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业务操作:新型加工贸易风险担保模式
0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六条规定:“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2)《海关总署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有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8号)。
02、担保方式和要求
(1)企业办理担保业务可采用保证金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等形式。对于同一笔业务应采用同一种形式提供担保。
(2)以保证金形式办理担保业务时,企业应按海关开具的《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以人民币缴纳保证金,将应征保证金款项交至海关指定的代保管款账户。资金到账后海关向企业开具《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
(3)以保函形式办理担保业务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正本,海关向企业制发收据。保函担保期限应为手册有效期满后80天。
03、加工贸易风险类保证金征收范围
1
手册设立环节,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①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②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2
手册设立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①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②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③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④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⑤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04、担保退还
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1)担保形式为保函的,企业应凭保函收据到海关办理保函退还手续。
(2)担保形式为保证金的,企业应凭《海关交(付)款通知书》编号、《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退款联)以及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的合法收据,到海关财务部门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