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 | TA900rev SWIFT MT760履约保函的正本问题
TA900rev SWIFT MT760履约保函的正本问题
01 、背景与问题
一份适用UCP600的信用证,除其他单据外,还要求提交以申请人为受益人并由指定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该保函是在交单前几天由指定银行出具,并由指定银行发送至开证行以便通知申请人。
信用证要求包含MT760格式履约保函在内的单据都应按时提交给指定银行并递交给开证行。指定银行在交单面函中注明:“银行保函的副本……”。
开证行拒付,理由是提交的MT760是副本而非正本。几天后,重新提交了一份带有“original”印章的打印版MT760报文,开证行接受了该单据。
问:
1. 不符点是否成立?
请注意,开证行在保函签发时已从指定银行收到了所谓的“正本”MT760。交单面函中错误地提及了“副本”,源于之前已将保函发送给了开证行。正因如此,此处的错误并无意义。此外,作为保函的出具方,指定银行下载的显然是正本保函。
2. 通常情况下,SWIFT MT760或MT700纸制文件的效力如何?
为满足UCP600 对正本单据的要求,根据UCP600第17条b款,是否需要有“明显的原始签名、标记、印章或标签”?(本案中为正本印章),还是这类单据一般情况下都被视为正本,因为他们都是SWIFT系统生成的,如单据本身所示,因此适用UCP600第17条c款第ii项(原始信笺上)?
对此,意大利的银行(咨询方)同意使用SWIFT系统生成的单据不需要任何“签字、标记、盖章、标签”均可视为正本。即使是常见的“正本”印章或预先印就“正本”字样也不需要。问题是,对源于SWIFT系统的纸质单据,亦同样处理吗?”
02 、分析及结论
信用证要求(除其他单据外)提交由指定银行出具的以申请人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虽然信用证没有注明履约保函的出具方式,但是按照国际标准的银行实务,大多数保函都是通过SWIFT网络并以纸质形式出具的。
在R872 (TA861rev)案例的分析中包括相关意见:“跟单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履约保函应根据UCP600第14条f款予以审核。因此,开证行有责任在草拟此类单据的要求时做到尽可能精确。”
本案的履约保函由指定银行签发,并在信用证项下实际交单前几天以SWIFT MT760电文形式发送给了开证行。开证行似乎对已收到MT760没有异议,也未表示这种出具方式不可接受。
在提交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时,包含了开证行已经收到的MT760报文的打印(纸质)版本。指定银行的面函上列明单据为:“银行保函副本……”。
由于提交的MT760 是副本而不是正本,开证行拒付。随后,该单据被重新提交,并加盖了“正本”印章,才被开证行接受。
UCP600第14条a款规定:按照指定银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以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换言之,审单时应以所提交的单据为基础,而非随附面函中描述的内容。
由于保函早已通过电子方式发出,即加押SWIFT电文,因此提交纸质版的MT760是不可能的。但提交的纸质单据是正本的实物表现,也应相应地处理。
结论:
1. 不符点无效;
2. 并非由UCP600定义打印版SWIFT电文的正本问题。正如上文分析中所言:MT760的打印版作为SWIFT电文自身的一个实物表现。UCP600第17条中提到的正本和副本的问题与此无关。
03 、点评
国际商会针对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有多处存疑。
1. 分析部分援引的R872 (TA861rev)案例与本案无关
本案讨论的是单据的正本和副本问题,而R872说的是审核单据内容的依据问题。
2. 指定银行事先通过SWIFT系统开立保函的方式及事实与审核单据为正本还是副本问题无关
正如分析部分援引的UCP600第14条a款所言,审单银行应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换言之,审单时应以所提交的单据为基础,而非单据以外的方式或事实。
UCP600第17条a款规定:信用证规定的每一种单据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
在该条款未被修改或排除的情况下,开证行审单时应确定提交的履约保函是否为正本,而不必考虑指定银行是否以及以何种方式向何人开立保函的事实。
3. 结论跑偏
国际商会在结论部分不应说“It is not for UCP 600 to define the originality of a printed SWIFT message”,更不应说“The issue of original and copy as mentioned in UCP 600 article 17 is not relevant here. ”。既然提交的是纸质单据,就应依据第17条判断是否为正本,否则构成不符。从SWIFT系统中打印出来的单据没有任何理由成为例外。
指定银行在交单前通过SWIFT系统向开证行发送的电子履约保函并不构成交单的一部分,强调“the printed version of the MT760 is to be regarded as a physical representation of the SWIFT message itself. ”并无意义。
通常情况下,信用证应明确要求提交一份履约保函的副本。本案信用证未规定正本还是副本,则适用第17条a款,应提交一份正本履约保函。至于提交正本履约保函的可能性问题,已超出UCP及银行审单范围。这是一个本应在开证及审证时考虑的问题。
因此,国际商会应正面回应咨询者的疑问,而不可回避问题,顾左右而言其他,甚至设立了一个危险的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