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客户被列入实体清单,企业该如何应对?

除了本身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之外,实际上该企业的上下游均会受到影响,其中以上游企业(即向实体清单企业进行产品销售的企业)面临的风险最为显著,本文即对此进行阐明:

1. 实体清单并不禁止所有交易

不同于OFAC的SDN清单,美商务部管理的实体清单仅要求所有向实体清单主体出口(广义范围,包含各类交易模式)受美国出口管制法管控(范围较大,以下简称“Subject to EAR”)的物项的交易均向BIS申请许可证。换言之,只要确保交易物项非Subject to EAR物项,就不会触发相关管控要求,也就不存在违规的风险。

但核心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自身的产品是否属于Subject to EAR物项。

2. Subject to EAR物项的判断

主要分为三类:

首先,经销类的公司可以直接询问上游的供应商,但如果供应商本身合规程度不足的,该供应商可能自身对此也不了解或判断有误,该后果将直接由公司承担。

其次,在专业机构的辅助下,公司可以结合公司的业务技术人员,自己对产品的ECCN编码进行分类,但同样的,如果分类错误,公司需要自己承担相关责任,当然如果此时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意见书,则可以表明公司主观上无违规故意。

最后,向BIS官方申请CCATS,即由BIS出具官方的分类号。相关流程参考:美国律师太贵?手把手教你如何向BIS递交商品分类请求以获取官方认证的产品ECCN编码(CCATS)。该项措施的优势在于足够权威,能够确保公司的分类正确。但缺点在于,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同时需要向BIS提供公司产品的技术细节。

3. 不做任何分类继续销售面临的法律责任

在没有任何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下向实体清单持续销售公司产品在实务层面主要面临三大法律责任:

其一是,一旦公司销售向实体清单主体的产品最终被认定为Subject to EAR物项,公司将被直接认为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并面临调查和处罚,严重的将同样被列入实体清单;

其二是,公司内部缺少相关的分类文件或法律意见将使公司在调查和处罚阶段被认定为具有更严重的主观故意,继而面临更重的处罚;

其三是,若实体清单客户构成公司的重要营收来源,但同时公司又缺少足够的依据支撑其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在融资、上市乃至海外业务拓展阶段,该项交易容易被认定为重大法律风险事项。

4. 通过子公司开展交易是否能够隔离影响

尽管实体清单根据法律规定仅限制被列企业自身,原则上不影响该企业的子公司,但目前在事务中,除非企业内部有清晰的母子公司隔离体系,并有非常独立的人员和资产配置,否则易被认定为“代表实体清单主体”购买Subject to EAR物项,同样属于违反美国出口管制的行为。

5. 灰色路径能否规避实体清单影响

实务中,部分企业存在通过体外公司或不贴牌等形式进行销售的情况。但该类交易一旦金额较大,就非常容易泄露信息。美国政府机构均设有违规举报的奖励机制,同时其往往会向产业上下游的企业发送问询函以调查供应链信息,在该类情况下,灰色路径面临的合规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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