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专家解析美国CPSC产品召回中国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依据1972年颁布《消费产品安全法》(CPSA),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 负责对超过15000种用于家庭、体育、娱乐及学校的消费品的安全监控。也即,大部分从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商品在CPSC的监控范围之中,如销往美国的商品存在安全隐患就存在被召回的可能。很多中国企业对美国产品召回比较陌生,在应对态度和策略上呈现较大差异,有的企业因此遭遇巨额损失。
本文来源于笔者代理CPSC召回案例实务经验,解析中国企业在应对产品召回的疑问、得失及其解析。
第一、中国律师的作用
总体来说,中国律师在中国企业境外法律事务中的主要作用是筛选境外律师、法律解读和信息传递等。律师作用大小因具体项目不同而不同。
具体到境外产品召回,中国律师可以帮助客户提供全程咨询和辅导服务、收集、整理和筛选所要提交的资料或信息,因为向CPSC提交的资料直接决定CPSC对产品缺陷危险等级的认定,危险程度影响着产品召回方式,召回方式影响着召回成本。
资料提交、缺陷危险等级认定、召回方式与召回成本,四者一环扣一环,稍有不慎,可能导致“一步错,步步错”的局面。有些资料应提交但提交可能会产生不利后果,这种情况下,中国律师可以帮助企业重新组合资料,按一定逻辑向境外调查机关呈现一个新的叙事,引导境外调查机关的注意力。
如前所述,中国企业与CPSC沟通需要遵循“诚实审慎、直接、必要或有限“原则,要将这些原则落实到具体行动中,需要有经验的中国律师辅助中国企业才能真正做到。
总而言之,在产品召回调查案件中,有经验的中国律师作用不低于境外律师的作用。如没有中国律师协助,中国企业较难与境外律师有效沟通,在彼此不能相互理解的情况下,中国企业稀里糊涂地准备资料,境外律师可能就较机械地向调查机关提交资料,结果可想而知。
第二、报告义务
CPSC介入产品召回始于有报告义务相关主体就产品缺陷问题向CPSC履行“报告义务”,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包括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零售商、消费者及其它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消费产品安全法》(CPSA)第15条、第37条、第102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履行报告义务的要求。
需要明确的是,依据CPSA第15条,产品在流通领域出现“可报告事项”,”负有报告义务主体”应在“24小时内”向CPSC报告。注意关键“可报告事项” “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 “24小时内”。遗憾的是,很多中国企业遭遇产品质量事故时,往往会无视这些规定,有些公司甚至收到CPSC信息后,仍然不积极应对,故意拖延。负有报告义务主体的任何怠慢行为,均有可能构成CPSC在满足一定情况下对相关企业实施惩罚的理由。比如,在企业怠于回应或处理产品瑕疵问题期间,产品瑕疵事故导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重大损失。CPSC对违反报告义务的处罚很重,每迟延报告一天罚金最高达120000美金。
第三、回答CPSC问卷清单应注意事项
总体而言,我们建议中国公司在应对CPSC调查时,应遵守“诚实审慎、直接、必要或有限“原则。所谓诚实、审慎,指的是不说谎,讲话有事实依据,不故意隐瞒或篡改事实,向CPSC呈现的文件内容前后一致,逻辑自洽,尽量避免文件显示的内容违背主张的内容,却尽力说服CPSC接受主张的内容。所谓审慎,指的是针对拿不准可能会引发不利后果的文件或答案,可以暂时先提交或有策略地提交或调查清楚后回答,不能一开始将自己陷入被动局面,所谓“君子不立危墙之下”。所谓直接,指的是直接回答CPSC的问题,问什么答什么,直击问题核心,不绕圈子,不狡辩。核心是知晓CPSC调查员的意图,直击问题本身。所谓必要或有限,指的是不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提交的资料或答案不能“节外生枝”,引发CPSC更多后续一系列问题,“以少为多”。
第四、召回方式与时间
