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的执法案例主要集中在通用工业装备(泵类)、战略性原材料(稀土、石墨)以及高精度加工设备(机床)三大领域。近期的执法结果依然具有“宽严相济”的鲜明特征:对于核心技术指标超标的违规行为予以重罚,而对于非主观故意且配合调查的企业,则依法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笔者将结合具体案情,从违规特征、技术指标认定、执法裁量权运用及合规义务四个维度进行详细分析。
01、重点领域违规特征分析
1. 工业泵类设备
在本次样本中,涉及泵类设备的案件数量最多,共有4起,主要发生在上海外高桥港区。这些案件的共同点在于申报时将其归入普通离心泵(HS编码 8413709990),而实际货物却属于受控的特殊泵类(HS编码 8413709980)。
技术参数的硬性红线:在丹阳市瑞弗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一案中,企业申报的是普通磁力泵,但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转速达到3100转/分,且液体接触面材质为铁氟龙(Teflon)。同样,在赣州摩通贸易有限公司案中,涉案货物为转速2900r/min、接触面为氟塑料的合金磁力泵。温州澳浦机械有限公司出口的化工泵,实际为多重密封泵,接触面材质为聚全氟乙丙烯。
归类逻辑误区:企业往往根据产品的通用商业名称(如“离心泵”)进行申报,而忽视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对于“耐腐蚀材质”(如氟塑料、铁氟龙)和“高转速/多重密封”等特定指标的管控要求。这些耐腐蚀泵因具备处理高腐蚀性化学品的潜力,属于典型的双用途设备。
2. 战略原材料
近期执法不仅关注原材料本身的出口,更延伸到了含有受控成分的终端制成品。
稀土管制延伸至微小部件:温州史瑞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铁氧体,但海关查验发现其中混有镝含量超过0.1%的钕铁硼磁性材料。更值得注意的是义乌市晨越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案例,该企业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申报出口衣架等日用品,却未申报夹带的“磁吸理线器”。经检测,这些理线器内含的钕铁硼磁铁镝含量同样超过0.1%。这表明,海关的管控颗粒度已细化到成品中的微量稀土成分,且商务部与海关总署2025年第18号公告关于中重稀土的管控措施正在被严格执行。
名实不符的原材料伪报:南通戴岩贸易有限公司在满洲里申报出口“石墨基润滑剂”,申报用途为轧机润滑材料。然而,经由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其主要成分实际上是“天然鳞片石墨”,属于管制编码1C108.c项下的两用物项。此类案件反映出部分企业试图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或用途描述来规避对核心原材料(如石墨)的出口管制。
3. 高端加工设备
东兴捷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是典型的技术指标实测违规案例。企业申报出口雕铣机,海关并未仅凭申报资料放行,而是制发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并进行了实地检测。
ISO标准下的实测验证: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据ISO230-2:1988标准,对设备的双向定位精度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X轴精度3.2微米(小于6微米),符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2B201.b.1的管制要求。这一案例警示企业,对于机床类产品,海关监管依据的是设备的实际物理性能,而非企业标称的参数或商业用途。即使企业主观上认为出口的是民用雕铣机,只要物理精度触达红线,即构成违规。
02、海关执法裁量权的运用逻辑
分析这批案例可以发现,海关在处理出口管制违规时,严格区分了“违规需罚”与“轻微不罚”的界限,体现了执法的精准性。
1. 行政处罚的常规适用
对于未获得许可证且客观上造成管制物项出口风险的行为,海关普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进行处罚。罚款金额通常与涉案货值挂钩,但也并非绝对的线性关系。
例如,东兴捷福案中,货值27.98万元,罚款7.2万元。
南通戴岩案中,违法经营额24.1742万元,罚款7.3万元。
温州澳浦案中,违法经营额3.6万元,罚款2.8万元。
2. “首违不罚”与“主动披露”的红利
