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新型离岸贸易”,结合数字技术和服务贸易创新,推动贸易结构升级。
要理解“新型离岸贸易”,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离岸贸易”。在传统的离岸贸易里,中国企业作为参与方,也就是货物的供应方,通过开设在新加坡等地的离岸公司,将中国的产品“卖向全球”。“新型离岸贸易”,主要指的是发展由我国境内的公司主导的离岸贸易,本质上来说,是中国企业从货物的供应方,变身成像新加坡等离岸经济体那样的服务角色,将除中国之外的其他国家货物卖向全球。离岸贸易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业务,其起源可追溯至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诸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离岸法地的兴起时期。然而,离岸贸易真正引起国内业界的广泛关注,则是在近二三十年内。离岸贸易的崛起,主要归因于贸易中间商凭借的信息网络优势,能够高效配置全球资源,以及离岸法区所提供的低成本和便捷政策环境。其理论基础涵盖了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1817年)、俄林与赫克歇尔的要素禀赋理论(1933年)、欧文·费雪的国际资本流动理论(1930年),以及巴克莱与卡森的跨国公司内部化理论(1976年)等。离岸贸易的核心特征在于其“离岸”属性,与通过第三国转手的转口贸易存在本质区别。在离岸贸易中,进口国与出口国根据设立在第三国的离岸公司要求,直接完成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而这些交易商品或服务并不在第三国海关进行清关,也不纳入其海关统计范围。然而,该笔贸易的资金清算由第三国的离岸公司负责,由此产生的服务收入(如差价或佣金)则被纳入第三国相应的服务贸易统计类别。
离岸贸易是指进口国和出口国根据设在第三国离岸公司的要求,直接完成货物买卖,期间交易的货物不在第三国海关清关或不纳入第三国海关统计的范畴,但贸易结算由第三国的离岸公司负责。
根据人民银行329号文中关于新型离岸贸易的定义,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有三个需要注意“要素”,即:
①交易发生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
②货物不进出国境
③贸易不纳入海关统计。关于离岸贸易产生的原因,一些经济学家认为,生产效率较高的企业倾向于对外出口,而贸易中间商利用信息网络优势能够帮助出口企业降低贸易成本,并从中获得利润,从而诞生了离岸贸易;一些经济学家则认为,离岸法区增进了国家、跨国公司和个人之间的资本流动,成为跨国公司的合法避税天堂,进而演化出离岸贸易。
【中国离岸贸易首先在香港地区发展起来,随后上海、苏州、天津等城市相继探索离岸贸易发展模式,由此离岸贸易的交易方式也在学者的研究和企业的实践中不断演变发展】
01、离岸贸易的特征
离岸贸易最典型的特征是“两头在外,三流分离”,贸易全过程中货物并不入境。其中最标准的离岸贸易类型,即严格意义上两头在外的单据处理贸易,通常贸易中间商与货物进出口商分别位于三个不同国家,这一模式在我国外汇管理体系中定义为“离岸转手买卖”。
02、离岸贸易统计标准
以香港为例,由于离岸贸易的特性——即“两头在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未将离岸贸易涉及的货品相关价值纳入香港对外商品贸易的统计数字中。相反,离岸贸易的企业通常会通过申报的形式收集相关数据。在过去的2011年之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会搜集有关离岸贸易的数据,并以附录的形式将其记载于《香港服务贸易统计报告》的附录甲中。然而,从2012年开始,这种统计方式发生了变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开始在对外贸易栏目下细分的离岸货品贸易项目中单独统计离岸贸易的统计数据。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更精确地反映离岸贸易的实际状况,同时也为了满足市场和企业的需求。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离岸贸易在香港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更准确的数据支持。
03、离岸贸易模式
离岸贸易的模式主要有三种:纯离岸交易方式、准离岸交易方式和区内交易方式。纯离岸交易方式中,境内中间商在海外搜集货源信息,分别与境外出口商和进口商签订买卖合约,但货物不经过贸易商所在地关境,单据签订及资金交付通过中间商处理。具体可分为三国三地之间的交易和两国三地之间的交易。准离岸交易方式中,中间商在境内组织货源,分别与境内出口商和境外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但单据签订和资金交付仍通过境内贸易中间商处理。区内交易方式是准离岸交易方式的一种延伸,指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贸易商从海外进口货物后,通过保税区等区域将货物再转卖给境内其他公司。以上三种交易方式均符合离岸贸易的基本特征,即中间商在离岸贸易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然而,如果出口商和进口商处在同一国境之内,则不属于离岸贸易范畴。总的来说,离岸贸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贸易形式,中间商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而货物并不直接经过各个国家的关境。
04、离岸贸易模式
1.离岸转手买卖
指国内贸易商自境外采购货物、并将货物在境外销售,货物在境外直接流转,不进出中国海关关境,并相应跨境支付采购款项和收取销售款项的贸易形式。
2.全球采购
指跨国公司体系中具有全球采购中心功能的国内企业,自境外进行集中采购货物并进行集团下全球货物资源配置,货物不进出中国海关关境,国内采购中心企业需跨境支付采购款项,并自集团下获取货物一方收取货款的贸易形式。
3.境外委托
加工指国内企业自境外采购原材料、零部件等,委托境外第三方进行加工,原材料、零部件直接发往第三方工厂,不进出中国海关关境,并跨境支付采购款项,且该批物资最终作价于总体工程款收回的贸易形式。
4 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
指境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境外采购工程所需物资、直接发往工程地使用,货物不进出中国海关关境,并跨境支付采购款项,且该批物资最终作价于总体工程款收回的贸易形式。
新型离岸贸易
新型离岸贸易的定义和特点
三是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模式,这主要指我国的境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境外采购工程所需货物,直接发往工程地使用,并跨境支付采购款项。我国已成为仅次于欧盟的世界第二大建筑业出口经济体。商务部统计的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全年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1338.8亿元,增长8.8%,新签合同额18639.2亿元,增长9.5%。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模式不仅扩大了离岸贸易的规模,而且提升了我国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国际竞争力。
离岸贸易与新型离岸贸易的区别
● 定义和特征
离岸贸易是指注册在离岸法管辖区的跨国公司或境内外居民发生的国际贸易活动,主要包括离岸货物贸易和离岸服务贸易。离岸货物贸易涉及多种业务类型,如过境贸易、转口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境外承包工程等。这些业务的特点是货物不进出贸易主体所在国关境,或虽进出关境但无需报关申报,属于不征税或免税业务。
新型离岸贸易则是指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展开的贸易活动,这些交易中的货物不经过我国一线关境,亦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范畴。新型离岸贸易的具体形式包括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以及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新型离岸贸易的特点是单据流、资金流和货物流“三流”分离,货物不实际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
● 具体操作方式
离岸贸易的操作方式包括过境贸易、转口贸易、离岸转手买卖等。例如,转口贸易需要通过第三国口岸中转完成进出口贸易,货物在转口地卸载或转移物权后,可在转口地经简单加工、分装后再转卖到第三国。离岸转手买卖则涉及国内贸易商自境外采购货物直接在境外销售,货物在境外直接流转,不进出中国海关关境。
从企业的视角看,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在领域、功能和方式方面的拓展,使企业可以依据情况选择不同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方式,从而提升其在国内外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