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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十二类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5 年第 2 号,以下简称《公告》),自 2025 年 3 月 10 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鸡肉、小麦、玉米、棉花、高粱、大豆、猪肉、牛肉、水产品、水果、蔬菜、乳制品等十二类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现将此次加征关税措施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 2025 年 3 月 10 日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本通知附件 1、2 所列商品,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 15%、10%。

二、对 2025 年 3 月 10 日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至 4 月 12 日(含当日,下同)申报进口的,不加征《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胖剑我对此拍手称快

对在 2025 年 3 月 10 日之前已从启运地启运,选择提前申报方式进口的货物,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于 2025 年 4 月 12 日及以前申报进境的,不加征《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三、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场所等出区内销货物(包括在区内申请补税并解除海关监管的货物)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其对应进口货物从境外进境时的启运地启运日期在 2025 年 3 月 10 日之前,内销申报日期在 2025 年 3 月 10 日至 4 月 12 日的,适用本通知(下同)第二条规定。

四、请海关总署税管局(京津)针对报关单申报日期在 2025 年 3 月 10 日至 4 月 12 日之间,且启运地启运日期在 2025 年 3 月 10 日之前的货物设置事中参数,将命中报关单转验估处置。现场海关应及时处置并通知相关企业可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不加征《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证明材料应包括货物自启运地运输至进境地的运输信息(包括启运地、启运时间、运输路线等),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现场海关收到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指导相关企业在报关单备注栏增加填报 “<加征关税在途货物>”,将报关单 “征减免方式” 修改为 “特案”,按规定不加征《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对单证之间运输信息存在差异的,现场海关应要求企业作出必要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

五、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货物,已根据《公告》规定加征的税款予以退还。各关应及时对 2025 年 3 月 10 日至 4 月 12 日之间申报进口且已加征《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的货物进行排查,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及时告知企业应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6 个月内,持第四条所述企业证明材料,向海关申请退还相关税款及利息。
可以还给你哦

六、考虑到国际联程运输、换装转运等物流客观因素,现场海关在处置命中报关单或办理相关退税手续时,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报关单所载启运日期与进境运输工具申报单所载相关货物的装货港驶离日期(同一装货港有多条驶离日期的以最晚驶离日期为准)不一致的,应当要求企业核实并据实修改相关信息。
七、对原产于美国的本通知附件 1、2 所列进口商品涉及减免税政策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减免税政策,同时根据《公告》规定加征相应关税。其中,对于同时属于反制美 232、301 措施加征关税商品范围的,应在按现行规定免征或减征税款(含免征在反制美 232 措施项下加征关税的税款和适用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措施项下免征的反制美 301 措施加征关税的税款)的基础上,加征《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对涉及免征或减征进口环节税的,因加征关税而产生的进口环节税,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减免税政策。

八、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六类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署税发〔2025〕8 号)第三、四、六、七条执行。

哎,我这个不知道发了会咋样

希望不要接到啥电话,那啥,话说回来哈,这个我觉得真不该给我打电话,你们说是吧?毕竟这个咱发一下,圈一下划一下,也是帮宣传政策嘛,你们说是吧阿弥陀佛,一发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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