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业务中,中间商为了方便快捷,或受限于人力物力,经常采用“供应商直发下游”的贸易模式,即,交易结构为中间商B向上游A采购,卖给下游C;物流执行为A包运输,货物直接从A发往C。其背后的法律基础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第522条。在此模式下,B全程没有碰货,也没有经过B的仓库,在合规检查中是风险极高、极容易被认为是“空转、走单贸易”的情形。但这并不一定等于走单空转贸易,作为中间商B,如何做才能“自证清白”呢?
场景还原
交易模式:中间商B从上游A采购,卖给下游C。
物流模式:A有自己的运输队伍,将货物直接从A场地运到C场地。
中间商状态:没有自己的仓库和运输队,货不沾手。
由于没有仓库这个物理节点,无法通过“仓储单”来证明货权,所以,对货物的控制权只能体现在“指令下达”、“结果确认”及“运输信息对称”上。下文,笔者将论述怎么做,以证明我们具有对货物的控制权。
一、证明我们是“发令者”
1.下达指令(起点控制)
怎么做:在A发货前,向A发出正式书面《发货通知》,形式可采用邮件、盖章函件、传真等,但内容必须包含:①合同编号名称;②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③明确的收货人信息(C公司全称、收货地址、联系人、电话);④发货/送达期限(要求在*年*月*日前发出/送达)。
为什么这么做:这份文件证明是我们在告诉A把货何时送到哪里,而非A一开始就知道送给谁,切断A和C的联系,避免A将货直接卖给C的嫌疑。
2.运输信息报备(过程控制)
怎么做:在《发货通知》或《合同》中约定/或单独沟通中,要求A在发车后1小时内,向我提供以下信息(车牌号、司机姓名及联系方式、预计到达时间、GPS定位信息及轨迹图(如有))
为什么这么做:证明我们作为货主对在途货物的监管。
二、证明我们是“收货确认方”
1.到货确认(终点控制)
怎么做,方式有二:
(1)制作一份《收货确认单》,在发货前交给A,要求A随车带给C,并要求C签收后盖章,将扫描件发送给我们;
(2)直接通过微信或邮件,将空白《收货确认单》发给C,要求C收到后填写并盖章回传。
内容必须包含:
①我们的公司名称、合同编号名称;
②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③收货确认语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上述货物,货物表面质量完好,数量无误/在合同中约定当场签收及视为货物通过外观验收);
④C公司盖章或授权人签字。
为什么这么做:这份单据是我们完成对C交付的证据,证明我们实际履行了和C的合同,也证明了C认可我们是他的供货方。
2.信息流统一
怎么做:在交易开始前,与C建立沟通渠道,如微信群,每次发货前告知其货物发运情况,并要求其收货后及时直接反馈。
为什么这么做:强化我们作为“卖方”的身份,避免C把A当作交易对手。
三、风险承担:必须确保货物风险在我们身上真实停留
1.与A的合同条款示例
(1)“货物在A工厂装车发运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即转移至买方。”
2.与C的合同条款示例
(2)“货物运抵C指定地点并经C签收后,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C。”
在此场景中,读者可能会提出以下疑问:
疑问一:有无方法让我既不承担由A到C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风险,又不被认定为走单贸易?
法律确实留了一个口子——“路货买卖”,《民法典》第606条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我们必须可以证明“与C签订合同时,货物已经在路上”。首先,对于大宗物资贸易来说,基本不可能存在在途买卖。其次,在目前强监管环境下,不承担运输风险+不经手货物,几乎必然被重点检查。再次,如果不承担运输风险,那就必须加倍投入在证据链和风险对冲上。
疑问二:《发货通知》中要求A在发车后报备,但车队是A的,可能车队还是不听我的,怎么办?
1.制作并出具《随货同行单》(物权凭证),内容包含:
(1)货物名称、规格、数量;
(2)特别注明:“本批货物所有权归XX公司(我们的公司)所有。非凭XX公司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任何单位(包括发货人)无权变更收货人或扣留货物。司机签字即代表已知晓并承诺执行。”
作用:若供应商私下让司机改道,司机签字确认过的文件证明他知道货权是我们的。他把货拉走,就可能构成侵占。
2.与司机建立直接联系。
(1)发车前:要求A将司机拉入含我方人员在内的微信群。
(2)我们发指令:在群里@司机,发送正式的电子版《发货通知》。
(3)要求司机在群里回复“收到”。
3.引入第三方。
(1)委托当地的物流监管公司,派员在A的发货地现场监装,并随车押运到C处。
(2)要求A的车辆安装GPS定位锁或电子围栏,密码由我们控制。车辆偏离预定路线时会报警,甚至无法启动。
4.在与A的合同中明确司机行为的归属:卖方(A)及其雇员、司机在运输过程中的行为,均视为卖方的行为。如因卖方或其雇员、司机未按买方指令交付货物,导致货物毁损、灭失或延误,卖方应承担货物价值200%的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买方因此对下游产生的全部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