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EXW(工厂交货)是卖方责任最小的贸易术语。然而,在出口报关环节,EXW的申报却有其特殊的合规要求,特别是货物国内段运保费的填报处理。在实际业务中,我们发现:部分出口报关单中仍存在将EXW误报为FOB的情况,这反映出部分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行)对不同贸易术语下的报关规则理解仍存在偏差。实际上,海关总署网站早在2018年7月17日公布的《成交方式代码表》中就已正式新增了7-EXW的成交方式代码;2025年7月21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进一步更新,针对EXW成交方式设置了明确的填制指引。
由此可见,海关对EXW报关的监管日益规范和精细,系统化指引也在不断细化。本文结合最新政策与系统更新,详细解析出口申报EXW成交方式下的合规要点,特别是运、保、杂费的规范填报方法。
一、核心原则:EXW成交价格不等于出口计税价格
EXW(Ex Works)术语仅定义了工厂交货条件下的成交价格,即卖方于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地点(如工厂、仓库等)将尚未装载到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交付买方处置时的价格。此价格不包含货物从交货地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并完成装载前产生的任何运输、保险及相关费用(以下简称“境内段运保费”)。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九条,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由此区分两个关键概念:
• EXW成交价格:由贸易术语界定,是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不包括境内段运保费。
• 出口计税价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九条界定,是用于计算出口税费的法定价格,必须包含境内段运保费。
根据海关规定:正确的出口计税价格 = EXW成交价格(发票价格) + 境内段运保费。若仅申报EXW成交价格,将导致计税价格不完整,构成申报不实风险。
二、系统强制规范
为引导企业规范申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于2025年7月21日进行了更新:
1. 栏目控制:当出口报关单“成交方式”选择“EXW”时,系统自动将“运费”和“保费”栏目置灰(不可填写)。
2. 明确提示:系统页面增加醒目提示:“出口成交方式为EXW的报关单需将境内工厂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填入杂费栏”。
技术锁定:此更新从系统层面明确了唯一正确的填报位置——“杂费”栏,并禁止了将境内段费用误填至“运费”或“保费”栏的可能性。
三、标准合规操作流程:从合同到申报
根据EXW条款,买方承担费用并负责出口清关。但卖方作为出口报关单的法定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即便运输与保险的实际安排由买方负责,卖方也需主动建立并执行一套标准化的前置管理流程,以确保合规申报,杜绝事后风险。
第一步:合同前置约定(源头保障)
在与买方签订的合约中,加入条款:“买方(或其指定货代)有义务在出口报关前,向卖方提供货物从中国工厂至指定出境口岸装载前发生的运输、保险及相关费用的有效凭证,并据此如实申报。” 此条款是将海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商业合同责任的关键。
第二步:主动获取与审核凭证(合规基石)
作为法定申报人,卖方不能因买方自行安排运输或委托报关而置身事外。卖方需主动作为,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1. 凭证获取:在申报前通过书面形式(如:邮件)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货代索取其用于报关的境内段运保费的有效凭证。费用凭证须清晰体现境内段(工厂至出境口岸装载前),“门到门”的费用凭证不符合要求。
2. 审核验证:收到费用凭证后,根据常规市场价格验核该费用的合理性。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书面提请买方核实修正。
3. 完整留存:妥善保管境内段运保费的有效凭证等。
第三步:系统规范填报(正确执行)
在海关报关单“杂费”栏填报时,该项目设有“总价”与“单价/率”两种申报选项。实务操作中,境内段运保费的凭证通常为总金额形式,因此选择“总价”标记进行申报为主流方式。具体填报步骤如下:
• 杂费标记:选择“3-总价”
• 杂费/率:填报凭证载明的境内段运保费总额(境内段运保费应计入计税价格,故填报正值)
• 杂费币制:按实际币种选择对应海关代码(如CNY、USD)
核心填报原则:本栏目仅用于填报分离后的境内段运输、保险等相关费用。国际段的运费及保费严禁填入此处。
四、常见的不合规情形
在EXW成交方式下,以下两类不合规情形在进出口内部审计中常见发现,需重点关注:
情形一:成交方式单单不符
• 表现:报关单将EXW误报为FOB等其他成交方式,与贸易合同、发票等单据不一致。
• 风险:该情形属于关键申报要素与实际不符,是较严重的申报差错,可能面临海关处罚风险。
情形二:存档文件中未见境内运保费的有效凭证
• 表现:企业出口报关单虽已申报“杂费”栏,但内部单证存档不完整,未能归档保存用以支撑该申报金额的境内段运保费有效凭证(如运输发票、保险单、费用分割清单等)
• 风险:该情形不符合海关对企业完整保存报关单相关单证的存档要求。
聊完EXW贸易条款进出口申报方面的问题,再引伸聊一下出口退税连带问题:
一、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新增值税法配套公告《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FOB价与EXW价的换算公式为:FOB价=EXW价+境内段运保费。
目前海关向税务机关推送的离岸价格是FOB价,如果报关单成交方式是EXW,企业按计算FOB为计税依据申报出口退税,就将境内段运保费换算包含在内,但是境内段运保费是买方承担,在税务系统中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风险点,按FOB价申报退税会出现虚增出口收入和申报退税的风险。企业应按EXW价开具发票并申报退税,海关推送离岸价格与申报出口退税价格差异需要填写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在此,强调一下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该同时符合的四个条件:
(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4)按照规定收汇。
二、备案单证管理问题:
根据新增值税法配套公告《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十五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因成交方式特性,纳税人没有相应备案单证的除外),并按照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纳税人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纳税人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三)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备案单证的,可以用具有相似内容或者作用的其他资料替代。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纳税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十年。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并在纸质化备案单证上加盖纳税人公章,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根据新增值税法配套公告《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免征增值税。
如上所述,税务机关对EXW模式下的退税业务关注度较高,会重点核查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业务逻辑。这也就是2025年度有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开展了EXW贸易条款出口退税备案单证自查工作的原因。
总结:构建长效合规机制
准确申报EXW成交方式下的境内段运保费,是企业出口报关中的重要合规事项。构建长效合规机制,需把握以下四个关键环节:
• 凭证是唯一基石:无真实、有效、分割清晰的凭证,则无合规申报。获取有效凭证是申报的前提,而非可选项。
• 系统是强制约束:遵循单一窗口对EXW成交方式的栏目控制与填报提示,从操作层面确保申报路径正确。
• 合同是源头防线:与买方签订书面约定,明确其在报关前向卖方提供境内段运保费有效凭证的义务,将海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商业合同责任,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前置措施。
• 流程是根本保障:建立“合同约定→凭证获取→草单复核→确认申报→归档备查”的内部标准化流程,并可将EXW报关纳入企业关务风险管理的重点范畴,形成闭环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