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792号)正式施行。这一天,中国的出口管制体系完成了一次根本性重构——原先四部并行条例(《核两用品》《导弹及相关物项》《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同时废止,统一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管理。
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这不只是一次法规合并。它意味着:管制范围扩大了、申报要求更严了、违规成本更高了,而"我以为这不归我管"的侥幸空间,基本消失了。
进入2026年,政策仍在持续迭代。4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40号公告,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作出重要调整;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也已正式施行,稀土、钨、碲、铋、钼、铟等战略物项的管制力度空前加强。
本文从进出口企业的实操视角出发,系统梳理政策变化、申报要点、合规落地三大核心问题,希望能帮你在这一轮监管收紧的周期里,少踩坑、快通关、稳经营。
一、2024–2026年出口管制新政全景:清单更新了什么?
1.1 从"四条例"到"一清单":管制逻辑的根本变化
过去,中国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分散在核、导弹、生物、化学品四部条例之下,企业往往"只知道自己行业那一亩三分地"。
新《条例》的最大变化是:建立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将所有管制物项整合为10大类行业领域,每一大类再细分为5种物项类型,采用"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的编码方式编排(1个阿拉伯数字+1个大写英文字母+3个阿拉伯数字)。
这意味着:
管制范围全覆盖、无死角,原来"四条例"没明确覆盖的灰色地带,现在基本都有了依据;
企业做合规筛查时,有了统一的、可检索的权威清单,不再是"翻好几部条例比对"的低效模式;
清单是动态更新的——2025年以来,商务部已多次发布公告,将稀土、钨、碲、铋、钼、铟等物项纳入管制,企业必须持续跟踪。
1.2 2025–2026年新增管制物项盘点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已发布的公告,近一年多来新增或强化的管制物项主要包括:
(一)稀土相关物项(2025年4月起施行)
- 钐、钆、铽、镝、镥、钪、钇等7种中重稀土元素及相关合金、磁铁、靶材、化合物原料
- 含上述稀土的永磁材料(钐钴、含铽/镝的钕铁硼等)
特别注意:经深度加工形成的电子元器件(如电机、扬声器、耳机)一般不在管制范围内;但由稀土永磁材料经简单加工形成的片、瓦、环及磁组件,仍属管制范围。
(二)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2025年起施行)
- 钨粉、碳化钨、仲钨酸铵、氧化钨
- 碲相关靶材、外延片、衬底、半导体材料
- 铋相关焊锡膏、铋化合物
- 钼粉
- 铟相关化合物、衬底、外延片
(三)易制毒化学品调整(2026年起)
- 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被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有调整,企业需注意目的地限制
(四)锂亚硫酰氯电池监管优化
工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通知,优化了锂亚硫酰氯电池的进出口监管措施,部分情形下审批流程有所简化
(五)对日本出口专项管制(2026年1月起)
商务部2026年第1号公告明确:禁止向日本军事用户、用于军事用途,或任何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最终用户出口两用物项
这是对特定国家的定向管制,对日出口企业必须高度警惕
1.3 临时管制:企业不能不防的"隐形地雷"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商务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每次不超过2年,可延长不超过2次。
这意味着:即便你对照最新清单,发现拟出口物项"不在上面",也不能掉以轻心——它随时可能被列入临时管制。企业在签订长期出口合同时,务必加入"如因出口管制政策变化导致无法履约,双方协商解决"的条款,以规避法律风险。
二、海关申报新规:填错一个字段,货可能就扣了
2.1 海关总署2026年第40号公告:申报项目有哪些变化?
