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所有文章-国际贸易知识-正文

UCP600意见(R790/TA806)| 信用证背书问题(纸质证与Swift系统证)

相关规则:
UCP600第7(a)条、第2条及第7(c)条
信用证要求议付行(指定银行)确认已对支取的款项在信用证背面背书,而指定银行未对此确认。
案情:
信用证开立为由任何银行议付(自由议付),即期汇票付款人是开证行。信用证含有下述条件:
+交单:议付行必须在寄单面函/面函上确认支款金额已在信用证背面背书。
有些银行交单至开证行时没有就其是否已对支取的款项在信用证背面背书予以通知,因而产生问题。而且,在向交单行发出查询后也得不到任何回复。
(1)如果交单相符,仅缺少背书的通知,开证行应如何处理提交的单据?
(2)如果开证行已偿付议付行单据的金额,之后又收到另一家议付行寄来相同的单据,怎么办?开证行是否有义务承付?如否,应以何种理由拒付单据并拒绝偿付?
(3)议付行有何义务或责任?
 
(4)如交单行不回复查询,而同时货物已抵达卸货港,开证行应采取哪些步骤?
分析:
本分析假设交单行善意议付,UCP600第7(a)条规定:
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
UCP600第2条规定: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开证行如确定交单不符的,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
自由议付信用证要求就支取款项在信用证背面背书,可以回溯到以纸质方式开立信用证的年代。这一条款的目的是防止受益人向多家银行交单的欺诈行为。
当前,多数信用证通过SWIFT发送,而受益人将只会收到SWIFT报文的副本。鉴于此,该副本可被复制多份,而议付行背书副本没有意义。当然,通知行在交单通知上声明背书是可行的。在使用SWIFT开证时,如类似所述案例,信用证措辞应避免加入此类声明。
 
然而,考虑到现在许多银行向受益人发送电子通知,通常没有纸质信用证可以在背面背书。
给指定银行的指示并不构成相符交单需满足的要求。无论该要求是否实际能够满足(例如,以纸质形式开立的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在信用证背面背书任何交单情况),这均适用。
结论:
(1)开证行必须根据UCP600第7(a)及(c)条承付或偿付,无需通知背书情况。
(2)开证行有义务承付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相符的交单。建议开证行与第一家议付行及第二家索偿的银行均进行联系,以便通知他们该情形。
该情境在UCP600 范围之外,需要通过调解、仲裁或最终诉讼解决。
(3)未保兑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无义务承付或议付。然而,指定银行应努力与开证行指示保持一致。在无法做到的情况下,良好的银行实务做法是通知开证行其无法履行某一特定指示。
开证行应根据UCP600第7(a)及(c)条承付或偿付。法律依据属于当地法律事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网络!

外贸问题请向世商外贸培训专家咨询,20多年专注企业供应链安全管理培训:国际贸易关务培训AEO认证海外营销进出口实务海关新政商品归类人力资源生产管理战略采购供应链物流中高层管理通用管理等。提供企业内训公开课及咨询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