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新法第93条“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认定,在业内引发轩然大波。沿用三十余年的规则被颠覆:一旦发生弃货,滞港费、滞箱费、仓储处置费等巨额费用,将不再由“收货人”买单,而是直接由“托运人”承担!
这意味着,那个“货交上船,尾款收齐就万事大吉”的旧时代,真的要结束了。
01、一锤定音:责任主体彻底反转
新《海商法》第93条明确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

通俗点说,在收货人失联、从未提货的常见场景下,责任将直接从海外买家,精准地、无差别地落在了国内发货人身上。
原文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1773/c1848/c21114/hsfxd/hsfxd002/202510/t20251030_449140.html
02、FOB条款失效?“谁订舱,谁兜底”!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托运人”的法律内涵,分为“契约托运人”(订舱方)和“实际托运人”(工厂)。责任认定上,契约托运人是核心承担者。
这带来了一个行业新共识:谁订舱,谁负责!
* 外贸公司订舱 → 外贸公司承担。
* 货代以自身名义订舱 → 货代承担。
* 工厂直接订舱 → 工厂承担。
尤其要警惕的是FOB(船上交货)模式。如果货代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极易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从而成为第一责任人。
过去以为FOB能规避的风险,如今变成了悬在头顶的利剑。
03、弃货成本激增:不止亏货值,更是“无底洞”
新规之下,弃货不再只是损失货值那么简单,而是开启了一连串的费用叠加:
滞港费(堆存费):按天累积,时间越长费用越高。
滞箱费:集装箱占用费,日费率不菲。
仓储及操作费:卸货、转运、存储等,每一环都是成本。
处置/销毁费:若货物最终需拍卖或销毁,又是一笔不小开支。
过去,企业最多损失一笔货款。现在,可能要面临数万甚至数十万人民币的额外费用追偿。
04、行业震动:货代面临“连带追偿”压力
新规的冲击波,正从货主传导至货代行业。
过去,货代是“中间协调人”。新规落地后,直接与船公司签订订舱合约的货代企业,将直接成为船公司追责的第一顺位对象。
船公司可以直接依据新法,向订舱货代追索全部滞箱费、堆存费等。而货代垫付后,再向货主追偿,将可能面临漫长的维权周期,甚至货主失联、无力偿付的极端情况。最终,坏账风险被迫由货代自行兜底。

05、紧急应对:守住三条“生命线”
面对规则重塑,无论是外贸企业还是货代,必须立即行动:
1. 锁定身份:立刻梳理自身业务模式,明确自己在新法中是“契约托运人”还是“货运代理人”。对于货代而言,务必通过协议明确“代理人”身份,避免被认定为订舱方。
2. 合同兜底:在与客户/供应商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划分和费用承担条款,将风险进行有效转嫁或锁定。
3. 全程跟踪:建立货物全流程跟踪机制,尤其在货物快到港时,必须及时通知并确认收货人提货意向。保留所有书面沟通记录,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
5月1日近在眼前。规则已变,请务必正视新法带来的风险,提前做好合规与风控准备,切勿因规则更迭而承担本可避免的沉重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