息约定等融资内容,并与借款合同一致。
第四,有效期限:信用证效期不仅是借款的期限,还决定了“索偿要求”提交单据的签发日和单据提示日的最后期限。有效地是信用证到期地,如要求有效地在受益方所在地,有利于控制制单、提示、索偿等环节的及时,有效性,规避可能因寄单、索汇延误错过效期的风险。第五,使用方式:信用证的使用沙及提示与索偿。一是按规定地点、时间、接受提示的人或载体来提示单据,这是支用备用证的前提。载体形式包括纸面和电子单据。
二是索偿与支用方式。比如是否允许分批支用?是否允许电索?一般要求“见索即付”。
第六,文本要求:一般要求SWIFT开证,便于真实性鉴别。
第七,承诺与惯例:承诺语句是开证行对其责任义务的承诺,是备用证的关键部分。一般要求适用UCP600或1SP98。
第八,审批条件:鉴于业务的低风险和国际业务特性,审批流程应适当简化,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相关部门(市场营销部门,授信审批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加强配合,以提高效率,真正发挥特色产品优势。
2.信贷风险与控制。备用证贷款的主要风险可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应采取不同措施实施控制,这些措施将以信贷操作规程的形式予以体现。
(1)政策风险。第一。确保实际借款人与资金使用人的严格–致性:第二,注意因内外资银行出具备用证的地区限制;第三,对一些要求到期后直接索偿之类的客户,要全面了解资金背景,避免恶意甩约导致洗钱风险和银行声营风险。
(2)资金风险。第一,贷款用途应用于规定项目,防止擲用。客户经理、会计部(1联合监控资金的汇划、使用。第二,坚持第一还款来源原则。流动资金贷款依赖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固定资产贷款的偿还依赖于投资项目本身产生的现金流量,需进行项目评估。客户贸易、生产背景,偿还能力的审查仍是必要环节。第三,控制融资额度。一些借款人没有自有资金或很少,寄希望完全依赖信贷资金,或公司规模很小又试图申请一个很大的额度,还贷现金流不明确、不确定,这类业务欠息概率大,容易产生债务纠纷。
(3)操作风险。银行违规操作或操作失误将造成操作风险。银行自身造成的单单、单证不一致,提示不及时,不适当,信用证效期与贷款期限、信用证金额与借款金额不匹配等都可能造成担保不足或索汇失败。要求操作人员业务素质商、责任心强,熟悉并能严格按规程和国际惯例操作,注意细节。
(4)汇率风险。如信用证标价货币汇率下跌,担保能力就会下降。因此应在信用证中加汇率保护条款,在借款合同中增加汇率控制约定。由于汇率波动频繁,贷后管理应密切关注担保效力的动态变化。出现异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追加担保或要求提前还贷。
(5)开证行风险。银行作为以备用信用证为担保进行融资的银行,要注意对备用信用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对备用信用证进行审核时应涉及基础合同、贸易背景、结算方式等,并积极与开证行进行联系证实。同时,融资银行应注意对开证行的信用等级的审核,例如有的银行在提供融资时所要求的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信用评级应达到穆迪或标准普尔A1或A+以上级。国外开证行因政局不稳,外汇管制,经济危机、操作违规、欺诈、国际制裁或其他法律原因,有可能主动或被动延迟、拒绝付款。开证行经营失败或面临金融危机,支付出现困难甚至倒闭,开证行在体制、经营、管理上的变化(比如.银行业的兼并重组),也会影响到信用证担保的有效性。因此对开证行的了解是贷后管理的重要内容。
(6)条款与欺诈风险。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对于贷款银行来讲,自身权益的保护依赖于信用证担保作用的可靠性、确定性和受益人实施权益的可行性,关键之处在于备用证条款。开证行往往会在备用信用证的单据要求中进行详细规定,要求受益人提供能够证明受益人已经履约的有关单据,从而为开证申请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例如,开证行为防止受益人滥用权利,利用出具虚假证明进行欺诈的风险,往往对出具违约证明的要求非常严格、规定苛刻。银行作为受益人(质权人)应注意备用信用证中对索赔时要求出具的违约证明书的规定能否达到,规定要求的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是否可行,以防进行索偿时存在障碍。另外,同样基于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对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索偿时需提供的单据证明较少的原因,银行作为受益人一定要对单据要求严格审查,事先考虑将来能否提供出备用证中要求的单据,防范风险。这是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相同之处。审查备用证要素是备用证贷款的中心环节之一。如果备用证设立“软条款”(如不容易或不能主动及时取得的单据要求等)或借款人与开证人相互勾结都可能给欺诈以机会。
(7)贷后管理风险。特别之处是重视备用证(正本、复印件)等资料的保存。这些文件是支用信用证或结汇还贷的要件。到期前及时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如借款企业不能落实足额资金,不能还贷,及时考虑使用备用证。在此过程中,根据信用证要求。应注意及时掌握违约证明,法律证明文件。
(8)政策合规风险。以“了解客户(KYC)、了解业务(KYB)、尽职审查(CDD)”为内容的展业三原则,不仅是银行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核心要求,也是银行业监管机构最新的监管实践。由于外汇管理局在履约后的外债登记环节会对债务人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所以银行在为债务人办理上述业务时,应要求其提供真实、完整地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同时也应对于债务人的贷款资金用途、境内还款来源、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等进行尽职调查。
同样,银行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落实担保项下资金用途: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规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