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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价格类纳税争议培训班-特许权使用费案例解析

案例1:某德系汽车零配件公司,2016年至2019年间,从德国、美国、加拿大进口车用仪表盘零配件、传感器零配件,用于国内工厂的加工装配成品出售;其中进口零件包含定制件、通用件和直接销售的贸易件,共计价值约20亿元。该公司从生产销售的产品提取3%的特许权使用费,从非贸项下对外支付产品的基础研发、应用软件和技术援助等费用共计约5.3亿元人民币。关企双方,对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的关联性问题,各执已见,多次磋商,历时一年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中介机构介入后,经深度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进口货物方面,从关联公司购买的定制件,与技术费支付有关,共计约10亿元;特许权费方面,只有对外支付的应用软件费与进口货物有关,技术援助直接可以排除,基础研发费是否有关无法确定,根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也予以排除,最后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技术费用为2.3亿元。最终,双方补缴税款争议降至约200多万元,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2:山东某进出口公司从瑞典进口食用麦片,向海关申报共计人民币450万元,经海关核查,涉案货物的瑞典供应商与当事人具有投资关系,属于典型的关联企业。当事人向中国海关申报价格与在瑞典采购价格基本相同,但低于国内同类货物进口的申报价格,价格差距约为30%。

海关稽查认为:当事人与境外供应商之间具有特殊关系,并且特殊关系影响了货物交易的成交价格,遂向当事人提出价格质疑,并与当事人之间进行价格磋商补税。

案例3:当事人某汽车进出口公司,向沙特某汽车代理商购买并进口宝马X5汽车2000辆,当事人除向供应商支付每辆4.8万美元的CIF价格外,另需向荷兰某咨询公司支付卖方佣金5000美元,但这部分佣金没有向海关申报纳税。

海关稽查认为,当事人对外支付的卖方佣金,属于当事人应付的货物成交价格的一部分,依法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经双方磋商,将这部分佣金计入完税价格,责令当事人补税,此案不移交缉私处理。

*风险提示:常被作为走私案件移交缉私

案例4:2018年12月,当事人某公司与国外供货商签订购买苯的合同,约定按新加坡普氏公布的2019年3月、4月每周五FOB韩国平均价格,再加32美元/吨作为进口单价。货物进口时,当事人以暂定价1230美元/吨签订进口合同,并向海关申报进口了两票苯;

5月22日,当事人与外商签订公式定价补充协议,根据公式确定上述两票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分别为1333.54美元/吨和1304.3美元/吨,海关稽查责令补缴税款53112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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