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方式结算,出口商必须提交与信用证相符合的单据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出口商必须提交与信用证相符合的单据。开证行和进口方都必须对全套单据进行审核、银企双方应密切配合。现将主要单据审核要点简述如下:
A.汇票
信用证名下汇票,应加列出票条款(Drawn Clause),说明开证行,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
金额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一般应为发票金额。如单据内含有佣金或货款部分托收,则按信用证规定的发票金额的百分比开列.金额的大小写应一致。国外开来汇票,也可以只有小写。
汇票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若信用证未规定,应为开证行,不应以申请人为付款人。
出票人应为信用证受益人,通常为出口商,收款人通常为议付银行。
付款期限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出票日期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应早于发票日期。
B.提单
提单必须按信用证规定的份数全套提交,如信用证未规定份数,则一份也可算全套。
提单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名。
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提单应为清洁已装船提单。若为备运提单,则必须加上装船注记(Shipped on Board)并由船方签署。
以CFR或CIF方式成交,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
提单的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所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
提单上所载件数、唛头、数量、船名等应和发票相一致、货物描述可用总称,但不得与发票货名相抵触。
C.商业发票
发票应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无需签字,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包装、价格条件、合同号码等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严格一致。
发票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
必须记载出票条款、合同号码和发票日期。
D.保险单
保险单正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应提交开证行。
投保金额、险别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保险单上所列船名、航线、港口、起运日期应与提单一致。
应列明货物名称、数量、唛头等,并应与发票、提单及其他货运单据一致。
E.产地证
应由信用证指定机构签署。
货物名称、品质、数量及价格等有关商品的记载应与发票一致。
签发日期不迟于装船日期。
F.检验证书
应由信用证指定机构签发。
检验项目及内容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检验结果如有暇疵者,可拒绝受理。
检验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日期,但也不得距装运日期过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