在本次分析的样本中,有三起案件(上海电气、义乌晨越、浙江火电)最终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这一结果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轻微违法与及时纠正:在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案中,企业误将机器人控制器归类错误,违法经营额仅8000余元。海关考虑到其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且主动缴纳保证金,最终决定不予处罚。
事后补救的有效性: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案发后,成功补办了同类货物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这种“补证”行为被海关视为消除危害后果的重要情节,从而免于罚款。
小微金额的宽容:义乌市晨越案涉及的违规货物价值仅684元(磁吸理线器),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这些判例向企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在发生无主观故意的违规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错认罚、及时补办许可证是争取从轻或免除处罚的关键路径。
03、中国企业的合规义务与建议
基于上述案例分析,建议中国出口企业在未来的业务操作中重点关注以下合规义务:
1. 建立基于技术指标的物项筛查机制
企业不能仅依赖HS编码或产品名称进行合规判断。
对于机电产品:必须对照《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核实产品的核心技术参数(如泵的转速、密封方式、接触面材质;机床的定位精度等)。如东兴捷福案所示,实际检测数据是最终判定依据。
对于原材料及制品:需关注微量受控成分。特别是含有稀土(如镝、铽)的磁性材料,即使作为零部件组装在成品中(如义乌晨越案中的理线器),也可能触发许可证要求。
2. 严格规范申报归类
多个案例(如丹阳瑞弗尔、赣州摩通)均涉及HS编码归类错误。企业在申报归类时,应充分考虑产品的材质和特殊属性。当产品涉及耐腐蚀、耐高温、高精度等特性时,应优先确认是否落入管制编码范围,而非简单归入通用编码。
3. 供应链溯源与传导管理
贸易型企业(如南通戴岩、温州史瑞)往往因对上游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成分不了解而违规。企业应要求供应商提供详细的材质检测报告(如化学成分分析、磁性材料配比等),并将合规责任传导至供应链上游。
4. 危机应对与程序救济
一旦发生被海关扣留或质疑的情况,企业应立即启动内部自查。
若确属违规,应参照上海电气和浙江火电的做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争取认定为“初犯”、“无主观故意”或“违法情节轻微”。
若条件允许,应尝试在案发后补办许可证,以证明货物的最终用户和用途可控,从而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争取不予行政处罚的结果。
| 2026年1月出口管制执法案例总结表 | ||||
| 案件当事
人 |
涉案货
物 |
违规关键点 | 处罚结
果 |
核心启示 |
| 丹阳市瑞
弗尔进出 口贸易有限公司 |
磁力泵 | 材质(铁氟龙)与转速(3100转/分)符合管制
标准,未办证 |
罚款
10,000元 |
注意通用设备的特殊材质与转速指标管控。 |
| 赣州摩通
贸易有限公司 |
氟塑料
合金磁 力泵 |
材质(氟塑料)与转速
符合管制标准,未办证 |
罚款
12,000元 |
氟塑料材质泵类是海关查验的重点关注对象。 |
| 上海电气
国际经济 贸易有限公司 |
机器人
控制器 |
归类错误(应归入
8537109021),未办证 |
不予行政处罚 | 积极配合且违法情节轻微,可争取免罚。 |
| 温州澳浦
机械有限公司 |
多重密
封泵 |
结构(多重密封)与材质(聚全氟乙丙烯)符合管制标准 | 罚款
28,000元 |
复杂的密封结构往往对应更高的管制等级。 |
| 温州史瑞
贸易有限公司 |
钕铁硼
磁性材 料 |
稀土元素(镝)含量超
0.1%,未办证 |
罚款
20,000元 |
严格执行商务部
2025 年第18号公告,关注微量稀士成分。 |
| 义乌市晨
越进出口 有限公司 |
磁吸理
线器(含磁铁) |
夹带未申报,且内含镝超标的磁铁 | 不予行政处罚 | 市场采购并非法外之地,成品中的微小受控部件亦需合规。 |
| 中国能源
建设集团 浙江火电 建设有限公司 |
氟塑料
合金磁 力泵 |
归类错误,未办证 | 不予行政处罚 | 案发后成功补证是消除危害后果、争取免罚的有力措施。
公众号•国际贸易合规观察 |
| 东兴捷福
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 |
雕铣机 | 实测定位精度(X轴3.2
微米)优于管制红线(6 微米) |
罚款
72,000元 |
海关具备实测能力,设备物理性能是判断管制的唯一标准。 |
| 南通戴岩
贸易有限公司 |
天然鳞片石墨 | 伪报力“石墨基润滑
剂,实为受控石墨原材 料 |
罚款
73,000 |
更改货名无法规避对原材料成分
公号•国縣麥勇性檢测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