2026年4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的公告》(2026年第40号),对出口报关单的填报要求作出了重要调整。
结合近期海关执法实践,企业在申报两用物项时需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核心要点:
① 最终目的国(地区)必须与实际一致
报关单填报的"最终目的国(地区)",是指货物最终运抵并实际使用的国家或地区,而非中间转运国。这一点与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上载明的"出口目的国家/地区"必须完全一致。如果不一致,海关将认定为"超出许可证件载明范围出口",属于违法行为。
② 备注栏填报规范日趋严格
两用物项出口报关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需准确填写出口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部分海关已要求企业在备注中注明物项的具体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摘要,以便快速核验。企业务必确保备注信息与许可证、合同、检测报告三者一致。
③ 参数核验要求提高:海关有权"质疑"
如果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但企业未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海关将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此时,发货人需提供出口货物合同、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证明材料。
质疑期间,海关可组织商务部门进行鉴别
鉴别期间,货物不予放行
若最终认定为两用物项但企业未办许可,将面临《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的严厉处罚
2.2 五个常见填报误区,看看你中了几个
根据海关执法实践中梳理的高频问题,以下是企业最容易"踩坑"的五个认识误区:
误区一:"商务部答复我说不属于两用物项,就可以直接出口"
错。商务部的咨询答复仅基于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不是对实际拟出口物项"无需办证"的正式认定。企业实际出口时,仍需根据实际情况独立判断是否需要申请许可。
误区二:"目录里的参考HS编码跟我出口货物的编码对不上,所以不属于管制范围"
错。HS编码只是辅助归类依据,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根本依据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物项描述。即便HS编码未列明,只要物项本身符合清单描述,仍需办证。
误区三:"货已经报关了,许可证可以后补"
绝对不行。两用物项出口必须在报关时交验出口许可证件,不存在"先报关后补证"的操作空间。未提交许可证件报关的,直接构成"未经许可出口"。
误区四:"报关单的最终目的国和许可证上写的不一样,没关系,货还是去同一个地方"
错。最终目的国/地区是许可证的关键要素,改变需重新申请许可。报关单与许可证不一致,将被认定为违规。
误区五:"我们的产品经过加工了,应该不受管制了"
不一定。根据清单通用说明,管制物项包括未使用的、使用过的,以及集成在其他产品中作为其主要成分且可被拆卸、移作他用的物项。例如,含管制稀土的磁组件,即便已加工成零部件,仍可能属于管制范围。
2.3 海关与商务部门的执法协作:企业不可见的"后台核查"
很多企业不知道的是:海关与商务部门之间建立了执法协作机制。当海关在查验中发现可疑物项时,可以直接请商务部门组织鉴别;反过来,商务部门发现企业存在违法风险时,也会主动通知海关不予放行。
更关键的是,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也在加强。如果进口商或最终用户未能配合核查、提供证明材料,会被列入"关注名单"。一旦被列入关注名单,出口经营者向其出口时,不得申请通用许可,只能申请单项许可,且审查期限不受45个工作日限制(即审查时间可能大幅延长)。
三、企业落地应对:从物项筛查到许可证办理的全流程实操
3.1 第一步:建立物项筛查机制,别等海关来找你
很多企业出问题,根源在于"不知道自己的货属于两用物项"。建立系统化的物项筛查机制,是合规的第一道防线。
筛查三步走:
第一步:对照清单,逐条比对
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
下载最新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和当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由技术部门会同销售部门,对拟出口产品进行性能指标、主要用途、技术参数的三维比对
第二步:不确定时,主动申请咨询
如果比对后仍不确定,企业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请物项咨询
需提交拟出口物项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说明,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
商务部的咨询答复仅供参考,但保留书面咨询记录,可在后续合规审计中作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第三步:关注临时管制和增量公告
建立政策跟踪机制,指定专人定期查看商务部、海关总署官网公告
特别关注"临时管制"公告——这类管制不写入清单,但效力相同,企业极易忽视
3.2 第二步:搭建内部合规体系,九大要素一个不能少
《出口管制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出口有关管制物项给予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换句话说,搭建合规体系不只是"为了不违规",更是为了拿到通用许可,提升出口效率。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合规指南,内部合规制度应包含以下九大基本要素:
| 序号 | 要素 | 实操要点 |
| 1 | 拟定政策声明 | 由企业最高管理者(总经理/CEO)签署合规承诺声明,明确合规联系人 |
| 2 | 建立组织机构 | 设立出口管制合规部门或指定专职合规官,赋予其对违规交易的"一票否决权" |
| 3 | 全面风险评估 | 对经营物项、客户背景、出口目的国、第三方合作伙伴进行全链条风险评估 |
| 4 | 确立审查程序 | 以"物"(物项是否属于管制范围)和"人"(客户是否合规)为主线,在采购到销售的全流程中设置审查节点 |
| 5 | 制定应急措施 | 发现违规或可疑订单时,有明确的应急处置预案(停止出货、内部调查、报告主管部门) |
| 6 | 开展教育培训 | 定期对销售、采购、关务、仓储等岗位员工开展出口管制培训,保留培训记录 |
| 7 | 完善合规审计 |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合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形成审计报告 |
