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国际地缘政治博弈的打法明显变了。早几年还是关税加来加去,现在大家手里的武器已经换成了法律条文——技术管制从临时性的贸易限制措施,变成了长期化、制度化的法律工具,可以说成了大国博弈的“新常态”。面对美西方持续升级的对华技术封锁和单边制裁,中国这几年密集出台了一批涉外法律,逐步搭起了一个以《出口管制法》和《反外国制裁法》为核心的“防御—反制—合规”三位一体法律体系。
2025年下半年以来,这套体系又迎来了一轮明显升级。商务部、海关总署接连发了第55号到第58号公告,对超硬材料、稀土设备及原辅料、中重稀土、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等战略物项实施出口管制。2026年4月7日,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政法规,进一步充实了涉外安全法律工具箱。与此同时,《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落地,再加上2026年4月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令第835号),标志着我国反制法律体系从“行政反制”迈向了“制度化反制”的新阶段。
这套制度体系快速成型,对在华经营和出海企业都提出了全新的合规要求。本文试着从“立法意图→制度架构→实务困境→合规路径→有益实践”这条线往下捋,立足法律规范和实务操作两个角度,系统梳理中国技术出口管制与反制裁法律制度,给企业构建合规体系提供点参考。
二、中国技术出口管制的法律架构与规范解构
2.1 规范体系的多层结构
中国的技术出口管制制度不是一部法律单打独斗,而是由多层规范共同构成,大致可以概括为“基本法—主干法—执行法—动态清单”这样一个层级结构。
基本法层面,是《对外贸易法》。它确立了技术进出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2025年12月27日修订、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对外贸易法》有一个重要变化——新增第四十条,明确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对三类情形的境外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一)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二)违反正常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个人、组织的正常交易,严重损害中方合法权益;(三)对中国个人、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方合法权益。同时,该条第二款明确禁止任何个人、组织为规避反制措施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仓储、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支持、协助或便利。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草案中曾出现的“(十二)”兜底条款表述在正式文本中未保留,取而代之的是第四十条这一系统性的反制条款。
主干法层面,是2020年出台的《出口管制法》。这部法标志着中国管制体系从分散走向统一,确立了“管制清单+许可管理+最终用户管控”三位一体的基础架构,把管制范围从传统的实物货物扩展到了技术、服务以及相关的数据。核心逻辑就一句话:管住核心技术外流,同时保留合规贸易的通道。
执行法层面,包括《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后者进一步统一了管制框架和运行规则,明确了出口经营者的最终用户/用途审查义务和报告义务,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法规依据。
动态清单层面,主要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以公告形式不定期发布的管制物项清单。
2.2 “限制出口技术”的法律认定:规则、边界与争议
先说认定规则。《目录》的规范结构就是“技术名称+控制要点”。但问题在于,它是非穷尽列举的——没列在里面的技术不一定就安全,这就带来了一定的法律不确定性。举个例子,2025年7月目录调整的时候,新增了“电池正极材料制备技术”为限制类技术,同时删除了中国传统建筑技术等条目。此外,新《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基于WTO安全例外条款进行的修订,也使得某些技术即使在《目录》中未列明,仍可能因国家安全等因素面临管制审查。
实务困境一:分类判断的技术门槛
出口管制不依赖海关商品编码(HS Code)判断,必须逐项进行“功能拆解—控制要点对照”的实质性审查。对于技术密集型企业来说,一个产品可能涉及几十项技术点,逐一对照的难度非常大。《规定》也明确指出,企业不能只看HS编码,也不能只看“有没有明确列进清单”。
有益实践:
业内成熟的做法是建立企业技术资产清单管理制度。把全部技术资产按功能模块拆开,逐项标注是否落入了《目录》控制范围。对于那些边界模糊、拿不准的技术,可以依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五条,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归类咨询,主动就产品管制属性进行确认。
实务困境二:“实质性技术转移”的认定标准模糊
监管的重心已经明显从“技术载体的物理出境”转向了“技术能力的跨境转移”,但“实质性转移”到底怎么认定,目前缺乏明确的量化规则。实践中三种典型的高风险场景值得注意:一是核心研发团队整体外迁——“技术—数据—人员—系统”四要素协同跨境;二是算法模型或源代码的跨境授权与境外部署;三是通过境外并购导致限制类技术的控制权变相转移。
《出口管制法》第二条写得很清楚,出口管制包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
2.3 许可证制度的最新发展与合规红线
2025年,《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目前修订工作仍在进行中,尚未正式定稿。从已释放的方向来看,简化审批流程的同时强化后续监管是主要思路。在最终版本公布前,企业仍应依据现行有效的法规进行操作。
合规误区澄清:
有几个常见误区必须澄清:一是认为“少量出口无需许可”——错,以是否落入管制目录为准,跟数量没关系。二是认为邮寄或携带出境不属于“出口”——错,涵盖所有跨境转移方式。三是认为样品出口不受管制——错,技术含量达标的样品同样受限。四是认为海关编码无监管要求即无需许可——错,要以《管理目录》列明的物项为准。
【有益实践】
头部科技企业普遍设立了出口管制合规官(ECCO)岗位,建立了“业务部门发起→合规部门初审→外部律师复核→管理层审批”的四步出口审查流程。
三、中国反制裁法律体系的制度演进与适用解析
3.1 “四位一体”反制法律结构的形成与立法意图
中国的反制裁法律体系经历了一个从行政规章到国家法律的战略升级过程,目前形成了“四位一体”的递进式法律架构。
第一层是贸易防御——《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2020)。2025年10月,商务部将反无人机技术公司、TechInsights公司及其多国分支机构等14家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首次明确“禁止中国境内组织和个人向其传输数据或提供敏感信息”,标志着监管从“实物贸易管控”扩展到了“信息与数据安全”领域。
第二层是法律阻断——《阻断办法》(2021)。
第三层是主动反制——《反外国制裁法》(2021)。
第四层是强化执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2025年3月,国务院令第803号)。
2026年4月7日,《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令第835号)的出台,又往前推进了一大步。该条例建立了“识别—阻断—反制—司法救济”的完整制度闭环,由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识别工作,经识别认定后可发布公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
3.2 反制措施的法律构造与适用边界
反制清单的决定程序是: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
