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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类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贸易模式特点

一、什么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国务院批准的,设立在境内、促进保税物流和管理加工贸易的产物,并赋予其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主导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从90年代至今,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多样,我国先后设立了保税区、报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和跨境工业区共6类特殊监管区域。截至2024年6月底,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共172个,其中综合保税区165个,保税区5个,保税港区1个,跨境工业区1个(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布

不同的特殊监管区域对应不同的政策和功能,除了保税、退税和免税等政策优惠外,各类功能不断健全,以最全的综合保税区为例,可以开展11类业务: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检测维修,货物存储,物流分拨,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商品展示,转口贸易,国际中转,港口作业,期货报税交割。按照不同的主要政策和功能,各类不同区域简要对比如下图: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贸易活动里,货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的情况较为常见。这种不一致主要表现为有货物流却无资金流,以及有资金流却无货物流这两种类型。

二、有货物流,无资金流

1. 在区内来料加工业务中,进口料件无需支付货款,企业主要赚取加工服务费,这就导致货物流数据(进出口数据)大于资金流数据(收付汇数据)。实际业务中,许多企业同时开展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业务,在报关时,料件却一起申报,只填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其中一项,这使得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

2. 当前规定,不同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货物流转需要报关或报备。同一批货物实际上仅进口一次,但经过多次流转后,可能产生多笔进出口报关记录,造成货物流信息增多(多出口、多进口),而资金流信息相对较少(少收汇、少付汇)。以进口业务为例,为了降低资金成本(比如延迟进口缴税、利用区内较低的仓储成本等),一笔货物从境外进入区内要报关,从区内进入境内企业时同样需要报关(境内企业支付人民币),如此一来,进口货物流数据会变为付汇数据的2倍。

3. 区内与区外之间开展业务时,例如区内加工业务的产品内销给境内区外企业,经常采用人民币结算。由于银行在日常管理中难以识别特殊监管区域,容易将此类结算当作普通国内结算处理,导致境内企业漏申报,从而出现只有货物流,没有资金流的情况。类似地,一些境内区外企业采购料件,加工后出口国外的业务,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4. 跨境电商根据平台模式可分为B2C(如“1210保税电商”“1239保税电商A”“9610电子商务”)和B2B(如“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区内企业通常开展“1210保税电商模式”,即提前备货进口模式。一般操作流程是先将货物存放到区内,入区主体为境外企业,而销售企业是境内电商,这就出现了报关主体和收支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加之提前备货与销售之间存在时间差,给审核工作带来困难。货款收支往往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结算,按照规定,应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但实际上第三方支付机构经常漏申报或申报不及时,导致有货物流,却没有资金流数据,或者资金流数据不准确、不及时。

5. 部分没有进口配额(或无进口许可资格)的企业借助特殊监管区进行进口。目前,区内企业进口不受配额和许可证限制,一些进口企业在自身获批额度不足时(如黄金、石油等商品),会委托区内企业代理进口,以此实现政策套利。例如,A企业没有黄金进口配额,委托区内企业B代理进口,并与境外的C公司签订合同。有时C公司只是中间商,境外发货人并非C公司,货物发货后可能在保税区内多次转手,最后以B企业的名义进口报关,但付款却是由A企业付给C公司。由于C公司在相关单证上未体现,银行在审查真实贸易背景时面临较大困难。

6. 保税维修业务允许区内企业为来自境外或境内区外的产品提供全球维修服务,维修后根据实际情况将产品运回原地。然而,境外维修物品进口时,只有货物流,没有资金流,维修后的复出口同样没有资金流数据,企业收取的维修费用属于服务贸易范畴。特殊监管区内承接的境内区外的保税维修业务,也存在仅有进出口数据,没有收付汇数据的情况。

三、有资金流,无货物流

7. 区内仓单转卖业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为一线关境(通常意义上的国境)和二线关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的流转边界),特殊的管理要求使得货权关系较为复杂。在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仓单转卖业务,无需再次报关,监管过程中仅有资金流,却没有对应的货物流,交易真实性难以保证。如果转卖发生在区内企业之间,货物可能多次转手但并未发生实际物理移动,仅仅是货权转移,每次转手都没有报关手续,却有资金收支数据。部分区内转卖业务仅依靠电子账册记录,且与外汇局未实现数据共享,这给真实性审核和事后核查工作带来诸多困难。除了仓单转卖业务,一般的区内企业之间货物转卖,以及区内企业转卖给境外企业的业务,都可能造成有资金流,无货物流的现象。

8. 新型转口贸易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创新业务。在这种业务模式下,货物存放在区内保持不动,货权先转移到境外,转卖给第三方国家,然后货物直接从区内发往第三国。此类业务通常发生在第三国对我国实施“出口封锁”政策的情况下。第一次转卖货权时,货物尚未出口,导致只有资金流,没有货物流。如果是境内区外采购设备,会出现一次出口报关,而实际出口到第三方国家时又需要再次出口报关,然而跨境资金流却只有一笔。

9. 离岸转手贸易业务中,区内企业从境外企业购买货物后,直接在境外转手卖给另一家境外企业。这种新型业务使得区内企业有资金流,但没有对应的货物流,增加了银行审核的难度。此外,此类业务也常被不法企业利用,通过虚构贸易背景实现跨境资金违规流动和非法套利。同样,类似未进境货物转卖给区内企业、境内区外企业的情况,也会带来相同的风险。

10. 非居民区内存储物流业务,非居民(国外供货商)先将货物存放在区内,以便随时向境内客户供货。提货进口时,启运地为区内(贸易方式填报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但付汇是直接付给境外(也有付到非居民账户,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这往往导致有资金流,无货物流的问题。有时,这种业务还会衍生出其他情况,比如外国供货商先将货物委托区内一家企业进口入区,再随时卖给境内客户,对于区内的委托企业而言,就变成了有货物流,没有资金流的情况。

11. 区内保税货物仓单转卖,这是前面提到的仓单转卖的逆向情况。国内区内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货物,而境外企业的货物是从区内另一家企业采购的,直接在区内通过仓单转移的方式将货物交付给国内企业。在这类业务中,会产生两笔资金流,但却没有对应的货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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