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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实施AEO制度情况简介

2005年6月,在世界海关组织第105/106届理事会年会上,通过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中国海关积极响应世界海关组织的倡议,在会上签署了实施《标准框架》的意向书。在随后的3年多时间里,中国海关积极进行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的研究和实践,初步建立起中国海关的AEO制度。
一、转化AEO制度为国内立法并实施。
1.将AEO制度转化为国内立法。2008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办法》)和相关配套公告(《企业经营状况报告》),将AEO制度关于守法、安全和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等实体要求及贸易便利措施、认证程序纳入其中,具体转化了AEO制度为国内制度。《分类办法》将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分成AA、A、B、C、D五个类别,其中AA类企业的标准和条件与WCO的AEO相关要求一致,是中国海关的AEO企业。《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配套法规的施行,标志着中国海关AEO制度已进入正式实施阶段。截止2009年5月份,全国共审批AA类企业1150家。
2.组织了海关内部和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广泛介绍AEO制度和《分类办法》,提高AEO制度的认知度。在海关内部,总署先后举办了AEO专题培训班、《分类办法》培训班和验证稽查培训班,在海关内部对对全国海关稽查系统的业务骨干进行了培训,效果明显。在海关外部,采取由各关召开企业座谈会,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载体广泛宣传和介绍《分类办法》和AEO制度,使AEO制度深入人心。
3.开展对AEO企业的验证稽查实践。从2007年11月起,中国海关就开始了验证稽查的试点工作,在《分类办法》实施之后,更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申请AA类企业的验证稽查工作,按照WCO《标准框架》的有关AEO制度原则具体验证申请企业的贸易安全情况。为了规范AA类企业的验证稽查做法,2008年4月30日制定出台了《海关验证稽查暂行办法》,明确了对AA类企业的验证稽查的原则、程序、方法和内容等;2008年12月制定出台了《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进一步细化具体作业内容和标准等,目前该标准正在各海关验证稽查实践中参照使用。验证稽查工作的全方面推广,是具体实施AEO制度的最主要的表现。
4.积极参加国际海关有关《标准框架》的学习研讨,交流经验,切磋做法。派员参加了APEC于2008年3月在广州、6月份在泰国举行的AEO业务研讨班和会议,同时与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进行了互相了解学习对方AEO制度的双边交流活动。
5.组织开发企业信息综合管理的计算机系统,以全面整合、汇总企业各方面信息,提高对企业认证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并将把分类结果转化为通关参数,在通关系统中加以应用。该系统将于2009年下半年在全国海关投入使用。
二、开展AEO国际合作项目。
1、开展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计划项下的企业选取和中欧AEO互认合作研讨。
“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计划”(以下简称“安智贸”)是全球范围内第一个全面实施世界海关组织(WCO)《标准框架》的国际合作项目,旨在通过建立安全便利的智能化国际贸易运输链,实现对物流的全程监控,在确保贸易链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贸易便利。
(1)选取试点参与企业。在企业自愿参与的前提下,参照WCO关于AEO的标准,双方共同选定了10对企业参与试点,其中8对企业实际参与了安智贸运作。
(2)开展中欧AEO互认合作研讨。根据2007年11月安智贸指导小组的决定,2008年在“安智贸”项下召开了三次AEO专家组会议。
(3)根据中欧AEO验证稽查互访计划,我方已于2009年3月23日至4月7日完成赴欧考察,欧方赴中方考察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中。
2、实施了中美C-TPAT联合认证试点项目。
2008年3月3日中国海关与美国海关签署了《中美联合验证试点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根据该《声明》,中美两国海关在2008年进行了两次联合验证试点。双方共对18家试点企业进行了实地验证,其中14家企业通过了验证。双方将在总结两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验证标准和验证方式进行探讨,以便开展正式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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