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UCP600意见(R787/TA785)| 分两次寄单的相关问题
R787/TA785 分两次寄单的相关问题相关规则:UCP600第6(d)(i)、6(e)条及第7(a)条 如信用证在开证行柜台过效期,而单据分两次寄送,开证行收到的两次寄单邮件是否视为在截止日之内收到?
案情:
跟单信用证项在开证行兑用并在其柜台失效。单据分两次寄送,第一次使用快递,第二次使用挂号信。在跟单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开证行收到了第一次寄单,其中包括所有规定的单据的一份正本单据。然而,在跟单信用证过效期后,开证行收到了第二次寄单,包括剩余的单据,即正本及副本。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是否有义务凭第一次寄单的内容对交单予以承付?
在使用UCP600的信用证项下,UCP500信用证项下关于两次先后寄单的国际商会R415案例是否仍然有效?
分析:
UCP600第6d(ii)条规定: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
UCP600第6(e)条规定:除非如第二十九条a款规定的情形,否则受益人或者代表受益人的交单应在截止日当天或之前完成。
UCP600第7(a)条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https://wxa.wxs.qq.com/tmpl/oj/base_tmpl.html
该信用证在开证行兑用并在其桓台失效。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及交单日内收到信用证所要求的所有规定份数的正副本单据,以此确认交单是否相符。开证行仅在第一次寄单中收到一份规定的正本单据,因此,在收到第二次寄单之前,无法确定交单是否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相符。
如信用证规定单据分两次寄送,两次寄单必须在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当日或之前在交单地点收到,本案例中交单地点是开证行柜台。
如信用证在开证行兑用,开证行不应加入要求分两次寄单的条件(Not good practice)。如信用证在开证行兑用,受益人有责任确保该开证行在信用证效期及适用的交单期内收到单据。
结论:
如果开证行未在信用证效期内收到第二次寄单,则开证行无义务承付,交单人被要求确保开证行在信用证效期及适用的交单期内收到两次交单。
国际商会意见R415在UCP600 下仍然有效。然而,由于信用证在开证行兑用,因此该意见在本案例中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