召回方式是影响召回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
召回方式与产品瑕疵严重程序、产品技术本身等有很大关系,需要结合具体的产品及其缺陷来确定召回方式。常见的召回方式有退款、换货、增加警示标签、更换使用说明、提供教导视频或工具包等。甚至,笔者曾代理一个召回案,经过协商,CPSC最终仅要求召回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一块纱布,打磨掉电器底部可能刺伤消费者手掌的凸起。所以,确定召回方式是个性化较强的事项,需要召回公司与负责召回项目CPSC调查员充分沟通。需要指出的是,召回方式确定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CPSC依据召回报告(Ongoing Report)评估召回措施是否足够。必要时,CPSC有权要求改变召回措施,旨在快速实现召回目标。实务中,召回企业也很关心召回程序持续时间。其实,召回的目标是最快速地将缺陷产品从市场移除。为了有效实现召回目标,召回不限手段、方式或时间。
为了节省成本,能否争取到有利的召回方式取决于被调查企业的谈判能力。为了节省成本,一些被调查企业,不选聘外部专业人员协助与CPSC沟通,结果“事与愿违”。
一般而言,CPSC想尽快结束调查,往往会利用手中权力迫使被调查企业同意一些并不利于被调查公司的召回方式,如无专业人员支持,大部分被调查企业在强大压力下毫无抵抗力就稀里糊涂地同意了。
第五、自力召回及其法律后果
“实务,永远新鲜并充满活力”。
有些跨境电商公司通过消费者投诉信息,知晓产品存在缺陷,但又因各种原因不想通过CPSC发起“天下皆知”的召回程序,毕竟“家丑不可外扬”。于是就有了自己“悄无声息”地联系消费者、私下协商解决办法的自力召回。问题是,由于平台保密政策原因,跨境电商企业较难直接联系到消费者,因此召回效果自然不佳。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没有明确不允许公司自己召回,也即公司可以自己召回自认为有缺陷的产品,但不能免除CPSC要求召回义务。因为,自力召回存在的问题是,其通知渠道有限,不能现实CPSC倡导的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的方式将瑕疵产品从市场中移除的目标。最重要的是,对召回公司而言,自力召回不能构成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法定理由,尤其是在自力召回期间,又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故时,自力召回恰恰是“罪加一等”的理由,也即,召回公司明知产品缺陷,而不履行报告义务,延误召回时机。
第六、外部专家介入
为何召回?因为产品存在实质性缺陷,而质量缺陷是个技术问题,有的缺陷,比较容易确认和解决;有的缺陷,可能较难找到原因。当CPSC与召回公司就产品缺陷问题出现较大争议时,邀请第三方专家介入出具独立意见有利于快速查明问题,找到解决方案。大部分情况下,CPSC会慎重考虑专家意见,比较容易与专家就技术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另外,还有一些极端情况,CPSC不同意专家意见,最终双方(CPSC与召回公司)僵持不下,CPSC以出具“初步决定”PD(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 旨在指出产品存在实质缺陷,批评召回公司不予配合召回)召回。这种情况下,被调查企业将面临巨大压力,尽管如喜,被调查企业此时任然有救济措施,但是大部分企业此时会选择屈服。
不论怎样,当召回公司对产品质量很有信心,不同意CPSC的处理意见时,选聘第三方专家出具独立意见是非常有帮助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七、保险问题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很多中国公司对北美、欧洲市场销售会购买产品质量责任保险,而忽略了产品召回保险。一旦遭遇欧美产品召回,将面临巨额费用或损失,甚至出现财务危机!保险产品角度,召回保险一般是产品质量责任险的附件险种,需要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定制化的具体内容。另外,召回保险从覆盖范围可以分为“第一方召回险和第三方召回险”两种,跨境电商一般采用B2B或B2C的模式,即便是B2B,境外的B(可能是第三方)也是国内公司的关联公司,召回保险应覆盖境外B发起的召回。曾有客户仅购买了第一方召回险,而实际上召回是由其境外公司主体发起的,保险公司以境外公司发来的召回非为第一方召回而拒绝承保。
