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事务管理:关务人员必了解减免税货物后续监管规定
什么是减免税货物后续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有关规定,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请注意:未按照规定报告其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业务的,海关不予受理。
1、监管年限
1.船舶、飞机:8年
2.机动车辆:6年
3.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2、变更使用地点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除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减免税货物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变更使用地点。
3、主体变更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以及有关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审核后,权利义务承受人办理补税或减免税货物结转等相关手续。
4、退运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5、抵押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需要以减免税货物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税款担保。
请注意,贷款抵押限于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提交主管海关备案。
贷款抵押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6、转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结转手续,货物的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优惠政策或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税手续。对于涉及许可证件的货物,还应补交许可证件。
7、移作他用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1.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2.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
3.未按照原定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第1条情形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供税款担保。
8、解除监管
1.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2.减免税货物办结相关手续后,或自退运出境或者出口之日起,解除监管。
3.减免税申请人要求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补税手续。对于涉及许可证件的货物,还应补交许可证件。
4.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解除监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9、减免税申请人终止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因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
1.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参照主体变更规定办理手续;
2. 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缴纳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税等手续。对于涉及许可证件的货物,还应补交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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