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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境内企业之间也能支付外汇?

我们知道,两个境内企业在境内开展的贸易,原则上需要使用人民币进行支付。(《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哪些是例外情况呢?哪些情形下,两个境内企业之间也能使用外汇结算呢?
1、两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发生的货物或者服务贸易,可以外汇进行结算;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可以外汇进行结算;(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的贸易,视为跨境贸易,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3、境内企业向国际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企业支付的运费及相关费用,可以外汇进行结算;
4、代理进出口模式下(即采用双抬头报关),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可以外汇进行结算,比如外综服企业可以将收到的外汇货款直接划转至出口商的对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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