第八、召回并不排除企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很多企业咨询,产品召回期间与召回后,出现质量责任事故,企业还应承担责任吗?答案很简单,召回不排除企业产品质量责任。
召回本质一种救济措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是公权力(政府)强制介入将实质缺陷产品从市场中移除的活动。
所以,不论召回期间还是召回结束后,召回公司对产品质量责任并不能排除。针对发生于产品召回结束后的责任事故,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召回公司责任,因为消费者未能积极配合召回,处理掉有安全隐患的产品。
第九、亚马逊发起召回的情形
CPSC收到产品缺陷报告后会联系亚马逊平台,亚马逊依据Amazon Recall Policy通知店铺,要求店铺限期直接联系CPSC,直接沟通产品召回事宜。此时,店铺有两种选择:
选择一,积极与CPSC沟通召回事宜,协商处理方案,此时,亚马逊处于被动的等待中,按店铺与CPSC的协商结果处理。
选择二,怠于与CPSC联系,超过一定期限,亚马逊将依据Amazon Recall Policy和店铺入驻平台时所签署的协议,直接发起产品召回,向所有销售者退款,然后要求店铺承担所有损失,包括不限退款、人工费、退回产品处置费等。
因此,店铺收到亚马逊通知后,应综合考虑后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怠慢处理可能会遭遇严重后果。
无论怎样,出现产品可能召回的情况,积极、有效的沟通非常重要,怠慢和拖延可能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第十、减少召回产品范围
CPSC调查通知指明的产品范围往往会超出实际缺陷产品范围,比如:调查通知要求提供十款产品资料,其中只有三款产品有问题,此时就需要向CPSC证明另外七款产品无缺陷。召回产品范围大小也是影响召回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
实务中,有些企业产品信息管理不完善,产品难追踪溯源,这都可能影响减少召回产品范围目标实现。
十一、处理不当可能遭遇巨额罚款
CPSC不仅负责产品召回,还有权调查哪些遭遇投诉量多、不予或怠于或故意拖延配合,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据调查结果实施惩罚。很多罚金额可谓是“天价罚款”,一般企业根本无力承受。曾今有客户向笔者表示,如果遭遇CPSC巨额罚款,等于给企业判了死刑!我们以曾轰动一时的格力北美除湿机召回案为例,感受一下罚金与其它各项费用之巨大。2016年11月29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布公告称,经历2013年9月第一次宣布召回和2014年1月扩大召回以后,格力电器在北美共计约召回260万台“问题”除湿机,其中美国涉及的召回数量为250多万台,加拿大约为5万5千台。
CPSC称,目前已经接到了450起关于这次召回涉及的除湿机发热起火事故报告,共造成约为1900万美元的财产损失。CPSC要求消费者立刻停止使用涉事除湿机并断开电源,联系格力电器申请全额退款。格力同意向美国联邦政府支付1545万美元(约合1亿元人民币)的民事罚款了结此事。
十二、放弃店铺
实务中,有些卖家遭遇CPSC产品召回,由于对CPSC召回不熟悉,恐惧心理作怪,错误评估可能遭遇的损失,决定选择放弃放弃店铺。这的确是一种应对方式,但一旦放弃店铺,前期投入的“成本”或“心血”化为泡影。因此,弃店可能是成本最高的应对方式。
要不要放弃店铺?应结合产品缺陷、店铺历史、账户资金、库存数量等综合决定,最主要是采取正确应对措施,避免召回或限制召回范围,从而将召回损失降低到最小。
十三、加拿大等国家召回
CPSC发布召回后,相当于推到了第一张多米洛骨牌,启动“连锁反应”,其它国家会跟进,要求被调查企业召回产品。其中加拿大最为积极主动,大部分情况下,加拿大负责消费者产品安全的机构会依据CPSC发布的召回广告信息联系被调查公司 ,亦要求召回产品。
当产品缺陷潜在风险严重或召回数量很大时,Amazon全球站点都可能同时相应,撤销产品链接并限期被调查企业移除库存,否则按弃置货物处理。因此遭遇的损失可想而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