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支付货款给境内出口公司,货物出口到美国能否退税?这个问题可以衍生其他的问法,比如:
货物实际收货人与付汇人不一致能否退税?
报关单上境外收货人与付汇人不一致是否可以?
出口公司和香港公司签合同,货物出口到美国是否可以?
尤其在每年4月后申报往年出口报关单退税因收汇要求需出口企业同步提交收汇回单,出口企业财务就会有这样的疑问。本文作为以上问题第一篇,以简洁文字让大家正确理解该业务。
国内内销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因监管需求,有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合同流,俗称四流一致。企业财务耳濡目染天然认为做业务就应该四流一致。但国际出口业务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并不完全遵循内销业务的四流一致。出口业务中能做到四流一致那肯定是最好,做不到一样可以。
B2B企业出口业务理想四流一致:出口企业和美国A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报关单上境外收货人栏是美国A公司,海运提单上实际收货人是美国A公司,付汇人也是美国A公司。
实务中,B2B企业出口四流一致业务是不常见的,更多的是,出口企业和香港公司签订出口合同,货物从境内出口到美国。
刚接触出口业务的财务认为,出口合同是和香港公司签订,那货物先出口到香港,再从香港出到美国。实务中不用这样做,境内公司可以直接把货物出口到美国,货物不用经过香港,一定要理解这一点。
回到开头的问题:香港公司支付货款给境内出口公司,货物出口到美国能否退税?
回答:可以退税。
这个业务的逻辑应该这样理解,境内出口公司和香港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也就是说香港公司是客户,境内出口公司应香港客户要求把货物直接出口到美国。也就是美国公司是香港公司的客户,香港公司是境内出口公司的客户,再换个说法,是香港公司接到了美国的订单,然后香港公司把这个订单给境内出口公司。
再说的直白点,实务中这个香港公司基本上也是出口公司自己的,实际上都是出口公司的销售人员直接和美国客户沟通业务的。
比如出口公司的销售人员和美国客户谈好一笔业务金额10万美元,出口公司的销售人员和美国客户说把10万美元付到我们香港公司账户。香港公司截留一部分假设是1万美元,把剩下的9万美元付汇到境内出口公司。然后境内出口公司以9万美元货值把货物报关出去。
但是,出口公司对外不能这样说,也不能这样理解。就是一口咬定,香港公司是客户,和香港客户谈好的价格就是9万美元,应香港客户的要求把货物出口到美国,至于香港客户和美国公司谈的是什么价格,那是香港客户和他客户之间的业务,和出口公司一点关系关系也没有,要这样理解。
同时为了更好的佐证,境内出口公司还要做一些和香港客户的微信/邮件往来,比如香港客户发个询价邮件,货物质量邮件,交货进度邮件,直到最后货物装车了也发个邮件加装车图片发给香港客户表示货物已经出发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