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
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规定,所谓托收是指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提示,处理金融单据及/或商业单据,以求获得付款及/或承兑;或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单;或按其它条件交单,即托收是出口商(债权人)为向国外进口商(债务人)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银行的联行或代理行代向进口商收款的结算方式。
从分类上来看,托收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后者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得到大量运用,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两种,付款交单再可以细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与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两种。
在托收业务中,出口商虽然通过银行来向进口商收取货款,但银行只能以出口商代理人的身份按照委托协议进行货款的托收,期间,银行既无审单的义务,也无付款的责任,并且在进口商借故拒付时,一般也不充当必要时的代理去代为提货、存仓以及保管货物。所以,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因而在进行托收时,出口商必须心系货物的安全,直至进口商付款。
一、出口跟单托收的风险
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因此对出口商来讲风险比较大,具体来看,这种风险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进口商因经营不善而倒闭;进口商的经营举步维艰,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进口商品的货款;进口商因商品价格的变化或者汇率的变化而要求降价,甚至有意拒付,从而导致货物压仓、压港,造成出口商的被动与损失。
(二)进口国的政治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进口国政府的轮替、国内局势的变化、政府新政策的颁布实行等,如外汇的冻结、贸易禁令等,使得进口商无法履约。
(三)出口商自己产生的风险
1.托收方式的选用不当产生的风险
在托收方式中如采用即期付款交单(D/Pat sight),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即期汇票时进口商即付款,代收行随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进口商才能凭提单去提货。如果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不会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此时,出口商就可以控制货物,因此风险较小。
而采用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时,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远期汇票,进口商先在该远期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等到汇票到期进口商付款,代收行才会向进口商交单。尽管在这种方式下出口商仍然可以控制货物,但是由于付款交单的时间较长,所以风险比即期付款交单要大。另外,在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情况下,为防止货物已到但远期汇票未到付款期致使进口商无法提货的状况出现,进出口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卖方授权银行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放单,即进口商在承兑远期汇票时向银行提供信托收据就可以取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等到汇票到期日再付款。当然,这种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的做法使得出口商要冒进口商提货后不付款的风险。
此外,在采用付款交单(D/P)时,进口商为了防止收货时货物存在的交货不符或者货物受损的风险或者欺诈的风险,往往会拖延付款时间,等到见货后发现货物没有问题再付款,也无形中加大了出口商的风险。
采用承兑交单(D/A)时,进口商只要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就可以取得货运单据去提货。一般而言,出口商出于自身利益,不会在远期汇票提示时拒绝承兑,因此往往出现提货后到期拒付的情况,使得出口商钱货两空。可见,承兑交单的风险更大。
2.贸易术语的把握不当产生的风险
在采用F组术语、CFR、CPT的条件下,出口商不负责保险,若货物在提货前受损而拒付,出口商会货款两失;即使进口商办理了保险,由于保险单在进口商手中,出口商要想找保险公司索赔仍须通过进口商,十分被动。
3.对进口国海关的相关规定不熟悉而产生的风险
如巴基斯坦、叙利亚等国海关规定:进口商品的退运必须由进口商来办理,并且要经该国银行书面证实。这一规定使得托收项下无理拒付的进口商能够掌握货物,只要进口商不去办理货物的退运,海关就会将货物存于公仓,最终被拍卖;而巴西等国海关的做法是将退运的货物存于公仓,而其海关的仓储费奇高,当出口商想要回货物时就会发现海关的仓储费竟然高过货物的价值,致使货物全损。
4.对进口国银行托收的惯例不熟悉而产生的风险
例如拉美地区的银行习惯上将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当作承兑交单(D/A)来处理,使得进口商可以无须付款就可以提货,然后隐匿,通过诉讼以挽回损失会发现,拉美地区的代收银行会以将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当作承兑交单(D/A)来处理是惯例为由,将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5.不熟悉跟单托收的流程,任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而产生的风险
任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的风险在于:代收行与托收行之间并不存在联行关系,从而导致银行之间往来的渠道不畅,托收行会拒绝托收申请;或代收行的信誉不佳而导致托收货款落空。尤其是后者的可能性极大,进口商来指定代收行,可见二者的关系非同一般。
二、出口跟单托收的风险防范
针对出口跟单托收中的风险问题,出口商可以采取以下的防范措施以策自身的安全:
(一)出口跟单托收适用于信誉好的客户,对新客户或信誉不佳者则不宜。因此,在合同签订前,应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调查渠道可以是国内外银行、国外工商团体、非政府机构、征信机构、我国驻外机构等。另外,在托收方式的选择上,一般只使用D/P,严格把握D/A的使用。
(二)托收金额不能过大。当出口货物金额较大时,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预付30%左右的部分货款,余款用D/P即期来结算。一方面,支付预付款表明进口商的诚意,制约进口商违约,降低出口商的风险;另一方面,万一出现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情况,出口商可就地降价处理货物,也可将货物运回,用预付款来抵补损失。因此,预付款以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运杂费的1~2倍为宜。
(三)跟单托收的贸易术语的选择上,出口商要从保障自身利益出发,要尽力争取以CIF或CIP价成交,并自己办理保险。即使货物在中途毁损,进口商拒付,出口商仍可持相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进口商所在国规定必须由买方办理保险的,出口商除应在货物装运后及时通知对方投保外,可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万一出现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赎单的情况,出口商可自己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商指定,如确有必要,应该事先征得托收行的同意,以规避国外代收行信誉不佳的风险。
(五)对外贸和外汇交易管制严格的国家,在使用托收方式时要特别谨慎,特别是进口许可证、配额项下的商品,成交时应在条款中规定进口商应将领得的有关批文在货物发运前寄达,否则不予发运,以策安全。
(六)明悉各国海关规定,以防在进口商拒绝提货时,能对货物进行处理,避免被当地海关拍卖。
(七)明查各国银行习惯做法。例如欧洲大陆国家不少银行不做远期D/P,拉美国家银行则把远期D/P按D/A处理,还有的国家银行将“见票后定日付款”的远期汇票按“货到后定日付款”处理。因此在尚未得到对方银行确认按国际惯例承担代收责任前,不要贸然发货。
(八)控制货物。填写运输单据如海运提单时,应作空白抬头,未经代收行同意,货物不得直接发给代收行。具体做法是:收货人consignee项下填to order;被通知人Notify Party项下填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和地址,以便承运人到货时及时通知;在进口商拒付的情况下,出口商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
另外,在D/P・T/R或者D/A条件下,进口商若破产而货物未被提走时,出口商可以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预期违约救济的规定,行使“停止交货权”。具体做法是,一方面通知承运人停止交货,必要时可以向承运人提供保函;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银行通知代收行,在未得到足够担保的情况下不得向进口商交单。这种“停止交货权”的物权救济方法比事后参加破产偿债程序的债权救济方法,更易控制货物,减少损失。
(九)托收单据的种类、内容、份数应严格按合同,避免进口商以此为借口拒付。
(十)必要时可通过银行做国际保理(Factoring)或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防范拒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