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已明确规定了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形。
对部分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一、以下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处理: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注意:进项税处理:因出口做过进项税转出的,在视同内销处理时,将转出的进项税再转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二、出口收入分为三种情形:
1、出口退税:免除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按照相应退税率退还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2、出口免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免除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是不退还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而且纳税人要转出以前环节抵扣的进项税;
3、出口征税(出口视同内销):出口环节按照内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以前各环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以前环节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没有购货发票,或者没有报关单,既不符合出口免税备案要求,也不符合“出口退税”要求,直接按照“出口征税”(出口视同内销)!政策规定
三、免税收入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具体资料如下: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国家税务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政策学习: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