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应用案例分析
01、累积规则的定义“累积”规则是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的一项重要的补充规则,是指在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时,把产品生产中所使用自贸协定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视为产品生产所在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将自贸区域看成一个整体,促进区域内的贸易自由。
02、累积规则的作用累积规则实质上降低了产品获得原产资格的门槛,具有“软化剂”功效,有助于鼓励生产商在各缔约方区域内进行生产资源配置,加强上下游产业的协调,进而有利于区域内产业经济的发展。
03、关于RCEP累积规则的规定
RCEP原产地规则第四条“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符合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规定的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第六条“在一成员方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另一成员方用于生产时,应当视为另一成员方的原产材料。”
04、RCEP累积规则的优势与其他自贸协定相比,RCEP允许在15个缔约方范围内累积原产材料,而其他自贸协定缔约方较少,因此,RCEP累积规则带来的加成效应更大。
05、RCEP累积规则应用案例
A公司出口调味品(HS2103)到日本,申请办理RCEP原产地证书。一、货物及原料基本情况1、产品:调味品(品目21.03);2、出口价:500美元;3、原料:鱼制调味汁(品目21.03、越南产、占98%)、水(国产、占0.1%)、白糖(国产、占1.9%);4、生产工序:备料→ 投料→加热灭菌→过滤→灌装→包装→出货。二、确定RCEP原产资格1、若不使用累积规则RCEP对鱼制调味汁(HS品目2103)的原产地标准要求为“章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越南产的鱼制调味汁在不使用累积规则情况下,视为非原产原料;原料和成品同在《税则》21章项下,没有发生章改变;区域价值成分仅为35%,未达到40%。因此货物不能认定为RCEP原产。2、若使用累积规则越南作为RCEP成员国,其原料鱼制调味汁被视为原产材料。因此,A公司产品符合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确定为RCEP原产货物。三、确定原产国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虽然产品是中国出口,但加工处理仅限于“简单混合”、“过滤”,属于微小加工。因此原产国不能认定为中国。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要按照提供原产材料价格占比最高的成员方确定为原产国。越南占比最高(98%),因此原产国确定为越南。四、签发原产地证书海关为A公司签发“原产国为越南”的RCEP原产地证。企业凭此证书可享受日本给予越南产调味品的关税优惠。06总结原产地累积规则是RCEP一大亮点。目前RCEP实行区域原产地累积,允许货物生产商采用RCEP其他成员方的原产材料进行生产而不会影响货物获得协定原产资格,实质上降低了货物获得RCEP原产资格的门槛,建议企业用好用活累积规则,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