三类反制措施包括:出入境限制;在华财产冻结;禁止或限制交易与合作。
法律分析:《反外国制裁法》第5条的“穿透规则”值得深入理解——反制措施延伸至清单个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担任高管的组织、实际控制或参与设立的组织。这一条款涵盖了西方制裁体系中“次级制裁”和“50%规则”的精神,但又将其扩展到个人关系层面。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八条进一步细化,规定了九类反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禁止提供数据和信息、禁止进出口、禁止投资、罚款等,且措施还可适用于列入恶意实体清单的组织或个人实际控制或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3.3 司法救济条款的突破与首案实践
《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明确规定:受制裁侵害的中国主体可向中国法院起诉。
个案评析:南京海事法院某海洋工程公司诉S设备公司案
2023年,中国某海洋工程公司(A公司)与欧洲S船用设备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分包合同,金额约1945万美元。2024年6月7日,A公司完成建造。6月12日,美方将A公司列入SDN制裁清单。S公司随即中止支付1186万美元尾款。2024年9月18日,南京海事法院裁定扣押船舶,并适用“活扣押”措施。10月11日,A公司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起诉,要求赔偿8600余万元。法院立案后,S公司支付反担保金9974.3万元解除扣押。法院向外方公司释明协助执行外国单边制裁的法律后果,促成双方在39天内达成调解。
该案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5-10-6-504-001),并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明确了协助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可构成侵权这一关键规则。调解协议还约定后续纠纷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律。
3.4 最新里程碑:《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2026年4月)
该条例经2026年3月27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核心机制:第六条建立了“识别—公告—禁止执行”的阻断机制——国务院法治部门经识别认定外国措施构成不当域外管辖后可以公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第十三条引入了“禁执令”制度——国务院法治部门可对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作出禁执令,有关组织、个人应当遵守。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规定,拒不执行或规避执行反制和限制措施,或违反禁执令的,可被禁止或限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货物技术进出口、数据跨境传输等活动,并可处以罚款。
四、跨境企业的双重合规困境与系统性应对
4.1 双重合规风险矩阵总览
| 风险维度 | 典型场景 | 触发法律 | 风险等级 |
| 技术出口违规 | 受限技术传输至境外 | 《出口管制法》 | 高 |
| “视同出口”违规 | 外籍员工参与受限研发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高 |
| 反制清单关联 | 与清单主体交易 | 《反外国制裁法》 | 高 |
| 阻断令违反 | 配合外国不当调查 |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 中高 |
| 制度叠加风险 | 技术出口+数据出境 | 多法叠加 | 高 |
4.2 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五大支柱
要点一:建立技术资产的出口管制分类管理制度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出口经营者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审查并保留记录。
操作方法:技术资产盘点—按产品线建立技术资产台账逐项对照审查—对照《目录》逐项标注边界技术主动咨询——依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五条向商务部提出咨询,建立内部管控清单。
要点二:完善交易对手的穿透式尽职调查机制
《反外国制裁法》第5条的穿透规则要求企业调查交易对手方的高级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家庭关系。2026年2月24日,商务部首次启用“关注名单”制度,将20家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这意味着无法核实最终用户/用途的实体将面临逐单审查,企业必须提升尽调能力。
要点三:合同条款的防御性设计与风险隔离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执行义务—境内组织、个人应当执行反制措施。建议在合同中加入合规承诺条款、事件触发条款、阻断令应对条款。
要点四:建立“技术出口—数据跨境”协同合规机制
《规定》第十三条明确禁止违反规定在中国境内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同时,《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八条将“禁止提供数据、个人信息”列为反制措施之一。
要点五:建立动态合规监测与快速响应机制
2026年以来,出口管制与反制裁措施节奏明显加快:1月6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1号公告加强对日出口管制;2月24日将20家日企列入管控名单、20家列入关注名单;6月22日将10家美国实体列入管控名单,财政部同时禁止采购46家美企产品。企业需要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建议在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复核。
五、趋势前瞻与结论
5.1 制度演进趋势判断
长期化趋势。技术出口管制与反制裁立法已经从“应急工具”固化为“长期制度安排”。
精细化趋势。2026年2月首次启用关注名单制度,标志着我国出口管制工具从“一刀切禁止”走向分层化、精准化治理。关注名单的逻辑是“不是直接禁止,而是严格审查”,且提供了移出机制的救济渠道。
体系化趋势。《规定》与《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的出台,补齐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制度拼图,涉外法律体系从分散走向协同。
5.2 企业合规的战略定位建议
从“成本中心”到“价值中心”—合规能力直接决定了技术价值的实现空间。
从“事后补救”到“前端嵌入”—《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要求关键领域企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风险监测预警、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等制度,合规应从研发立项阶段就嵌入。
从“逐条应对”到“理解逻辑”—只有理解“管住核心技术外流、保留合规贸易通道”的逻辑,以及“实质大于形式”的立法精神,才能对未明确规定的场景做出正确的合规判断。
5.3 结语
中国技术出口管制与反制裁法律制度正在快速成型,其核心逻辑是以制度之力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同时为合规企业保留制度性的贸易通道。对企业来说,这既是约束也是保护。在技术博弈“法律化”的时代,法律合规能力本身就是核心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