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结算UCP600意见(R802/TA834)|单件货物能否部分装运
R802/TA834 单件货物能否部分装运
相关规定:UCP600第14(a)条;UCP600第5条(p23)
案情:
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为8台带附件的起重机,允许部分装运,那么是否可以将带附件的一台或多台起重机的一部分进行部分装运?
我们想就适用UCP600的信用证项下的下述问题请求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出具官方意见。
信用证项下货物为附带全部所需附件的XYZ起重机
数量8台
单价EUR1,000,000.00
总金额EUR8,000,000.00
允许部分装运
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和其他要求单据显示为部分装运如下:
货物描述:附带全部所需附件的XYZ 起重机
数量:4台的95%
单价:EUR1,000,000.00
总金额:EUR3,800,000.00
开证行拒付了单据,理由是:发票显示装运了4台的一部分而非全套,不可接受。
开证行辩称,发票显示数量为4台的95%是不可接受的。发货少于一台,单价就不是EUR1000 000.00了,这将使得发票不符。
开证行还认为,根据信用证的措辞表达不可能部分发运一台起重机,因为发运一台起重机的一部分,该部分将无法正常运转,对申请人而言毫无用处。
指定银行则不同意该拒付,认为既然允许部分装运,就可以部分发运任何台数的起重机。
信用证中规定的单价是附带全套所需附件的起重机的价格。一台被部分发运(比如该案中4台的95%被发运)并不会改变每台起重机的价格,其发票金额即为4X95%的单价。
鉴于允许部分发货,指定银行认为没有理由拒付。如果单个一台不能部分发运对申请人至关重要,信用证中应予以说明。
分析:
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是8台附带全部所需附件的起重机,允许部分装运。信用证下交单显示了部分装运,即4台的95%,表明了对一台或全部起重机的部分装运。
UCP600第14(a)条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根据所提供的信息,信用证没有禁止对一台的部分装运。在没有禁止的情况下,允许部分装运的信用证规定将不光适用于每台起重机还适用于所有所需附件,而且对一台起重机也适用。
UCP600第5条规定: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部分发运的货物是否丧失其功能性不是银行所要考虑的。任何形式的部分装运都是该信用证条款所允许的。
在没有说明单价可对应每台拆分部件的价格时,符合逻辑的推想是当一台被部分装运时,索款金额也应随之减少。但这样并不改变实际单价。
申请人应该确保所有关于起重机的装运条件都在信用证中清楚地作了规定,包括对一台或多台起重机、一台或多台起重机及其附件装运的规定,或对一台或多台起重机及其附件部分装运的规定。
结论:
没有不符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