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13年12月24日,A银行开立了一份适用UCP600的备用信用证,受益人为某政府机构,并采用该受益人要求的文本。信用证包含以下自动展期条款: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effective December 24, 2013 and shall expire on Decemer 24, 2014 but such expiration date shall be automatically extended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one (1) year on December 24, 2014 and on each successive ex-piration date unless, at least 120 days before the current expiration date, we notify both the beneficiary, at the above referenced address, and applicant by certified mail that we have decided not to extend this letter of credit beyond the current expiration date. In the event you are so notified, any unused portion of the credit shall be available upon presentation of your sight draft for 12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receipt by both applicant and beneficiary as shown on the signed return receipts.
(本信用证自2013年12月24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4日止;但该到期日应在 2014 年 12 月 24 日及每个后续到期日自动延长至少一年,除非我行在当前到期日至少 120 天前通过挂号信通知信用证所述地址的受益人和申请人,表明我行已决定不再展期。若收到此类通知,信用证的任何未使用部分将在提交即期汇票后,于申请人及受益人签收回执所示收讫之日起120天内予以兑付。)
2024年8月,A银行通过挂号信向受益人和申请人寄送了规定的不予展期通知。根据回执显示,受益人于2024年8月26日收到通知,即距当时有效期届满之日还有120天,但申请人直至8月28日才收到通知。申请人希望放弃通知期限,并使该备用信用证于2024年12月24日到期。尽管受益人从未根据该备用信用证支款,也未对不展期通知表示任何异议,但开证行仍不愿注销其信用证。
问题
1.(a) 申请人能否放弃其通知期限(如同放弃不符点),并于不展期通知中指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4日完全撤销该备用信用证?
(b) 该备用信用证中的自动展期条款是否可被解释为允许受益人最迟于2024年12月26日(即申请人收到通知后120天)提出支款,但不得晚于该日期?
(c) 基于最终收到不展期通知的事实,该备用信用证是否于2025年12月24日到期?
(d) 背景中的不展期通知是否完全无效?
(e) 是否可将备用信用证中的自动展期条款解释为:开证行可在任何时间发送不展期通知,而受益人自收到通知之后有120天时间进行支款?
2. 如果该备用信用证是依据URDG或ISP开立的,答案会有所不同吗?
分析
A银行于2013年12月24日依据UCP 600开立了一份备用信用证。该备用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中包含一项自动展期条款。根据该条款,除非开证行在当前到期日至少120天前通知受益人和申请人其决定不展期,否则备用信用证将以一年为周期自动展期(首次到期日为2014年12月24日)。
2024年8月,开证行通过挂号信向受益人和申请人寄送了规定的不予展期通知。根据回执显示,受益人于2024年8月26日(即到期日前第120天)收到通知,而申请人于2024年8月28日(即到期日前第118天)收到通知。
尽管如此,申请人希望放弃因延迟收到通知而产生的延误,以便该备用信用证于2024年12月24日到期。
UCP 600未涉及包含自动展期条款的信用证,这意味着解答此问题的依据仅基于该备用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特别是自动展期条款。然而,该条款的措辞可能导致误解。就此而言,应注意ISBP 821规定:“开证行应确保其开立的任何信用证或修改单在条款和条件上不存在歧义或冲突。”
UCP 600中未对“notify”或“notified”一词进行定义。咨询表明,其本意是将120天期限以“签收回执上所示的受益人和申请人双方的收讫日期”为基准。因此根据自动展期条款,向申请人的通知未及时送达,因而无效。
就问题1(a)而言,鉴于为确定最终到期日,本应向受益人和申请人双方及时发出通知,因此仅由申请人放弃其通知期限是不够的,且UCP 600中没有任何条款支持此类做法。此外,缺乏关于此问题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这不能与适用UCP 600的信用证项下放弃不符点问题相提并论。鉴于申请人收件延迟,该备用信用证若要在2024年12月24日到期,唯一的方法是开证行发出修改书,并由受益人予以接受。
基于上述分析,问题1(b)不具相关性,因为该通知未产生效力。然而,自动展期条款的预期是,两份已签名的回执均应显示收讫日期为届时到期日前120天或更早,且其中最后一份(如适用)将改变提示即期汇票的截止日期,即最迟为(当年)12月24日。
问题1(c):若在当时到期日前至少120天内未收到一份或两份通知,则信用证将根据信用证条款继续展期。
关于问题1(d),是的,该通知无效,理由如上所述。
关于问题1(e),是的,不展期的通知可在任何时间发出,例如在备用信用证可续期一年后立即发出,且受益人将能够根据备用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支款。
关于问题2,鉴于回答此问题的依据是备用信用证中的自动展期条款,因此即使该备用信用证是依据URDG或ISP签发的,答案亦将相同。关于URDG 758,请参阅ISDGP 814第186段以获取更多指导。
结论
1(a). 否。为确定最终到期日,必须同时向受益人和申请人发出通知;仅由申请人“放弃”其通知期限是不够的。
1(b). 否。由于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是在当时到期日前不到120天即被收到,因此该通知无效。
1(c). 是。最早的到期日为2025年12月24日。
1(d) 是。由于申请人收到不展期通知的时间距当前到期日不足120天,因此该通知无效。
1(e) 是。自动展期条款的措辞允许在任何时间向受益人和申请人发出通知,但须在当时的到期日至少120天前发出。
2. 倘若该备用信用证是依据URDG 758或ISP98开立,答案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