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于 1994 年起施行,2004 年首次修订,经过 2016 年和 2022 年两次修正,今年第二次修订。
这次新修订的法律共十一章八十三条,积极适应对外贸易发展趋势和环境变化,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充实对外贸易工作总体要求、落实对外贸易领域改革举措、优化对外贸易发展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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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贸企业而言,读懂政策风向、及时调整航向至关重要。我们梳理了本次修订的核心变化,帮助大家在出海途中找准方向。
服务贸易管理模式转变
此次修法最值得关注的变化,是将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正式写入法律。
新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开展的国际服务贸易,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这意味着,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实行"法无禁止即可为"。
从法律层面看,这一修改标志着我国服务贸易管理模式的根本转变——从过去依据国际条约承诺的"条约开放模式",转向基于国内发展需要的"自主开放模式"。对企业而言,这一变化的实质影响在于:
准入预期的稳定性增强。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清单之外的领域,企业可自主开展相关业务,无需逐案等待审批。
商业存在模式的适用规则明确。以商业存在模式(即在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服务贸易的,适用《外商投资法》的规定。这意味着从事跨境服务贸易的企业,需要根据业务模式区分适用不同的法律框架。
对于从事跨境电商 SaaS、跨境支付、国际物流、离岸数据服务等服务贸易的企业,建议及时查阅商务部发布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了解本行业的具体准入要求。
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升级
新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行了系统性强化,其核心理念从过去的被动防御转向主动赋能。
法规第三十二条明确"国家加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将"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信息平台",提升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合规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
这意味着,企业在海外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可获得国家层面的信息支持和维权援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一制度的实际意义在于:当面临海外专利流氓骚扰或系统性不公待遇时,可通过相关渠道寻求政府通过外交或法律途径进行沟通。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合规要求也在同步提升。新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扩大了合规监管范围,将数据安全保护纳入外贸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从事跨境业务的企业,需同步关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相关合规要求。
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建立
这是最值得关注的一条“兜底”条款。
新法原则性规定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当国内产业因贸易环境重大变化(比如被加征关税、被双反调查)受到冲击时,有关人民政府将提供必要援助,帮助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这项制度此前已在上海自贸区等地进行试点——对因国际贸易环境变化造成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在技术升级、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援助。此次上升为法律规定后,有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如果所在行业因海外加征关税、反倾销调查等贸易环境变化而受到冲击,可向当地商务部门了解是否适用贸易调整援助政策。
新业态支持措施明确
新法明确支持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综合服务等新业态创新发展。同时,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支持对外贸易数字化,推动电子提单、电子发票应用及国际互认。有专家指出,这意味着电子单证跨境互认会越来越顺畅,交易成本有望进一步降低。
另外,新法还提出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鼓励绿色低碳产品贸易。做光伏、电动车、电池等绿色产品的企业,可以关注后续相关的标准认证和扶持政策。
总体而言,2025 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从制度层面为外贸企业带来了三重利好:
一是“拆门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入法,让服务贸易企业拥有更清晰的准入预期,不必再为“能不能做”而犹豫;
二是“加保险”,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的建立,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国家级的后盾支撑;
三是“递拐杖”,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确立,为可能遭遇外部贸易冲击的企业提供了托底保障。
站在更宏观的视角看,全球贸易格局正在加速重塑。真正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不再是那些仅靠价格优势冲锋陷阵的“闯将”,而是那些能够深刻理解国际规则、熟练运用数字基础设施、具备全球供应链协同能力、并能安全稳健开展跨境业务的组织。
中国企业的全球化,正从规模扩张的“上半场”转向高质量发展的“下半场”——这是一个需要专业能力、合规意识与战略定力的新阶段。
对于正在寻找出海新机遇的企业而言,四月即将在香港亚洲国际博览馆开展的环球资源香港展是不容错过的窗口。作为全球采购的重要平台,这里汇聚了前沿产品、优质供应商和全球买家,也承载着中国企业链接全球的持续努力。在新规落地、规则升级的背景下,走出去、看世界,仍然是检验企业竞争力最直接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