| 8 | 保留资料档案 | 出口相关的最终用户证明、合同、发票、许可证、检测报告等资料,保存不少于5年 |
| 9 | 编制管理手册 | 将以上制度汇编成《出口管制合规管理手册》,作为日常操作的规范指引 |
提醒: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出口管制合规的第一责任人。合规不是"关务一个部门的事",而是企业整体的法定义务。
3.3 第三步:许可证办理全流程,时间节点要掐准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分为单项许可和通用许可两种。绝大多数企业首次申请时,应从单项许可入手。
(一)单项许可办理流程
第1步:准备申请材料(建议预留5–10个工作日)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出口合同或协议副本
两用物项的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关键文件,建议提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由最终用户出具,部分情形下需经最终用户所在国政府机构认证)
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2步:在线提交申请
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进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
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
提交后,系统生成申请编号,企业可在线跟踪审查进度
第3步:等待审查(法定45个工作日内)
商务部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如需组织鉴别、征询专家意见、实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45个工作日
建议:在合同签订时,务必在交货期前预留至少60天的许可证办理时间
第4步:领取许可证并报关出口
审查通过后,企业可在线打印电子许可证
报关时,向海关交验许可证原件(或电子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内完成出口的,许可证自动失效
(二)通用许可:合规企业的"绿色通道"
对于已建立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出口渠道的企业,可以申请通用许可。通用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允许企业在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向单一或多个最终用户进行多次出口,大幅降低单次审批的时间成本。
申请通用许可,除单项许可所需材料外,还需额外提交:
内部合规制度运行情况说明
以往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及使用情况说明
固定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情况说明
3.4 第四步:检测报告,这个环节很多企业容易卡壳
根据海关通关监管要求,两用物项出口必须提供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需明确拟出口物项的品类、规格、技术参数,以及是否符合两用物项管制相关要求。
选择检测机构的注意事项:
确认机构是否具备两用物项检测的CMA/CNAS资质
提前沟通检测标准(对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技术参数描述)
检测周期通常为5–15个工作日,需提前规划
检测报告的有效期有限,注意不要"过早"办理导致报关时过期
3.5 这些"红线"不能碰,碰了后果很严重
根据《条例》第五章的法律责任条款,以下行为的处罚力度极强,企业务必警示全员:
| 违法行为 | 法律后果 |
|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万以上的,并处5–10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 超出许可证范围或有效期出口 | 同上 |
| 以改造、拆分为部件等方式规避许可 | 同上 |
|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许可 | 撤销许可,处以罚款,纳入信用记录 |
| 未妥善保存出口资料(不满5年) | 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
| 接到商务部通知后未按规定停止出口 | 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
| 违规为出口提供代理、货运、报关等服务 | 对服务提供者处10–50万元罚款 |
此外,2026年1月6日发布的商务部2026年第1号公告,专门对对日出口作出禁止性规定。企业如对日出口两用物项,必须严格甄别最终用户性质——一旦发现对方属于军事用户或物项拟用于军事目的,立即中止交易并主动报告。
四、写在最后:合规是成本,更是竞争力
这一轮出口管制政策的密集调整,背后有清晰的战略逻辑:在全球地缘政治博弈加剧、供应链安全问题凸显的背景下,国家对战略资源、关键技术、敏感物项的流出管控,只会越来越严,不会放松。
对进出口企业而言,与其把合规当成"应付监管的额外成本",不如将其视为构建长期竞争力的必修课:
建立内部合规体系的企业,可以申请通用许可,出口效率反而比不合规的企业更高;
在当前监管环境下,合规能力已经成为部分海外客户选择中国供应商的准入门槛;
违规的成本(罚款、信用受损、许可证被吊销、刑事责任)远高于合规的投入。
最后提醒一句:政策是动态的,清单是更新的,今天的"非管制物项"明天可能就纳入管制。建议企业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商务部、海关总署的公告更新,将政策跟踪纳入日常运营流程,而非"出问题再临时抱佛脚"。
(本文根据公开政策法规梳理,不构成法律意见。企业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合规顾问或直接向主管部门申请书面确认。)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79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40号(关于调整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91号令(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2026年第1号公告(关于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0号公告(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8号公告(对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商务部《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系列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