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为该系列问题的第二篇文章,继续理顺出口业务逻辑。第一篇文章香港公司支付货款给境内出口公司,货物出口到美国能否退税
问题1:B2业务中,境内出口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出口销售合同,出口公司把货物出口到美国,由香港公司付款给出口公司,但境内出口公司和香港公司是关联关系,是否可以?能否退税?
回答:是关联关系,可以,没问题。至于退税,那就要注意以下内容:
注意点1.境内出口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出口销售合同,销售价格是否公允,最常见的就是不要故意低报货值,最终表现是企业所得税要有一定税负率,就是不能亏损。
为什么低报货值,很正常,低报出口货值对应报关单金额减少,出口收入也减少,公司盈利也减少,继而企业所得税交的也少。过分的公司直接亏本经营,企业所得税一分不交还常年亏损,这肯定是不行的。
注意点2.香港公司和境内出口企业公司名称要有所不同,不要香港公司搞个中文名称,偏偏这个中文名还和境内出口企业一模一样,这也太明显了。香港公司搞个英文名称,且和境内出口企业英文名称有点区别,就可以。
注意点3.香港公司的法人和境内出口企业公司的法人尽量不要相同,当然如果相同也没事。
问题2:境内出口公司和香港公司是关联关系,但这个关联关系也是分情况的
回答:
情况1:出口企业自己认为的关联关系。但税务上没有做关联申报。
情况2:真正意义上的关联关系,是出口企业在税务上已经做了和香港公司的关联申报。
像情况1这种出口企业自己认为的关联关系,但税务上没有做关联申报。这种就不是关联关系,此时就要注意上面提到的三个点。
情况2这种,出口企业在税务上已经做了关联申报,那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关联关系,注意点2和注意点3就无需考虑,只需要注意注意点1货值公允的情形。
总结:税务做关联了申报才是真正意义的关联关系;税务上没有做关联申报。那就要尽量避免明面上的关联关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