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际贸易法院叫停未清算报关单IEEPA关税,想要退税的企业现阶段可以做些什么

2026年3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在 Atmus Filtration, Inc. v. United States 一案中发布了具有全国管辖效力的命令,明确指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停止对尚未清算(unliquidated)的报关单征收 IEEPA 关税,并要求对部分已清算但尚未成为最终决定的报关单进行重新清算(reliquidate)。这一司法动向直接介入了现有的跨境贸易关税成本结构,对广泛参与美国市场的中国实体创设了就尚未征收的IEEPA关税进行清退的窗口。
本文旨在厘清该 CIT 命令的核心裁判逻辑与适用边界,结合美国海关清算机制的法定要求,对中国对美出口企业在不同贸易术语下的实体责任进行评估。为后续需要退税的企业如何开展底层报关数据固定、应对潜在的第三方供应链索赔,以及依法触发法定抗辩程序,提供务实的应对框架。


1、案件背景与退税的适用范围界定
2026年3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法官 Richard K. Eaton 在 Atmus Filtration, Inc. v. United States(案号 26-01259)一案中发布命令,明确指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在不对未来所有尚未清算(unliquidated)的报关单征收 IEEPA 关税的情况下进行清算,同时要求 CBP 对所有已经清算但尚未成为最终决定(not yet final)的报关单进行重新清算(reliquidate)。在管辖权方面,法官 Richard K. Eaton 确认了 CIT 拥有国会授予的全国性管辖权,最高法院也已认可该管辖权允许法院发布全国性的命令。此外,首席法官已任命法官 Richard K. Eaton 为审理有关 IEEPA 关税退款案件的唯一法官。
尽管法院下达了上述命令,但进口商在实际收回已缴纳的 IEEPA 关税前,仍将面临较长的周期。各界普遍预计,政府行政部门将对该命令提起上诉。在此期间,法官 Richard K. Eaton 安排在2026年3月6日举行一次闭门会议,旨在听取政府关于 CBP 将如何响应其命令、并在无需索赔人向 CIT 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退还涵盖的 IEEPA 关税的更新情况。
企业评估自身能否顺利适用该裁决申请退税,核心在于准确界定其历史及当前报关单的法定状态。该命令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具体分类及其法律后果如下:
* 尚未清算的报关单(Unliquidated Entries): CBP 仍在处理的正式报关单保持未清算状态。未清算意味着 CBP 尚未最终完成对关税、税款和费用的评估,该交易仍处于开放审查状态,且可能由进口商进行修改。这代表了一种临时的估算状态,CBP 尚未发布确定进口商纳税义务的最终清算命令。在报关单保持此状态期间,进口商或其持证报关行可以在申报后 300 天内通过摘要后更正(PSC)修改报关单,但最迟不得晚于清算前 15 天。CBP 通常试图在报关单正确提交后的 314 天内完成清算,但其有权将此期限延长最多四年,也可能提前清算。此前,由于最高法院对 Learning Resources 案的裁决,进口商无法修改报关单以移除 IEEPA 关税。对于如何处理修改或退款,一直缺乏明确的指导。
* 处于自愿重新清算期内的已清算报关单: 对于近期完成清算的交易,CBP 拥有法定的行政纠错权。无论进口商是否已提交抗辩(protest),CBP 都有权在清算后 90 天内自行发起重新清算或更正。这也构成了符合法院命令适用范围的退税基础。
* 命令发布前的已清算报关单: 该命令不广泛适用于 CBP 无法再重新清算的正式或非正式报关单。如果在法官 Richard K. Eaton 发布命令前已经完成清算并成为最终决定,这些报关单目前处于停滞状态,需等待未来的法院、国会或行政指导。


2、法律及商业影响评估
在明确了美国海关程序的法定规则后,需将其与企业的实际跨境贸易模式相结合,进行深度的商业影响评估。对于从事跨境贸易的中国企业而言,关税政策的剧烈变动不仅涉及公法层面的合规与退税,更将直接传导至供应链的商业博弈中。
如果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采用完税后交货(DDP)等贸易术语,中国企业通常作为非居民进口商(Non-Resident Importer)承担在美国海关清关和缴税的法定责任。在这种交易结构下,中国企业是向 CBP 缴纳 IEEPA 关税的直接义务主体。若相关报关单处于未清算或自愿重新清算期内,中国企业将具备申请退税的适格主体资格,应立即启动内部核查程序。
反之,若中国企业仅承担出口商角色,由美国买方担任进口商并负责清关缴税,则中国企业并不直接面临与 CBP 的退税交涉。然而,前期许多企业为应对 IEEPA 关税,通过调整价格条款进行了成本转嫁。随着关税被法院叫停,进口商应当咨询法律顾问,以确定其是否负有向第三方汇出退款的义务。例如,此前为应对关税而提高产品价格的进口商,可能面临客户主张信贷额度或返利的诉求。在此过程中,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能够协助审查商业文件,并协调与第三方的成本分摊协议及转让协议。


3、企业的实务准备与法定抗辩程序
当前,落实退税面临的核心操作障碍在于,CBP 尚未正式出台具体的关税退还程序(Refund Procedure)。在等待行政配套措施出台的真空期内,权利人应前置性地做好修改报关单以及在必要时提交法定抗辩的准备。为最大程度保全自身权益,建议企业立即采取以下实务步骤:
首先,开展全面的数据提取与归档验证。企业应立即着手收集相关数据(从报关单摘要开始),并识别哪些报关单落入该法院命令的管辖范围。这些底层数据可以通过进口商或其持证报关行的 ABI/ACE 系统提取,也可通过 CBP 网站发布的公开数据获取。基础数据的准确固定是后续启动任何法律救济程序的前提。
其次,建立严密的清算状态监控机制,防范海关行政疏漏。 鉴于涉案报关单数量庞大,CBP 在实操中极有可能出现操作失误,对部分报关单继续包含 IEEPA 关税并完成清算。一旦发生此类错误清算,索赔人和进口商必须迅速向 CBP 提交抗辩或向 CIT 提出上诉。根据美国海关法规,进口商可针对笔误或行政决定(包含关税税率及金额)提起抗辩。程序上有着严格的时效限制:抗辩必须在 CBP 采取行动(即对包含 IEEPA 关税的报关单完成错误清算)后的 180 天内送达 CBP。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常态化的状态监测与预警机制。
最后,探索主动的司法救济与商业谈判策略。 在被动等待 CBP 指导意见之外,许多索赔人正继续向 CIT 提交案件以采取主动的法律措施,这是企业应与法律顾问重点审查的事项。同时,即便企业决定采取观望策略,也应尽早聘请法律顾问评估其整体处境,并启动与潜在第三方关于成本分摊安排的商业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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